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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案例分析--冯某、刘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04-02  浏览:

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南刑初字第0005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5-05-20
法  官:  梅果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4)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刘某、梁某甲、张某甲、吴某、谢某甲、谢某乙、洪某、李某甲、禹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支伟炜、陶俊武,被告人梁某甲及其辩护人侯朝阳,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魏俊杰,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袁月、张晓敏,被告人谢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园园,被告人洪某及其辩护人邹永建,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周大伟,被告人刘某、谢某乙、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自2013年底以来,林铉森(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冯某、刘某等人在滁州市以1040工程连锁经营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入门费,并按照五级三进制的顺序组成层级(五级: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老总),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
截止2014年8月22日,该传销组织共计发展94人,其中林铉森、被告人冯某、刘某已达到老总级别,被告人梁某甲、禹某、张某甲、谢某甲、谢某乙、洪某、吴某、李某甲已达到业务经理级别。其中被告人梁某甲、禹某在该传销组织内担任大总管,张某甲担任申购总管、谢某甲担任能力总管、谢某乙担任家庭总管、洪某担任自律总管、吴某担任能力总管、李某甲担任自配总管。上述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对传销活动的实施起到关键作用。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冯某、刘某、梁某甲、张某甲、禹某、吴某、谢某甲、谢某乙、洪某、李某甲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本案中起到辅助、次要作用,不应当被认定为组织者,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于坦白,在本次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起到辅助作用,所犯罪行较轻,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甲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是一个积极参与者,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和悔罪表现好,其丈夫被依法拘留,小孩无人照料。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某为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强迫被告人参与传销,建议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谢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谢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洪某不知法、不懂法走上犯罪道路,初犯。建议对被告人洪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从事自配总管时间较短,发展人数较少,对整个犯罪活动起到辅助、次要作用,归案后积极交代案件事实,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父亲残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九个月到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谢某乙、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至2014年8月22日,林铉森(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冯某、刘某、梁某甲、张某甲、禹某、吴某、谢某甲、谢某乙、洪某、李某甲等人在滁州市以“1040工程(又名连锁经营)”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参加人员购买虚拟的价值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份额,参加人员从所发展的下线人员购买虚拟份额中获取利益,并规定参加人员根据自己及发展下线人员所购买的份额等情况,实行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到老总的五级三晋制。
截止2014年8月22日,该传销组织共计发展约90人,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在该传销组织内,林铉森、被告人冯某、刘某已达到老总级别,被告人梁某甲、禹某担任大总管,张某甲担任申购总管,谢某甲、吴某担任能力总管,谢某乙担任家庭总管,洪某担任自律总管,李某甲担任自配总管。上述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对传销活动的实施起到关键作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2014年8月22日6时许,公安机关对滁州市南谯区文昌花园11栋2单元904室张某甲房间进行搜查,并扣押了购买份额即推荐人记录单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5张、自选组合套装一张、产品订购单七张、收购承诺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十七张、继承书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证二张、委托人一张;对滁州市琅琊区白云大厦2510号冯某房间进行搜查,并扣押了总结、请假条、收购承诺等书面材料、手表2只(金黄色、外包装上有酷客表业字样)、项链一条(金黄色,存放在周六福珠宝字样的盒内)、手链一条(金黄色,存放在周六福珠宝字样的盒内)、戒指四枚(金黄色,存放在周六福珠宝字样的盒内)、现金1000元。
2、辨认笔录证明:冯某对林铉森、张某甲、吴某、冯光栋、徐建宁的辨认。刘某对方某、张寿德、周宇卓、严某、欧林、卢某、邓某乙、苏某、曾加亿、欧某、龙某、洪某、邓某甲、冯光栋、曾某甲、莫斌林、林铉森、李某甲、谢某乙、原旭强、徐建宁、张某甲、陈某乙、李某丙、莫某、谢某甲、张某乙、冯某、曾某乙、李某乙、禹某、吴某的辨认。吴某对张某甲、陈某乙、李某丙、莫某、张某乙、谢某甲、冯某、禹某、曾某乙、李某乙、方某、张寿德、周宇卓、严某、邓某乙、欧林、卢某、苏某、曾加亿、欧某、龙某、洪某、邓某甲、冯光栋、曾某甲、莫斌林、刘某、谢某乙、李某甲、原旭强、徐建宁的辨认。洪某对张某甲、陈某乙、李某丙、莫某、谢某甲、张某乙、冯某、曾某乙、李某乙、禹某、吴某的辨认。禹某对欧某、李某甲、邓芳的辨认。韦某对冯某、刘某、林铉森、吴某、禹某、张某甲、梁某甲、邓某甲、洪某、李某甲、谢某乙、梁某乙、谢某甲的辨认。梁某乙对梁某甲的辨认。陈某甲对梁某甲、张某甲的辨认。
3、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检验报告单证明:禹某早孕。
4、到案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在侦办张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过程中,发现该传销犯罪团伙人员分散租住在各出租房屋内。2014年8月22日开展“打击传销犯罪1号专项行为”,带回审查人员54人,其中有冯某、刘某、吴某、张某甲、谢某甲、谢某乙、洪某、禹某、李某甲、梁某甲。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冯某、刘某、梁某甲、李某甲、谢某乙、洪某、吴某、禹某、张某甲、谢某甲、李某丙、方某、欧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6、证人韦某的证言证明:她老乡杨子宇在河南郑州说有工程,让她投资了69800元,之后她和杨子宇去过徐州,又到的滁州,但是她渐渐发现杨子宇不是在搞工程,而是在从事传销活动。这个团队从事的传销活动叫1040连锁经营,实际是以资本运作、连锁销售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参加的新会员每人交纳69800元,申购12份没有任何产品的份额,获得加盟和发展下线的资格,并从所发展的下线缴纳的69800元中分得提成或奖金。该组织实行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五级三晋制。该组织还采取所谓的三大奖金形式进行提成返利:直接或者间接提成,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购买产品分得提成;还有销售补助。
她是杨子宇介绍过来的,但直接上线是杨金凤,她只发展了苏晓芳。冯某的直接上线是林铉森的老婆张某甲,冯某的下线是吴某、冯光栋、徐建宁。张某甲的上线是她老公林铉森。林铉森的直接上线好像是姐夫姚栋梁,还有姚栋梁的老婆张翠双级别也比林铉森高。林铉森的直接下线是张某甲、梁恩智,还有一个人是梁某甲的直接上线叫什么名字,她记不清楚了。梁恩智下面有梁恩辉、谢宝莲和谢宝泽。吴某的直接下线是两条线,其中一条是刘某,另一条是吴某的同学。吴某还有一个下线叫苏桌锦的人。刘某的直接下线是谢某甲、刘亚兵和欧霜玲。谢某甲的直接下线,她只知道是谢某乙,谢某乙下面还有卢兴义、卢兴鑫,还有卢兴义老婆。欧霜玲的直接下线张荣新、欧霜丽和邓芳。邓芳的直接下线禹某和邓某甲。张荣新下面还有三个人。禹某发展了李某甲、欧某,李某甲还发展了曾某乙、李某乙、曾某甲。邓某甲发展了邓某乙和龙成凤,邓某甲下面还有陆海军、龙飞城、龙东兰。欧霜丽下面有三个人。冯光栋直接下线洪某、吴兵和李小艳。洪某的直接下线杨子宇、冯燕梅和方某,杨子宇发展了杨金凤,杨金凤又发展的她,她又发展的苏晓芳。杨子宇下面还有陈旭升、杨锦伟、杨桂容。冯燕梅下面有洪林青、梁国凡。徐建宁的下线王善平、李连芳。梁某甲的直接下线是林家健、梁嘉奇、梁某乙,林家健下面有宁秋雁、林某、宁文胜、杨某乙。梁嘉奇的直接下线杨某甲、郑某。杨某甲下面有黄泽晓、荔志伟、邓志伟。梁某乙的直接下线是冯容根。梁某乙下面还有冯锦媚、冯进强、黎耀球、沈钊洪和沈海清。
林铉森下面还有两个团队,一个团队的老总是冯某,还有一个团队老总是林铉森自己负责,是属于梁某甲这边的。冯某的团队还有一个老总叫刘某,这边的大总管禹某,自律总管洪某、能力总管谢某甲、经晨总管龙成凤、自配总管李某甲、家庭总管谢某乙、申购总管张某甲。梁某甲那边的团队,大总管梁某甲,自律总管邓芳兰、能力总管冯容根、经晨总管梁嘉奇、自配总管黄特、家庭总管杨某甲、申购总管张某甲。
7、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他是今年年初在滁州加入连锁经营传销活动,是他表弟谢某乙叫他过来的,交了69800元购买了21份,成为主任级别。直接上线是表弟谢某乙。谢某乙的直接上线是谢某甲。他发展了两个人弟弟卢兴鑫、谢容娟。他所在的团队是刘某团队的,刘某是老总。连锁经营没有实际产品销售,只有所谓的份额,只有购买份额才有加入资格。连锁经营有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和老总,采取五级三晋升,有直接提成、间接提成和销售补助三种模式。
8、证人邓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1日左右,她姐邓芳打电话让他到滁州,缴纳了3800元买一份产品可以加入她们组织,没有实物。他们这个组织没什么名称,要做的是1040工程。
他的上一级是邓芳。刘某是老总。他介绍邓某乙和龙城凤进来。邓某乙介绍陈某乙进来,龙成凤介绍龙飞和陆海军进来,陆海军没买产品,也没交钱。龙飞发展了龙东兰和龙城。邓芳是邓芳大女儿欧霜玲发展进来的,欧霜玲是由刘某发展进来的。欧霜玲还把张荣新和欧霜丽介绍进来。
他们最高级别是老总,老总下面是经理室,经理室里面有大总管以及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经晨总管、自配总管、家庭总管、申购总管。参与这个直销组织就是通过介绍其他人加入,自己从中拿提成。返利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提成,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购买产品分得提成;还有销售补助。他挣了有3000多元钱,是老总刘某直接发现金。他跟梁某甲、张某甲、陈某甲以及陈某甲老婆住在文昌花园,他弟弟邓某乙和邓某乙表妹陈某乙等人住在天逸华府29栋2单元1101室。
9、证人欧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去年12月份来滁州从事阳光1040工程,是传销,是他老婆禹某叫他过来的。阳光1040工程没有实际产品,实行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五级三晋制;奖金制度主要有直接或者间接提成,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购买产品分得提成;还有销售补助。他直接购买满21份69800元成为主任的,钱是在滁州直接给他老婆禹某的。他们的老总是冯某,下面有总管,禹某是大总管。他住在天逸华府7栋2单元2104室,同住的六个人,有谢某乙、李某乙、曾某甲、严某、龙洪成和他,其中谢某乙是家长。
10、证人严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因为参加传销组织连锁经营被带到公安机关的,他朋友陈某乙让他过来,他花了26900元买了8份产品加入,产品没有实物,是虚构的产品。让他喊一些朋友过来购买产品加入这个项目,他就能分到钱。这个传销组织里分为老总、经理、主任、组长和业务员5级。
他的上线是宁秋雁,宁秋雁的上线是邓某乙,邓某乙的上线是邓某甲,邓某甲的上线是邓芳,邓芳的上线是欧霜玲,欧霜玲的上线是刘某,刘某的上线是吴某。刘某还有一个下线是谢某甲。和他住在一起的,他只认识欧霜玲的表哥欧某,也是搞传销的。
11、证人曾某甲的证言证明:他今年3月底到滁州做1040阳光工程。1040阳光工程就是让他们自己去找人来买这个份额,没有产品,自己发展的下线和下线发展的下线,都是可以提成收益的,实行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五级三晋制。他是妹妹曾某乙发展进来的,他画了一张图表,最上面是老总刘某,刘某下面是谢某甲、欧霜玲、李某甲,他们三个是经理,然后他画了他们名字上横线连着谁,谁就是那个名字的下线,还有禹某是大总管,什么级别,他不清楚,他感觉禹某和欧霜玲差不多。他叫他爸曾家旺过来,他爸用他妈伍荣秀的身份证买了21份份额69800元。他提成了8000多块钱。李某甲是他妹夫。
12、证人梁某乙的证言证明:今年年初,他侄子梁家伟让他来滁州参加连锁经营搞传销的,这个组织分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他进来买了21份就是主任级别,发展一个下线买了21份产品能得到6000块钱左右利润。他总共获利12000多块钱。
他是自配总管兼任自律总管。他发展了冯榕根,冯榕根发展了冯锦媚和冯进强,冯锦媚发展了黎耀球,冯进强发展了沈钊洪。他的上级是梁家伟。梁家伟发展了梁家齐和林家健,梁家齐发展了杨某甲,林家健发展了宁秋雁,杨某甲发展了荔志伟和黄泽晓,荔志伟发展了李帅,黄泽晓发展了邓志伟。梁家伟的上级是林铉森,林铉森发展了张翠萍、梁家伟、梁恩智,张翠萍发展了冯某。林铉森和冯某是老总,张翠萍和梁家伟是大总管,冯榕根是能力总管、梁家齐是经晨总管、杨某甲是家庭总管、他是自律总管兼任自配总管、林家健、梁恩智是普通经理,冯锦媚、冯进强、黎耀球、沈钊洪、荔志伟、黄泽晓、宁秋雁都是主任,李帅和邓志伟是业务员。
1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两个月前,她哥哥李某甲让她来滁州,她购买21份69800元加入了1040连锁经营团队。1040工程是以资本运作、连锁销售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购买没有任何产品的份额后获得加盟和发展下线的资格,并从所发展的下线缴纳的69800元中分得提成或奖金。该组织实行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五级三晋制。奖金制度有直接提成、间接提成、补助补助。
她的直接上线是李某甲,李某甲的直接下线是曾某乙。李某甲的直接上线是禹某,曾某乙发展了曾某甲、曾加意。她发展了莫斌林。她所在地团队老总是冯某,大总管禹某,她房间的谢某乙、龙某、欧某、严某、曾某甲被带到公安机关,都是他们团队。李某甲好像是自配总管。
1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朋友宁秋雁打电话叫他来滁州参加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传销组织内分为老总、经理、主任、组长和业务员5级。张某甲、邓某甲、梁某甲都是搞传销的,张某甲和梁某甲是总管,邓某甲是经理。
15、证人樊某的证言证明:他是今年8月4日来滁州参加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组织的,杨某甲叫他来的。传销组织没有产品。
16、证人邓某乙的证言证明:去年大约12月份,他哥邓某甲让他来滁州参加连锁经营搞传销的,成为正式股东后每发展一个人都有返利,发展下线人员越多,所拿返利越多。这个组织总共分为主任、经理、老总三个级别,规定主任晋升经理,经理晋升老总的条件。
他拉陈某乙成为下线,陈某乙又带了父亲陈汉昭和严某。他的上级邓某甲。他是属于刘某这条线里面的,老总刘某,刘某有三条线,分别是谢某甲、刘亚兵、欧霜玲。谢某甲下线还有谢某乙、卢兴义、谢容娟、卢兴鑫。欧霜玲下线目前28人,有张荣新、邓芳、邓某甲、龙成凤、禹某、李某甲、张某乙、张寿德、欧双丽、欧大海、欧某、曾某乙、曾某甲、李某乙、龙飞成、龙东兰、原旭强、曾伟明、莫斌林、金怡光、曾加亿、陈汉昭、严某、陆海军、龙宏成、欧林,还有他和陈某乙。
1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份,她哥哥张荣新让她过来参加1040连锁经营传销组织的,组织内没有产品。他们组织采取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级三晋制模式发展下线。她拉了父亲张寿德和朋友原旭强。他们组织里,老总刘某。能力总管谢某甲、自律总管洪某、经晨总管龙成凤、家庭经理谢某乙、自配经理李某甲、申购经理张某甲。
刘某下线是刘亚兵、谢某甲、欧霜玲。谢某甲下线谢某乙。谢某乙一个下线谢某乙的老表。欧霜玲下线张荣新、欧霜丽、邓芳。邓芳下线禹某、邓某甲。禹某是总管。邓某甲下线邓某乙、龙成凤。邓某乙下线陈某乙。龙成凤下线龙飞城。龙飞城的下线龙东兰、龙某。陈某乙下线严某。禹某下线李某甲、欧某。李某甲下线曾桂萍。
18、证人龙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初,他哥龙飞成叫他来滁州参加了连锁经营的。连锁经营实行老总、业务经理、业务主任、业务组长、实习业务员五级三阶制。连锁经营没有产品,拉人头。他的上线是龙飞成,龙飞成的上线是邓某甲。和他租住在一起的还有业务经理谢某乙,业务员欧某、曾某甲、严某、李某乙。
19、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底,她朋友范晓明打电话叫她到滁州来的,来了之后,范晓明说回家有点事,让她等范晓明回来,再给她介绍工作,到现在,范晓明还没有回来。
20、证人曾某乙的证言证明:她老公李某甲她来滁州从事1040连锁经营的,给她交了69800元。
所谓1040工程实际是以资本运作、连锁销售名义进行的活动。参加的新会员每人最多申购21份69800元,没有任何产品的份额,获得加盟和发展下线的资格后,从所发展的下线缴纳的69800元中分得提成或奖金。该组织实行所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五级三晋制;奖金制度有直接奖金、间接奖金,还有销售补助。
李某甲在1040连锁经营中是经理级别,李某甲的上线禹某,禹某是大总管。李某甲的直接下线是她和李某乙,还有一个李某甲朋友叫明哥的。她发展了曾某甲、金怡光,曾某甲发展了曾加意。禹某的直接下线还有一个叫欧某。在这个组织里,她知道老总是林铉森、冯某还有刘某,都是同一团队的。她所在的团队还有洪某、谢某乙、谢某甲、吴某、龙成凤、欧霜玲、欧霜丽、张荣新、邓芳、邓某甲、冯光栋、张某乙、邓某乙、陈某乙。邓某乙好像是邓某甲的下线。张某乙的上线张荣新,张荣新的上线好像是欧霜丽。她属于禹某这边团队的,还有一个团队梁某甲是大总管。
2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份她舅舅邓某乙叫她来滁州参加连锁经营组织,要购买商品,但没有实物。组织内部最高级别是老总,老总下面有经理室,经理室里面有大总管以及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经晨总管、自配总管、家庭总管、申购总管。
和她同住的邓某乙、张某乙、李某甲、曾某乙都是参加连锁经营的。她的上一级领导是邓某乙。她发展了陈汉昭和严某。邓某乙是邓某甲发展的,邓某甲还把老婆龙成凤发展进来了。
22、证人方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初,洪某喊他来滁州参加1040工程,他就买了18个产品5万多块钱。购买的什么产品,他不知道,没看到过。洪某是经理,级别是交钱买产品或者介绍别人来买产品提升。和他同住的有李某丙、江传芳、苏某、吴某、陈超达、冯艳梅,还有一个女的。
23、证人苏某的证言证明:今年8月10日左右,他朋友冯振新叫他来滁州干活。他来了以后找不到冯振新,找到了关四,关四叫吴某带他住在小区里。他只认识吴某和莫某。
24、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今年6月份她来滁州搞阳光工程传销组织。传销组织分为老总、总管、经理、主任、组长、业务员;老总林铉森,大总管梁某甲,经理邓芳兰、梁嘉奇、张某甲、梁某乙、付荣菲、陈少剑,主任冯容根、黄特、林家健、陈俞欣。梁锦文是他的上线。他发展了下线樊某,按说下个月应该有返利了。
25、证人莫某的证言证明:她是两年前在贵阳加入连锁经营的,是吴某发展她的。连锁经营一共分为五个级别,她只记得有老总、经理、业务员,今年8月10日左右,吴某又打电话叫她过来的。他们光说产品,但她没见过什么产品,是通过发展下线,就是让别人再来交钱买产品,就能获得提成。她听吴某说,吴某是经理级别,吴某的上线是吴某姨,叫阿芳。
26、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她是今年2月来过一次,呆了十几天,这次是四天前来的,是洪某叫她来看病的,后来说做什么项目。洪某让她入股,她没有钱。她又帮洪某找到朋友方某一块来入股的。入股是洪某帮她安排的,洪某是她丈夫的儿子,不是她亲生的,她跟洪某父亲结婚时改名叫冯艳梅,真正名字叫李某丙。
27、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份她丈夫林某介绍她在河南省郑州市参加的1040连锁经营,2014年3月份来到滁州继续从事连锁经营。连锁经营没有实际产品,购买的份额是没有任何产品的,就是发展会员,通过会员缴纳会费抽取提成。连锁经营组织实行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级三晋制。奖金制度主要有直接或者间接提成,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购买产品分得提成;还有销售补助。
她的上线是林某,林某的上线是林家健,林家健的直接上线是梁某甲,梁某甲的直接上线是林铉森。林家健的直接下线是宁秋雁、林某,还有一个她不认识。她所在的团队老总是林铉森,大总管的梁某甲。她手机内的名字她手机内的陈某乙、邓某乙等33人,陈某乙、邓某乙等12人是刘某团队的人,邓方兰现在是转到林铉森团队的,冯锦媚、冯进强、郑某等16人林铉森团队的人,吴兵、方某、冯光栋、洪某是冯某团队的人。
28、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份,他在河南郑州经林家健的介绍加入1040工程,他购买了21份产品,成为1040工程主任。经营组织实行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老总五级三晋制,林家健是他直接上线。林家健直接发展了三个人,宁秋雁和他,还有一个人,他记不清名字了。该组织采取直接或者间接提成,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购买产品提成;还有销售补助。梁某甲的直接上线是林铉森,直接下线是林家健、梁嘉奇,还有一个他不知道是谁。他发展老婆杨某乙。林铉森在1040工程里的级别是老总级。梁某甲、梁嘉奇是经理级别。
29、被告人冯某的供述证明:她是今年(2014年)元月份到滁州做1040连锁经营的,名称叫1040阳光工程。这个经营没有产品,靠的是购买份额。滁州这边的上级领导是林玄森。她们一般通过善意的谎言把人叫到滁州来,这个人要是愿意参加连锁经营,就需要购买份额,一份是3800块钱,最多一个人可以购买21份,购买过份额后就加入组织了,可以自己发展其他人进来。发展多少人进来,购买多少份额,她可以从里面提成挣到钱。一个人最多可以累计发展29人进来,收入最高达到1040万。
这个连锁经营组织内实行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经理、老总五级三晋制。提成返利有直接或者间接提成,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购买产品分得提成;还有销售补助。她在组织里是老总,每个月收入一万块钱到二万块钱之间。组织内部有大总管、自律总管、自配总管、能力总管、家庭总管、经晨总管、申购总管。她们这里面大总管一共两名,一个是禹某,一个是梁某甲。自律主管洪某,自配主管李某甲,能力主管谢某甲,家庭主管谢金良,经晨主管龙成凤,申购主管张翠萍。大总管负责整个团队的事情,其他的主管有什么事都是要上报大总管的。老总是她和刘某。
她直接发展徐建宁、杨子宇、刘某,刘某发展的有刘亚兵、谢某甲、欧霜玲。谢某甲又发展谢金良。她的直接上线是张某甲。张某甲的上线是林铉森。林铉森的下线是张某甲、梁某甲、梁恩智。梁某甲的下线是梁某乙、林家建、梁嘉奇。梁恩智的下线是梁恩辉、谢宝莲、谢宝泽,她的下线是吴某、冯光栋、徐建宁。吴某的下线是刘某和莫某;莫某下面是苏某;刘某的下面是刘亚兵、谢某甲、欧霜玲。冯光栋的下线是洪某、吴兵、李小艳。洪某的下线是洪有辉、杨子宇、方某。洪有辉的下线是冯燕梅、洪林清、梁国凡。杨子宇的下线是杨金凤、陈旭升、蔡容翔。杨金凤又发展了杨锦伟、韦某、杨海强。杨锦伟又发展了杨桂容。韦某发展了苏小芳。刘亚兵的下线是阚舒雅和曾繁琼。谢某甲下线是谢某乙、周宇卓、卢某、谢容娟和卢兴鑫。欧霜玲的下线是张荣新、邓芳、欧霜丽。张荣新的下线是张某乙、张寿德、原旭强。邓芳的下线是禹某和邓某甲,禹某下面有李某甲和欧嘉敏,李某甲下面是曾某乙、李某乙、曾伟铭。曾某乙发展了曾某甲和金怡光。曾某甲发展了曾加亿。李某乙发展了莫彬林。邓某甲发展了邓某乙、龙成凤。下面还有陈某乙、陈汉昭和严某,还有陆海军、龙飞城、龙东兰、龙某。欧霜丽发展了欧大海和欧林。徐建宁只发展了王善平和李园芳。她在连锁经营传销组织中共获利20万元左右。洪某的母亲叫冯燕梅,也叫李某丙,也是连锁经营成员。
30、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明:他在滁州所从事的组织名称叫连锁经营,有时也叫1040工程,是2012年8月份在郑州加入的,2013年12月份左右行业上面的人安排他到滁州这边来的。连锁经营实行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和高级业务员五级三晋制。返利模式总共有4种:直接或者间接提成,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购买产品分得提成;还有级别差额奖、辅导或育成奖、福利或分红奖。自他加入1040工程,他总共获利十八万元左右的返利。
1040工程就像一个公司一样,老总只管理业务经理级别的总管,连锁经营设置了大总管、自律主管、自配窗口、能力窗口、经晨窗口、家庭窗口、申购总管。窗口就是专门的人负责相应的一块。他所在的连锁经营的组织中,大总管禹某、自律主管洪某、自配窗口李某甲、能力窗口谢某甲、经晨窗口龙成凤、家庭窗口谢某乙、申购总管张某甲。除了他是老总,还有冯某和林铉森是老总。他的直接上线是吴某,吴某上线是冯某,冯某的上线是张某甲。冯某的直接下线是冯光栋、吴某和徐建宁。冯光栋的直接下线是洪某、李小艳和吴兵。徐建宁的下线是王善平和李莲芳。他的直接下线是谢某甲、刘亚兵、欧霜玲。谢某甲的下线是谢某乙、周宇卓、卢某、谢容娟、卢兴鑫。刘亚兵的下线是阚舒雅和曾繁琼。欧霜玲的直接下线是张荣新、邓芳、欧霜丽,张荣新的下面有张某乙、张寿德、原旭强,欧霜丽下面有欧大海和欧林,邓芳的直接下线是禹某和邓某甲。禹某下面有李某甲和欧嘉敏。李某甲下面有曾某乙、李某乙和曾为铭。曾某乙发展金怡光、曾某甲、曾加亿。李某乙发展了莫彬林。邓某甲下面有邓某乙、龙成凤。邓某乙下面有陈某乙、陈汉昭和严某。龙成凤下面有陆海军、龙飞城、龙东兰和龙某。林铉森直接下线是张某甲、梁某甲、梁恩智。在1040工程结构图中,他还认识张荣新、邓芳等二十八人。以前他认为这是一种资金运作的方式,可以挣到钱,过来不久发现这是传销,就是通过拉人头,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的方式获取返利,没有任何实际的产品,等他发现的时候已经迟了,只有继续从事1040工程,让更多的人加入才能拿到返利。
31、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明:她是2013年12月份到滁州参加连锁经营的,也称阳光工程,是韦某带她来滁州的。该组连锁经营实行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主任、经理、老总五级三晋制。连锁经营的返利模式,她不知道。阳光工程没有实际产品,就是发展会员,通过会员缴纳会费抽取提成,发展的会员越多,抽取的提成越高。所有提成连她本人拿到的1.98万元,她得到一共四万五千元左右。
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在滁州地区的负责人是林铉森。连锁经营设置了大总管、自律主管、申购总管、能力窗口、经晨窗口、家庭窗口、自配窗口。大总管负责帮助老总下面团队人员的一切职务。在冯某团队中,大总管禹某、自律主管洪某、能力窗口谢某甲、经晨窗口龙成凤、自配窗口李某甲、家庭窗口谢某乙、申购总管张某甲。林铉森的直接下线是梁某甲、张某甲和梁恩智。梁某甲负责一个团队并且是大总管,张某甲负责申购,直接下线冯某是老总,刘某在8月份升为老总了。冯某让她干了一个月左右的能力总管,之后是谢某甲做能力总管。
她的直接上线冯某,直接下线是刘某和莫某。刘某的直接下线是谢某甲、刘亚兵、欧霜玲。莫某的直接下线是苏某。谢某甲的直接下线谢某乙,谢某甲下面是有谢某甲的表哥、表嫂以及表弟。欧霜玲的直接下线是邓芳、欧霜丽、张荣新。邓芳下面有禹某,禹某下面有李某甲和欧嘉敏,李某甲下面是他老婆曾某乙、妹妹李某乙,曾某乙又发展了哥哥曾某甲、父亲曾加亿。李某甲下面还有一个朋友金怡光,李某乙又发展了老公莫彬林,邓芳下面还有一个直接下线邓某甲,邓某甲又发展了邓某乙和龙成凤,龙成凤又发展龙飞城和龙东兰,之后还有一个叫龙某、陆海军。邓某乙发展了表妹陈某乙,陈某乙又发展了爸爸陈汉昭、严某。欧霜丽发展了欧大海、欧林。张荣新发展了妹妹张某乙,张某乙发展了爸爸张寿德、欧霜玲同学原旭强。冯某的直接下线是她、徐建宁、冯光栋。徐建宁发展了王善平、李莲芳。冯光栋直接下线有洪某、李小艳和吴兵。洪某直接下线杨子宇、冯燕梅、方某。洪某的下线还有他爸爸洪有辉、妹妹洪林清、梁国凡、杨金凤、陈旭升、蔡容翔、杨锦伟、韦某、杨海强、杨桂容。冯燕梅是洪某的妈妈,有人叫她李某丙。她手机通讯录中有陈某甲、邓某乙等58人,除了邓方兰不是林铉森团队的人,其他都是。其中陈某甲、冯进强等14人是梁某甲团队的人。梁恩辉、谢宝莲、梁恩智是梁恩智的团队,剩余的人全部都是冯某团队的人员。
3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明:今年(2014年)过完年她到滁州从事1040工程。1040工程简单地说叫资本运作,没有实际产品;实行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经理、主管、老总五级三晋制;奖金制度主要有直接或者间接奖,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购买产品分得提成;还有销售补助。她到现在拿到的钱看,只能说刚刚拿回自己投入的钱,7万元左右。
1040工程内部,老总是冯某和刘某,下面有两个分支,其中一个分支大总管禹某,申购总管是她,自律总管洪某,能力总管谢某甲,经晨总管龙成凤,自配总管李某甲,家庭总管谢某乙。另一个分支大总管是梁某甲,自律总管邓芳兰,能力总管冯容根,经晨总管梁嘉奇,自配总管黄特,家庭总管杨家敏,申购总管还是她。也就是说这两支都属于冯某和刘某的团队,是分开管理的。大总管负责整个团队的各方面事情,直接听命于老总。
她和林铉森是夫妻关系,林铉森在连锁经营中已达到老总的级别。林铉森的直接下线是梁某甲、梁恩智和她。梁某甲的直接下线是梁嘉奇、林家健、梁某乙。梁某乙的下线人员有冯榕根、沈钊洪、冯进强、冯锦媚、黎耀球、沈海清、黄炳兴、沈浩彬。林家健的下线人员有宁秋雁、林某、杨某乙、宁文胜、陈某甲。梁嘉奇的下线人员有郑某、杨某甲、黄泽晓、邓志伟、荔志伟。荔志伟下面有一个叫帅帅的。梁恩智的直接下线是梁恩辉,梁恩辉发展了谢宝莲,谢宝莲发展了谢宝泽。她的直接下线冯某。冯某的直接下线是冯光栋、吴某、徐建宁。冯光栋的直接下线人员洪某、李小艳、吴兵。洪某的直接下线杨子宇、方某、洪有辉,洪有辉又发展了冯燕梅、洪林清、梁国凡,杨子宇又发展了杨金凤、陈旭平、蔡容翔,杨金凤又发展了韦某、杨锦伟、杨海强,杨锦伟又发展了杨桂容,韦某发展了苏晓芳,吴某的直接下线刘某、莫某,莫某发展了苏某,刘某的直接下线谢某甲、刘亚兵、欧霜玲,谢某甲下面的人有谢某乙、周宇卓,谢某乙的下线卢某,卢某的下线卢兴鑫、谢荣娟,刘亚兵的下线阚舒雅、曾繁琼,欧霜玲的直接下线张荣新、邓芳、欧霜丽,张荣新的下线张某乙,张某乙的下线张寿德、原旭强,邓芳的下线禹某、邓某甲,禹某的下线李某甲、欧嘉敏,李某甲的下线曾某乙、李某乙、曾伟铭,曾某乙发展了金怡光、曾某甲,曾某甲发展了曾加亿,李某乙发展了莫彬林,邓某甲发展了邓某乙、龙成凤,邓某乙发展了陈某乙,陈某乙发展了陈汉昭、严某,龙成凤发展了陆海军、龙飞城,龙飞城发展了龙东兰和龙某,欧霜丽发展了欧大海、欧林。
33、被告人洪某的供述证明:他在滁州从事的传销组织叫连锁经营,在广西又称资本运作。他是2012年6月份在贵州加入的,之后又到郑州、最后又到滁州。内部人员实行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俗称老总)五级三晋制。从主任开始返利,具体怎么返利,他不清楚。返利是自己购买产品时返现一部分,自己介绍的人购买产品也能返利,自己介绍的人再介绍其他人购买产品也能返利。他拿了4万块钱。他的领导是大总管禹某。组织内有三个老总,分别是林铉森、冯某、刘某,在滁州有两条线,其中一条线是大总管梁某甲,自律总管邓芳兰、能力总管冯容根、经晨总管梁嘉奇、自配总管黄特、家庭总管杨某甲、申购总管张某甲;他这条线的大总管是禹某,自律总管是他,能力总管谢某甲、经晨总管龙成凤、自配总管李某甲、家庭总管谢某乙、申购总管张某甲。大总管是总负责,管理下面的总管。他的直接上线是舅舅冯光栋。他的直接下线洪有辉、杨子宇、方某。洪有辉的直接下线冯燕梅、洪林清、梁国凡。杨子宇的直接下线杨金凤、陈旭升、蔡容翔。杨金凤的直接下线杨锦伟、韦某、杨海强。杨锦伟的直接下线杨桂容。韦某的直接下线是苏小芳。
3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证明:他是因为参加1040工程连锁经的传销组织被抓获的。传销组织实行会员制度,每个人入会需要购买产品,发展3名下线,然后下线也可以再各自发展3名下线,然后不断扩大,并从所发展的下线所购买产品的费用中分得提成或奖金。不带他自己购买21份产品返回的19800元,他一共拿到提成25000元左右。没有实际的产品,一份产品只是一个份额。组织里分为五级,分别是老总、经理、主任、组长、业务员。
他和邓芳兰、冯榕根、林家建、梁嘉奇和梁某乙六经理组成一个经理室,他担任大总管,负责总体工作。邓芳兰担任自律总管、冯榕根是能力总管、梁嘉奇是经晨总管、自配总管梁某乙、黄特、家庭总管杨某甲,张某甲是申购总管。总管是职务是林铉森任命的。另外一个团队人员由老总冯某负责,大总管是禹某,自律总管洪某,能力总管谢某甲,经晨总管龙成凤,自配总管李某甲,家庭总管谢某乙,申购总管张某甲。
他的上线是老总林铉森。林铉森的下线有张某甲和梁恩智。梁恩智的下线梁恩辉,梁恩辉的下线谢宝莲,谢宝莲的下线谢宝泽。他的直接下线梁嘉奇、林家建、梁某乙。梁嘉奇的下线郑某和杨某甲,杨某甲发展了黄泽晓、荔志伟,黄泽晓的直接下线是邓志伟,荔志伟的直接下线樊某。林家建发展了宁秋雁、宁文胜和林某,宁秋雁发展了陈某甲,林某发展了杨某乙。梁某乙发展了冯榕根,冯榕根的直接下线冯进强、黎耀球,冯进强的直接下线沈钊洪,沈钊洪的直接下线沈海涛、沈浩彬,黎耀球的直接下线冯锦媚,冯锦媚的直接下线是黄炳兴。张某甲的直接下线冯某,冯某已经达到老总级别。冯某的直接下线冯光栋、吴某、徐建宁。
他作为大总管,管理他下面的所有在位人员以及邓芳兰下面的所有在位人员。邓芳兰是黄邓的老婆,是另外一个团队的老总。邓芳兰的直接下线是陈俞欣、周静芳,陈俞欣的直接下线是唐上力,周静芳的直接下线是她老公,他不知道名字。
3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明:他是在2014年元月份在滁州加入连锁经营组织的。这个组织总共有三个级别,分别是主任、经理、老总。他是五六月份完成65份产品就成为了经理,主任晋升为经理,必须累计份额达到65份,带来的人必须有2名为主任;经理晋升为老总,必须累计份额达到600份,带来的人必须三名或三名以上的经理级别。他们组织购买的产品是没有实物的。老总有两个,一个是他表妹禹某。他的直接上线是表妹禹某,自律总管洪某、能力总管谢某甲、经晨总管龙成凤,自配总管是他、负责冯某下面所有的自配工作、家庭经理是谢某乙、申购总管张某甲。他的直接下线是曾某乙、李某乙、曾伟铭,曾某乙的直接下线曾某甲、金怡光,曾某甲的直接下线曾加亿,但是以伍荣秀的身份证注册的,李某乙的直接下线是莫彬林。公安机关扣押他的手机中曾某乙、李某乙等人都是冯某团队下面的人。
36、被告人谢某乙的供述证明:他是在2013年10月份左右在河南省郑州市参加了连锁经营,2014年初,他所在的团队来滁州市。他是通过表妹谢某甲介绍参加连锁经营的,组织内实行老总、业务经理、业务主任、业务组长、实习业务员五级三阶制。连锁经营没有产品,就是拉人头,拉的多,挣得多。
他买了21份产品,直接升为业务主任,在冯某团队中负责家庭窗口,是吴某叫他干的。他发展了卢某,卢某发展了卢兴鑫、谢容娟。谢某甲有两个直接下线,一个是他,一个是周宇卓。谢某甲的直接上线刘某,刘某直接下线谢某甲、刘亚兵、欧霜玲。欧霜玲的直接下线张荣新、邓芳、欧霜丽。张荣新的直接下线张某乙,张某乙又发展了张寿德、原旭强。邓芳发展了禹某、邓某甲,禹某发展了李某甲、欧嘉敏,李某甲发展了曾某乙、李某乙、曾伟铭,曾某乙发展了金怡光、曾某甲,曾某甲发展了曾加亿,李某乙发展了莫斌林,邓某甲发展了邓某乙、龙成凤,邓某乙发展了陈某乙,陈某乙发展了陈汉昭、严某。龙成凤发展了两个人,一个叫龙飞城。龙飞城发展了龙东兰、龙某。欧霜丽发展了欧大海,欧大海发展了欧林。刘某、冯某干过老总,张某甲是他们连锁经营的负责人之一。他通过发展下线拿了三千多元。
37、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证明:她是2012年年底在河南省郑州市参加连锁经营,2013年12月份到滁州市,组织内没有产品。她进入这个组织买了21份产品,成为主任级别。组织实行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级三阶制。她是冯某团队里的人,负责能力窗口,组织内有大总管、自律总管、经晨总管、自配窗口、家庭窗口、申购总管。大总管禹某、自律总管洪某、经晨窗口龙成凤、自配窗口李某甲、家庭窗口谢某乙、申购总管张某甲。
她是通过刘某介绍加入连锁经营的,刘某是她直接上线,刚刚升为老总。她发展了谢某乙、周宇卓,谢某乙良发展了卢某,卢某又发展了卢兴鑫、谢容娟。刘某的直接上线是吴某。吴某的直接下线是刘某、苏某。吴某的直接上线是冯某。刘某下线是刘亚兵、欧霜玲和她。她知道欧霜玲下面有20多人,认识的有欧霜丽、禹某、李某甲、张荣新、张某乙、欧嘉敏、曾桂平、曾某甲、龙成凤。
38、被告人禹某的供述证明:她从事的传销组织有很多叫法,连锁经营、1040工程,平时一般叫连锁经营。她是在去年年底在滁州加入的。1040工程连锁销售模式是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五级三进制。连锁经营没有实际的产品,收入的来源是发展新人,按照规定提成。
她所在的连锁经营传销组织中,除了大总管,还有自律总管、申购总管。自律总管洪某、申购总管张某甲、自配窗口李某甲、经晨窗口龙成凤、能力窗口谢某甲,之前是吴某,家庭窗口谢某乙。她和梁家伟都是大总管,冯某和刘某是老总。
她的直接上线是邓芳,直接下线李某甲、欧某。李某甲的直接下线曾某乙、李某乙、曾伟铭。曾某乙的直接下线金怡光、曾某甲。曾某甲又发展了曾加亿。李某乙发展了老公莫彬林。林铉森的直接下线是梁某甲、张某甲、梁恩智。张某甲的直接下线冯某。冯某的直接下线吴某、冯光栋和徐建宁。梁某甲的直接下线梁嘉奇、林家建、梁某乙。徐建宁的下线王善平、李元芳;吴某的直接下线刘某和莫某;莫某的下线苏某;刘某的直接下线欧霜玲、刘亚兵、谢某甲;冯光栋的直接下线李小艳、吴兵、洪某。张寿德是张某乙的爸爸。现在林铉森团队有两支,一支林铉森亲自负责,梁某甲是大总管;一支是冯某负责,她是大总管。公安机关扣押她手机中的蔡容翔、陈某甲、陈某乙等六十三人中属于梁某甲团队的有陈某甲、冯荣根等十八人;其余的人员都属于冯某团队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刘某、梁某甲、张某甲、吴某、谢某甲、谢某乙、洪某、李某甲、禹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虚假份额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组织者、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刘某、梁某甲、张某甲、吴某、谢某甲、谢某乙、洪某、李某甲、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冯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禹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梁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谢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谢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洪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李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一、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梅果
人民陪审员贡建萍
人民陪审员赵家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刘化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