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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苏0706刑初42号丁某某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21  浏览:

审理法院: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706刑初42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19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9]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1、李某某2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某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1、李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2与被告人丁某某1以帮忙解决被害人王某儿子林某的5万元借条一事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6900元。

被告人丁某某1、李某某2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退还被害人王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1、李某某2在开庭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未出庭证人陈某,陈锁,林某的书面证言,被害人王某陈述,被告人丁某某1、李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1、李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1、李某某2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1、李某某2共同诈骗,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某1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1、李某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1、李某某2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2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2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如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