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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不予核准死刑发回二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07-23  浏览: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份司法《解释》明确,对不予核准死刑发回二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受访的专家和律师表示,此举意在提升诉讼效率,减少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的“讼累”,也有助于纠正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推卸责任的情况。
        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提到,最高法依据相关法律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无论此前二审法院是否曾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有特殊情况确需发回的,需报请最高法批准。
       《解释》第二条对上述批复做出补充:对于最高法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法院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又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的,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专家说法“打回一审法院会造成纠错困难”
        此次最高法专门批复不予核准死刑案件的重审问题,那么目前实践中存在什么问题?批复又能发挥什么作用?
        “批复的总体精神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资深刑事律师仲若辛表示,“法律规定了最高法不予核准的死刑案件可发回重审,司法《解释》又补充规定可发回一审或二审法院重审,但如果发回二审法院,其是否可再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这个问题上法律还存在漏洞,而此次的批复恰好补上了这个漏洞,即规定原则上不发回一审法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门金玲进一步《解释》:对于一些最高法不予核准的死刑案件,有的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在发回重审时,一些二审法院为推卸责任又打回最初审理的一审法院,造成纠错比较困难。
        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仲若辛提到了“念斌案”。此案前后共经历8年9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最终2014年福建高院做出无罪判决。
        “当时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福建高院重审,福建高院又发回福州中院重审;福州中院重审再判念斌死刑……这样几个循环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讼累’。如当时有这条批复,最高法在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时,就应由福建高院直接审理。”
        此外,门金玲也认为,此次最高法在程序方面做出完善可改变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有助于二审法院及时纠错、统一法律适用。

释疑
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应作出核准或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最高法裁定不核准死刑的,可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
根据案件情况,可发回第二审法院或第一审法院重审。
发回第二审法院重审的案件,无论此前二审法院是否曾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有特殊情况确需发回的,需报请最高法批准。
发回第二审法院重审,二审法院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