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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津0111刑初513号王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10-13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1刑初513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被害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庄街××公寓××号楼××商被害人张某经营的彩票站内,编造“其二姨生病住院需要看病用钱”的虚假事由,骗取张某人民币35000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点,编造“其代购黄金饰品需要用钱”的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0500元。

2020年1月15日至1月1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点,编造“有客户中奖10000元、其闺蜜中奖20000元需要兑奖”的虚假事由,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0000元。

2020年3月16日至3月2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点,编造“其可以帮助张某购买学区房需交付保证金、手续费”的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95000元。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点,编造“有客户购乐刮刮乐中奖需要兑奖”的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659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87090元,并全部用于购买彩票予以挥霍。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1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后投案。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账户交易明细、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某诈骗被害人张某所得财物,依法应予退赔。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187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力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