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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津0115刑初516号杨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10-15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5刑初516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刑诉[2020]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7日,被告人杨某谎称能够帮助屈某低价购买公安宝坻分局大钟庄派出所出售的淘汰捷达轿车,但需给该所所长送礼,骗取屈某人民币10000元;同年3月21日,杨某以支付车款为由,再次骗取屈某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杨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微信账户信息、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被害人屈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杨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亦认罪认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素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