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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津0102刑初85号胡XX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10-01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2刑初85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中止审理,于2020年8月26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敬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及其辩护人李蕊、赵乃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胡XX在上海市巧印实业公司工作期间,以该公司直播间讲师的身份使用直播间,利用没有港股通业务资格的“雪鹰资本”期货交易平台,诱使被害人到“雪鹰资本”开户投资,诱导客户“入金”使客户亏损,骗取被害人陈某1等人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XX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出示同伙郭某2、蒋某、吴某的证言,证人吕某、陈某4、张某4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黄某、孟某、王某1、许某、刘某1、郭某1、段某、林某、甘某、李某1、周XX、顾某、张某1、王某2、岳某、刘某2、陈某2、廖某、张某2、程某、周某、谢某、任某、汪某、阳某、赵某、陈某3、李某2等人的陈述及银行流水,同伙聊天记录,电子证据,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微信号截图、转帐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员工提成表,前科材料,户籍证明,资质证明函,电子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X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本案系共同犯,胡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胡X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XX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胡X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胡XX在上海市巧印实业公司工作期间,以该公司直播间讲师的身份使用直播间,利用没有港股通业务资格的“雪鹰资本”期货交易平台,诱使被害人到“雪鹰资本”开户投资,诱导客户“入金”使客户亏损,骗取被害人陈某1等人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XX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实:其于2018年10月份,通过王X介绍进入巧印公司,在公司直播间做讲师。公司先在网上推出某股票高手(老师)的信息,然后其和业务员以该股票高手身份跟客户谈,引入直播间听课。直播间讲师先讲股票大约一个月左右,然后安排讲师故意漏出有大量资金的恒生指数账户,所在平台是雪鹰资本平台,这个账户内资金是假的是模拟的,让客户看到有大量的资金支持,其和业务员也会用各种虚拟身份烘托赚钱气氛,引导客户入金到雪鹰平台的账户,然后让客户亏损,公司赚取客户亏损的钱。

直播间一共五个人,其与胡XX、吴某三个人是讲师,其是主讲,董X1和胡X1负责在直播间互动和后期的开户。其在直播间是主讲,带领另两名讲师通过多做单,反做单,业务员带单等方式让客户认为是真正的亏损,骗取客户的真金白银。巧印公司使用的雪鹰资本软件炒恒指的平台,这个平台是假的,就是模拟的。公司有一个充值的QQ群,模拟盘需要充值,就进入QQ群发出我的模拟盘编号及签署,对方就给充值了。直播间讲师和业务员都有模拟盘。

2、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年底到的公司,是其男朋友马X介绍过去的,当时马X在巧印公司,巧印公司就是做股票的,以前公司名称叫伟以投资有限公司。今年5、6月份改为巧印公司的。公司有三个老板,王XX,李XX,马X;直播间有五个人,三个讲师,胡XX,郭某2,吴某,两个业务员胡X1,董X1;其是2018年8、9月份提的主管,管着下面的经理,还有平时老板不在的时候就是负责人客户登录雪鹰资本的网址,跟着网址的提示就能开户,一般是要客户的身份证,电话号码,银行卡卡号,开户成功后会生成一个账号和密码。客户分线上和线下入金,线上入金就是客户在雪鹰资本的平台上有一个充值的链接,客户按照上面的提示就能充钱,线上入金一次最多五万,线下入金就是把钱打到雪鹰资本指定的一个叫董X2的账户里,客户把打钱的截图发给开户经理,然后开户经理再把截图发给雪鹰资本的客服。直播间一共五个人,有三个老师,郭某2、吴某、胡XX,他们三个负责在直播间讲课,就是讲股票的内容,怎么炒股,一些自己的经验和大家分享。还有两个业务员,胡X1和董X1。她俩就是拿自己老师号和直播间讲师的主播号,和直播间听课的股民聊天,具体业务和公司其他业务员是一样的。公司每个人和直播间的每个人都有一个模拟盘,直播间的老师就是用模拟盘在直播间讲课。其在QQ群里发公司业务员的账号和要充的钱数,雪鹰资本的客服就给公司的业务员充模拟资金。客户操作的大盘和公司业务员的模拟盘没什么区别,就是客户用自己的身份证开的户,业务员不用身份证就直接有模拟账户,客户是充钱才有资金,业务员是不用充钱直接就有模拟资金。

公司靠客户买卖恒指的手续费和客户的亏损钱盈利,客户大部分是按照讲师的操作来进行买卖的,讲师的操作也是猜的,不准确,有一定的偶然性。讲师在雪鹰平台都是用模拟盘进行操作的,赚钱的截图都是模拟资金操作的,为了让客户相信讲师的操作是准确的,让客户跟着讲师做。

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直播间用郭某2和胡XX给的一些资料和股票知识讲课。上班之后听郭某2和胡XX董X1聊天说,客户损失的钱都到公司了,其才知道公司是挣客户亏损的钱。其当时和王X说过这不正常,王X说风险都在他自己,让我们干好自己的事,当时其和郭某2、胡XX都在。

4、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其男朋友是胡XX。公司直播间有三个讲师,郭某2、吴某、胡XX,还有胡X1和董X1两个业务员,胡XX是胡X1的哥哥。

5、证人陈某4、张某4的证言,证实:直播间有郭某2、胡XX、吴某三个讲师,他们的账户没钱了会直接和雪鹰资本的客服说。

6、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10月,其手机上网当中弹出炒股大师可以帮助散户赚钱的微信号,就加了他的zxlc211李尚明这个微信号,二人聊一些股票知识。然后推荐了一个微信名叫“佳佳”的微信,这个号给发的直播间的链接和课程表,其添加后进入直播间学习。直播间一开始讲股市行情,后来听课过程中老师不经意间露出炒恒生指数的账户,直播间的人就希望老师讲讲如何操作,老师说这个恒指比股市赚钱快。然后介绍了一位开户经理,是雪鹰资本的开户经理“张经理”,开完户之后,老师让大家尽快入金,并且建议线下入金,线下入金到账快,而且可以免手续费。其是通过线下入金的,2018年11月19日时入金150000元,11月21日时入金130000元,都转到董X2的银行卡(6236681420020381695),自因为直播间的老师平时都会预测恒生指数的涨跌情况并且附带己的交易账户流水。他们预测的很准,不会出错。其第一笔入金之后,按照直播间老师推荐买恒指,但一直在赔钱,老师说亏了也不要怕,推荐其补仓,但还是一直亏损。截止12月份,亏损掉了很多钱,还有10万余额在雪鹰资本账户里无法体现,我多次联系雪鹰客服,但他们不回复我。

7、被害人黄某、孟某、王某1、许某、刘某1、郭某1、段某、林某、甘某、李某1、周XX、顾某、张某1、王某2、岳某、刘某2、陈某2、廖某、张某2、程某、周某、谢某、任某、汪某、阳某、赵某、陈某3、李某2、张某3等人的陈述及银行流水,证实:内容与陈某1证实内容基本相同,仅在入金数额、方式、具体时间等方面有所差异。

8、微信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胡XX让公司客服向模拟盘充值虚假资金的情况。

9、员工提成表,证实:被告人胡XX的提成收入与客户投资亏损数额相关。

10、转帐单,证实:被害人陈某1向董X2转账的情况。

11、资质证明函,证实: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鉴定,“雪鹰资本”平台无证券期货经营资质,无港股通业务资格。

12、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胡XX因犯盗窃罪,2014年6月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3月9日刑满释放。

13、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间被害人陈某1、陈某2、王某1、陆某等人陆续报警称通过雪鹰资本平台炒恒生指数被骗,公安机关依法立为刑事案件。2019年11月29日14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塘桥派出所根据线索,将被告人胡XX抓获,并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2019年12月6日将其移交天津警方带走。

14、户籍证明,证实:涉案当事人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调取程序合法,具客观性,关联性,应作为本案的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X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XX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2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珺

审 判 员  冯中婷

人民陪审员  白秀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