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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津0111刑初127号宇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10-11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1刑初127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宇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3月26日受理立案,于2020年4月7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牛某、被告人宇某及其辩护人郑志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宇某是北京爱德构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宇某虚构公司拓展业务需要公关、找“谭主任”帮忙的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牛某的信任,后被害人牛某在天津市西青区××庄街××号楼××号家中,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人宇某转账20万元。

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宇某虚构需要结清脚本合同款的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牛某信任,骗取被害人牛某31万元。

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宇某虚构需要给房管局打点关系的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牛某信任,后被害人牛某花费44476元购买四部苹果XSMAX手机邮寄至被告人宇某提供的地址。被告人宇某将上述手机予以变卖得款2万余元。

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9月12日期间,被告人宇某虚构其有一处房产有纠纷需要给房管局打点关系、房屋需要工本费、复尺工作等虚假事由,取得被害人牛某信任,骗取被害人牛某505740元。被告人宇某共骗取被害人牛某人民币106万余元,并将上述钱款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使用。后被告人宇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宇某犯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宇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被害人牛某提出,被告人宇某的诈骗行为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生活遇到重大困难,要求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宇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辩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宇某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系初犯,有退赃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宇某系北京爱德构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害人牛某受其邀请参与公司合伙经营。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宇某虚构公司拓展业务需要公关、需要结清脚本合同款、需要给房管局打点关系、房屋需要工本费、复尺费、补交契税、补交物业费、交纳违规改建罚金等虚假事由,共计骗取被害人牛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060216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花销,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8年6月,被告人宇某虚构公司拓展业务需要公关的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牛某人民币20万元。

二、2018年9月,被告人宇某虚构需要结清脚本合同款的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牛某人民币31万元。

三、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宇某虚构其房产有纠纷需要给房管局打点关系、房屋需要工本费、复尺费、补交契税、补交物业费、房屋违规改建罚金等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牛某共计人民币505740元及牛某花费44476元购买的四部苹果手机。

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宇某抓获归案,并扣押苹果手机一部,另公诉机关随案移送OMEGA手表一块。现被告人宇某亲属退赔被害人牛某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人宇某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当事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牛某的陈述,证明其通过北京的一个同事认识的宇某,后来注资参与宇某经营的北京爱德构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后被宇某以给陕西客户公关、结清脚本合同款、给老师发工资、给房管局打点关系、缴纳物业费、补交契税、房管局罚金等理由骗取人民币1081256元,其和妻子王某分别多次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宇某进行转账,还有两笔是宇某让其将钱转给她父亲宇卫东,是通过手机银行汇款转账的。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曾与牛某是夫妻,现在离婚了。2018年开始牛某让其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给宇某转钱,说是创业投资、运作,投资款都是牛某的钱。

3.证人候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宇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后来分手了。和她在一起时,她给其展示过天津市、北京市四五个房子的房本,跟其说她很有钱,但其感觉宇某的经济状况很一般,发现她找其身边的人借钱。2019年7月因其闹离婚,分割财产,需要给前妻钱。2019年7月23日宇某通过支付宝给其转账25笔,每笔2000元,共计50000元。2019年7月底宇某给其买了一块欧美噶牌手表。2019年10月7日,宇某到其家后,给其拿了10万元。后来听说宇某找很多人借钱,其得知宇某欠一个叫杨独玛的人15万元,就将15万元还给了杨独玛。

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宇某说带其见可以推广公司智能教育系统的人,开始去的山西太原,见了她的一个同学,没有聊业务方面的事,后来去的山西吕梁,见了她的一个同事,也没有聊业务的事,紧接着去了平遥,到那只是去旅游,之后去了陕西西安,去了一个旅游景点,其余时间就是呆在宾馆里,之后又去了十多个地方,见了她几个同学,也没有聊业务方面的事。

5.证人宇卫东的证言,证明其与宇某是父女关系,北京爱德构想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是其,宇某是公司总经理,实际的经营都是她在进行,公司没有经营地点,宇某名下没有房产。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7.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牛某辨认出宇某就是诈骗其的女子,证人徐某辨认出宇某就是与其一起去陕西西安的女子。

8.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宇某进行人身搜查,并扣押黑色苹果手机一部。

9.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宇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10.人员详细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涉案人员的身份及被告人宇某无前科的情况。

11.平安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招商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截图、借款协议、劳动合同书、公司股东合伙协议、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及电子数据,证明被告人宇某骗取被害人牛某钱款的事实。

1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民事调解书、转账记录、汇款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宇某曾给付候某部分款项,后候某给付杨独玛15万元。

13.谅解书及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被告人宇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14.被告人宇某的供述,证明其以拓展业务、结清脚本合同款、房子需要过户费、测绘费、公证费、补交契税、补交物业费、房管局罚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牛某钱款100多万元,部分款项用于偿还债务,部分款项用于个人花销。

本院认为,被告人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之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宇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31年11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宇某退赔被害人牛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60216元。随案移送的OMEGA手表一块、苹果手机一部,作价后折抵退赔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斌

人民陪审员  张志强

人民陪审员  王彦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