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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苏0312刑初1105号马某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23  浏览:

审理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312刑初1105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03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9]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1、陈某某2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延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1、陈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初,被告人马某1、陈某某2结伙至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韩刘庄、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新河西村、山东省鱼台县王庙镇丙灵村相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袁赛镇武郢村、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大坝村刘庄、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江口镇江北村吴庄、安徽省利辛县胡集李塘村陈庄等地,以交10元购买预订卡,凭卡交200元免费领取电热锅和料理机的方式骗取韩某、贾某、吴某、贺蒋芳、卢兴荣等人,涉案金额共计9870元。

经鉴定,马某1、陈某某2低价购买电热锅价值44元/个,料理机30元/个。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马某1、陈某某2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二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20年1月3日,被告人被告人马某1、陈某某2在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98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1、陈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某、贾某、吴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石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1、陈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1、陈某某2有自首、退赃情节并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但其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1、陈某某2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马某1、陈某某2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九千八百七十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守平

人民陪审员  滕绍林

人民陪审员  余广远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