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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浙0281刑初24号于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21  浏览:

审理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281刑初24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17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戴素君、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月至同年2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在“传奇”网络游戏中谎称自己为私服管理员,虚构可以向玩家出售传奇私服装备的事实,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2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于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余某人民币1700元。

2.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于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500元。

3.2018年2月7日,被告人于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俞某人民币2000元。

同年2月26日,被告人于某某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兄弟网吧被当地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已向三被害人退赔共计人民币6200元,并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红包截图、QQ群消息记录、QQ号截图、中国公安网反诈骗平台查询记录、收条、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余某、张某、俞某的陈述,搜查笔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可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洪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