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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案例分析--(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049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04-01  浏览:

审理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04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4-04-22
法  官:  李德家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秋生、叶想来、叶明明、沈金火、石小妹、叶某、石某乙、程某、徐某、刘某、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正立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3月,被告人叶秋生经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2年12月晋升为体系老总级别。其发展三名直接下线:叶想来、叶明明、叶某某。2010年5月份,被告人叶秋生将其体系伞下人员转至安徽合肥发展传销活动,其伞下人员上百人,获利数十万元。
2、2010年6月,被告人叶想来经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1年1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发展三名直接下线:付甲、叶某戊、付乙。
3、2010年5月,被告人叶明明经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1年1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发展直接下线:王某戊、李某己。
4、2011年3月,被告人沈金火经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2年6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发展直接下线:石小妹。
5、2011年,被告人石小妹经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2年8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发展直接下线石某乙。
6、2011年8月,被告人叶某经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2年9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发展直接下线叶某己、曹某某。
7、2011年7月,被告人石某乙经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2年7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发展直接下线杨某某、王某某。
8、2011年3月,被告人程某经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2年12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发展直接下线沈某某、程某某。
9、2012年4月,被告人徐某经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3年2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发展直接下线李某甲、陈某戊、徐某某。
10、2012年年初,被告人刘某经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2年7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发展直接下线吴某某、严某某。
11、2012年7月,被告人陈某经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3年1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发展直接下线:陈某1、王某1、陈某2。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存在,列举以下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传销图、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秋生、叶想来、叶明明、沈金火、石小妹、叶某、石某乙、程某、徐某、刘某、陈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叶某1、叶某2等人的供述;5、电子物证检查报告;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秋生、叶想来、叶明明、沈金火、石小妹、叶某、石某乙、程某、徐某、刘某、陈某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名,不断诱惑、发展他人购买虚拟“份额”,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实行“五级三晋制”激励传销人员积极发展下线,从中骗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叶想来、叶明明、叶某、石某乙、程某、刘某、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十一名被告人庭审中均自愿认罪。
被告人叶秋生主要辩称:其不是体系负责人,没有获利数十万元,伞下人员部分是虚构的。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认定其为体系负责人证据不足;2、其伞下人员部分为虚拟;3、其获利在一二十万元;4、初犯,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叶想来主要辩称:其刚开始不知道传销是违法行为。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自首;2、初犯。
被告人叶明明无辩护意见。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在传销组织中地位较低;3、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属初犯。
被告人沈金火主要辩称其银行卡被上面老总控制,卡内的资金自己不清楚;已脱离了该体系。
被告人石小妹辩称其不是老总级别,伞下的两条线系虚拟。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从犯;2、涉案金额较小;3、自愿认罪。
被告人叶某无辩护意见。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初犯;2、没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被告人石某乙无辩护意见。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其银行卡内的资金不全是犯罪金额;2、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被告人程某主要辩称其为初犯。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从犯;2、初犯,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徐某辩称:其伞下没有三十人,不是老总级别且没有获利。
被告人刘某无辩护意见。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初犯;2、没有实际获利,犯罪情节较轻,3、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被告人陈某无辩护意见。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犯罪情节较轻,参与传销及上总的时间均不长;2、没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属初犯,认罪态度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秋生、叶想来、叶明明、沈金火、石小妹、叶某、石某乙、程某、徐某、刘某、陈某经各自的“上线”介绍加入“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份额,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网络关系,由其上线人员对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行业规定所有参加者购买第一份为3800元作为加盟费,随后每份以3300元计,最多一人可出资69800元购买21股,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下线,通过其伞下人员不断发展人数提高业绩,以此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不同其获利额度也不同。“资本运作”分为五个等级: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高级经理)。1-2份者为业务员,3-9份者为业务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者可晋升为经理,600份以上者可晋升为老总。
传销组织内部操作流程为:造梦、承诺、列名单、邀约、讲工作、跟进、检查学习工作进度、复制。组织内部等级不同其职责权限不同。其中,经理主要负责下传上线老总的要求,向上汇报其伞下人员的发展状况及申购情况,根据上级的要求对业务员、业务组长及主任进行管理,培训伞下人员如何复制新人的技巧,安排配置发展新人的岗位及人员。
老总负责管理好自己的伞下人员,向上线汇报伞下人员的申购情况和体系内出现的问题,先期解决体系内的问题和矛盾,如解决不了再上报给体系负责人,同时还负责向伞下人员传达上级下达的通知、指示等,组织下线人员召开行业工作会议,进一步对经理人员进行邀约技巧、口才等方面的培训。
2010年3月,被告人叶秋生在广西南宁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年5月,转移至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多处居民小区继续从事传销活动,通过组织其伞下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与“复制”,于2012年12月自成体系,管理三个团队。被告人叶想来、叶明明、沈金火、石小妹、叶某、石某乙、程某、徐某、刘某、陈某等人在合肥市经开区参加传销活动中逐步晋升为老总级别,伞下均超过30人。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3月份,被告人叶秋生经介绍,在广西南宁加入传销组织。同年5月份,被告人叶秋生转至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多处居民小区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后晋升为老总级别,2012年12月自成体系。其发展三名直接下线:叶想来、叶明明、叶某某,伞下人员上百人,获利数十万元。
2、2010年6月,被告人叶想来经叶秋生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1年1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发展三名直接下线:付甲、叶某戊、付乙。
3、2010年5月,被告人叶明明经叶秋生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1年1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发展直接下线:王某戊、李某己。
4、2011年3月,被告人沈金火经徐某1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2年6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发展直接下线:石小妹。
5、2011年7月,被告人石小妹经沈金火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2年3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发展直接下线石某乙。
6、2011年8月,被告人叶某经盛某某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2年9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发展直接下线叶某己、曹某某。
7、2011年7月,被告人石某乙经石小妹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2年7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发展直接下线杨某某、王某某。
8、2011年3月,被告人程某经徐某1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2年12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发展直接下线沈某某、程某某。
9、2011年3月,被告人徐某经徐某1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3年2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发展直接下线李某甲、陈某戊、徐某某。
10、2011年11月,被告人刘某经占某某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2年7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发展直接下线吴某某、严某某。
11、2012年7月,被告人陈某经武某某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3年1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发展直接下线:陈某1、王某1、陈某2。
另查明:被告人沈金火、徐某因本次犯罪于2012年8月12日被江西省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分别于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监视居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一)被告人叶秋生的供述和辩解
我于2010年3月经聂某1介绍到广西南宁加入传销组织,同年5月从广西南宁随传销团队到合肥从事“资本运作”,租住在合肥市经开区文锦新城2008室,现在团队人员还在经开区活动。我于2012年12月晋升为体系老总级别,独立成为一个体系,管理三个团队,体系最多的时候有100多人,最少的时候也有50多人,体系下面的老总至少有十几个。我在农行开设了两个账户。一个卡号是62×××14,上面的资金基本上都是用于传销组织的收支活动,我获利估计40万左右。购买皖A×××××车小部分资金是传销所得。我发展了三个直接下线:叶想来,叶明明,叶某某。叶明明是2010年5月份加入传销,其伞下至少有30人以上,其中有三四个老总;叶想来是2010年6月份加入传销,他比叶明明发展的更好,伞下人数更多,因为每次发给叶想来的工资比叶明明要多;他俩都是2011年1月份一起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最好的团队是叶某某团队,其伞下有5、6名老总,伞下人员至少30人。其知道叶某戊、付乙、付甲都是老总级别。
(二)被告人叶想来的供述与辩解
我是2010年6月经叶秋生介绍到合肥加入传销组织,上线是叶秋生,三个直接下线是:付甲、叶某戊、付乙。我属于叶秋生体系。我是2011年1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达到老总级别,至少要发展29名下线。卡号为62×××12银行卡是我刚加入传销组织时使用的银行卡。叶秋生、叶明明也是老总。
(三)被告人叶明明的供述与辩解
我是2010年5月经叶秋生介绍到合肥加入传销组织。我发展的三个直接下线是:王某戊、李某己,还有一个是我用别人身份证虚拟的。我伞下估计有40人,获利约十几万元,我与叶想来是2011年1月一起晋升为老总级别。叶秋生是2012年8月份从聂某1体系分离出来,成为体系老总。经理晋升为老总,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其直接下线人员必须全部发展为经理级别。
我在农行开设的卡号为62×××13银行卡,上面的资金基本上都是用于传销活动。
(四)被告人沈金火的供述与辩解
我是2011年3月份到合肥从事传销活动的,2012年6月份晋升为老总。我的直接上线是徐某1;我的直接下线是石小妹,还有两条线是虚拟的。石小妹是2012年3月份晋升为老总,其下线有一个是石某乙,石某乙是2012年4月份晋升为老总。徐某1的上线是叶某3,叶某3的上线是叶某某,叶某某的另外两条下线是叶某2、叶某1。徐某1的另外两条下线是徐某和程某。我所说的这些人都是老总级别的。我的伞下有30多人,既然晋总了购买的份额肯定达到了600份。我总共获利了8万元左右,我为了从事传销活动在农业银行办了2张银行卡,卡号分别是62×××15、62×××16,获利的钱都打到这两张银行卡上了。我与石小妹、徐某1、徐某、程某、叶某某、叶某2、叶某1都是叶秋生体系的。2013年4月2日晚我与石某乙、刘某、程某、徐某、石小妹、叶某1、叶某某、陈某、徐某1、叶某2等人在合肥市望江路**酒店508包厢吃饭,我们都是老总级别,都是叶秋生体系的。
(五)被告人石小妹的供述与辩解
我是2011年7月份到合肥从事传销活动的,2012年3月份晋升为老总,直接上线是沈金火,直接下线是石某乙。我的伞下有多少人不清楚,既然升总了,购买的份额肯定达到了600份。我为了从事传销活动在农业银行办了卡号为62×××12银行卡,上面的资金基本上都用于传销活动。我与沈金火、徐某1、徐某、程某、叶某某、叶某2、叶某1、刘某、陈某、叶某都是叶秋生体系的。2013年4月2日晚我与石某乙、徐某等人在合肥市望江路**酒店508包厢吃饭,我们都是老总级别,都属于叶秋生体系。叶雪球也是我们体系的老总级别。
(六)被告人叶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是2011年8月份到合肥从事传销活动的,2012年9月份晋升为老总。我的直接上线是盛某某,直接下线是叶某己、曹某某,叶某己也是老总级别,他伞下有三十多人。我的伞下有40多人,只要上总了,伞下至少有30人,因为按照最理想的状态发展下线,伞下也要有29人才能上总,但没有人能达到最理想的状态上总。我总共获利了7万元左右,我为了从事传销活动在农业银行办了1张银行卡,卡号是62×××16。我与叶某1、刘某、陈某、石某乙都属于叶秋生体系。石某乙、刘某、陈某也是老总级别。
(七)被告人石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我是2011年7月份到合肥从事传销活动的,2012年7月份晋升为老总。我的直接上线是石小妹,她2012年3月份晋升为老总;我的直接下线是杨某某、王某某。石小妹的直接上线是沈金火,沈金火的直接上线是徐某1,徐某1的另外两条下线是徐某和程某,徐某1的直接上线是叶某某,叶某某的另外两条下线是叶某2和叶某1。刘某、陈某、叶某都是老总级别。
我的伞下有30多人,我总共获利了4万元左右,我为了从事传销活动在农行办了2张银行卡,卡号分别是62×××17,62×××17。我与石小妹、沈金火、徐某1、徐某、程某、叶某某、叶某2、叶某1、刘某、陈某、叶某都属于叶秋生体系。
2013年4月2号晚上我邀请我们团队的程某、徐某等人在**饭店吃饭,我们都属于叶秋生体系,都达到了老总级别。
(八)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是2012年7月底到合肥从事传销活动,2013年1月份晋升为老总。我的上线是武某某,下线是陈某1、王某1、陈某2。我伞下具体多少人不清楚,既然我晋升老总,伞下不会少于30人,我在农行办理卡号为62×××15银行卡用于传销。
(九)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是2011年3月份经过沈金火介绍到合肥从事传销活动的,2012年12月份晋升为老总。我的直接上线是徐某1,直接下线是沈某某、程某某。我的伞下有30多人,我总共获利5万元左右。
我为了从事传销活动在农业银行办了1张银行卡,卡号是62×××12。我与石小妹、沈金火、徐某1、徐某、石某乙、叶某某、叶某2、叶某1都属于叶秋生体系。徐某是老总级别。
(十)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是2011年4月份到合肥从事传销活动,2013年2月份晋升为老总,直接上线是徐某1,直接下线是李某甲、陈某戊、徐某某。我的伞下有30人左右,我是属于叶秋生体系。2013年4月2号晚上我与石某乙、程某、徐某等人在**饭店吃饭,他们都是老总级别。
(十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是2012年年初到合肥从事传销活动,2012年7月份晋升为老总。我的直接上线是占某某,直接下线是吴某3、严某某,还有一条线是用钱砸的,我伞下近40人,获利几万元,都打到卡号为62×××10的银行卡里。叶某、叶某1、石某乙、石小妹都是老总级别。
二、同案犯的供述
(一)叶某2的供述
我是2012年7月份到合肥从事传销活动,属于叶秋生体系。
2013年4月2号晚我与一个体系不同团队的老总们在**饭店正常聚会时被抓获。
(二)叶某某的供述
2011年我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入“资本运作”至今,是郑某1介绍到合肥加入“资本运作”的。郑某1是我在“资本运作”组织里的直接上线。
郑某1是老总级别的,我也是老总级别的,我是在2012年3月份升的总,我升总时伞下有三十几个人总共有六百多点份额。我升总至今发展了大约十来个伞下人员,我的直接下线是叶某1。
(三)张友清的供述
我属于叶氏家族团队,现在是老总级别,在我们进入传销组织后都会要求到银行开设账户,缴纳、上交认购款和返还奖金大多数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来完成,主要是通过农业银行。
(四)曹华玲的供述
我是2011年1月份经叶想来介绍到合肥从事传销活动,他把我放在曹某1的伞下,同年9月升为老总,上总前得了七八万返利。我们属于叶氏家族团队,叶秋生、叶想来是这个团队的大老总。我的直接上线是曹某1,曹某1的上线是曹某2,曹某2的上线是吴某5,吴某5的上线是叶某5,叶某5的上线是付甲,付甲的上线是叶想来。
三、证人唐某的证言
2012年9月,我在合肥加入传销组织。叶某、石某乙是老总,我印象最深的是石某乙,他在饭桌上拿了一把车钥匙跟我说:“小唐啊,你看这是英菲尼迪的钥匙,刚提的车,我带的手表3万多元,项链4万多,这个行业就是这么现实,先进来先拿钱,排队拿钱”。石某乙是行业老总里面是专门负责造梦的,也是叶氏家族这个体系里的。叶某是我的直接老总,也是曹某某、叶某6的直接老总,他主要是一条线发展,伞下有100多人,其中有4、5个上总了;叶某直接下线有一个叫叶某己的是老总级别,他伞下大约六七十人;叶某己有个直接下线好像叫徐某3,是老总级别,伞下有六七十人,她家五姐妹都在这个行业里;徐某3直接下线有个叫袁某3的也是老总,伞下大约有四十多人;徐某3的姐姐,叫什么我不知道,也上总了,伞下大约三四十人。叶秋生、叶某7是我所在行业里面很大的老总,叶某是他们伞下老总,叶某有三条线,直接下线是曹某某,曹某某的直接下线是我和叶某6,叶某的第三条直接下线是叶某己,老总级别,叶某己的直接下线是徐某3,老总级别,徐某3的直接下线是袁某3,老总级别,袁某3的直接下线是他老婆,也是老总级别。
四、辨认笔录
被告人及同案犯的辨认笔录,主要证明各被告人及同案犯在公安机关组织辨认中,依法辨认出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人员及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的级别。
五、电子检查报告
公安机关从查扣的U盘中检查出大量传销往来账单、传销培训教材、高级经理工作事务、老总自律规定、传销经理职责等材料。
六、书证
(一)叶秋生、叶想来、叶明明、沈金火、石小妹、程某、陈某、徐某、刘某、石某乙、叶某、徐某1、唐某等人绘制的网络传销图;
(二)扣押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叶秋生白色皖A×××××宝马523车一辆、银行卡八张、农业银行U盾一个、手机、手表等物品;
扣押被告人叶明明银行卡五张、银行U盘,手表、苹果手机等物品;
扣押被告人程某银行卡一张;
扣押被告人叶想来银行卡四张、银行U盾、手机、手表等物品;
扣押被告人陈某工作提纲、人员名单、手机、农行卡等物品;
扣押被告人叶某人民币1840元、农业银行卡一张、黑色苹果手机一部;
扣押被告人刘某建设银行卡一张、黑色4S苹果手机一部、银色戒指一枚;
扣押被告人徐某山寨版黑色苹果一部;
扣押被告人石某乙皖A×××××轿车一台、手表、手机等物品;
扣押被告人程某农业银行卡一张、黑色4代苹果手机一部。
(三)银行交易明细
被告人叶秋生2011年10月2日至2012年7月4日,卡号为62×××14汇入资金总额8538254.25元;被告人叶秋生2010年5月27日至2012年7月6日,卡号为62×××12汇入资金总额1273553.07元;被告人叶想来2010年8月2日至2012年4月30日,卡号为62×××12汇入资金总额13523231.62元;被告人叶明明2011年11月17日至2013年4月1日,卡号为62×××13汇入资金总额7469138.07元;被告人叶某2012年8月15日至2013年3月21日,卡号为62×××16汇入资金总额837962.42元;被告人刘某2011年11月8日至2013年3月28日,卡号为62×××10汇入资金总额4017179.75元;被告人石某乙2011年8月12日至2012年8月13日,卡号为62×××17汇入资金总额1497242.81元,2012年8月16日至2013年4月2日,卡号为62×××17汇入资金总额930430.75元;被告人陈某2012年7月5日至2013年3月27日,卡号为62×××15汇入资金总额708318.07元;被告人程某2011年2月13日至2013年4月2日,卡号为62×××12汇入资金总额315831.25元;被告人徐某2011年3月23日至2013年3月25日,卡号为62×××17汇入资金总额93555.05元,2011年1月28日至2013年3月21日,卡号为62×××18汇入资金总额156300.73元;被告人石小妹2011年7月12日至2013年4月2日,卡号为62×××12汇入资金总额2172196.54元;被告人沈金火2011年11月10日至2012年10月20日,卡号为62×××15汇入资金总额631053.37元,2011年8月19日至2012年10月20日,卡号为62×××16汇入资金总额2144308.26元。
(四)冻结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被告人石某乙农行卡62×××17内人民币61399.34元。
(五)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实:十一名被告人案发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被告人叶某被扭送到案,其他被告人均系抓获到案。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叶秋生不是体系负责人且没有获利数十万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叶秋生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及其获利情况,不仅有其本人的供述,还得到同案犯的供述及银行明细的证实,足以认定。故此节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叶想来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叶想来系传唤归案,故此节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叶明明、刘某、陈某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均属老总级别,故此节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石小妹、程某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传销犯罪中,各被告人均系组织、指挥者,不宜划分主从犯,但应当根据各被告人伞下人员数量、获利情况、参与时间的长短等情节区别量刑,故此节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石某乙银行卡内的资金不全是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刚加入传销者都要求办理银行卡,并且该卡专用于传销资金的往来,故此节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徐某伞下没有三十人,不是老总级别的辩解意见,经查:其伞下人员的数量及其在传销组织中的级别,有其本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网络图的证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此节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各被告人没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秋生、叶想来、叶明明、沈金火、石小妹、叶某、石某乙、程某、徐某、刘某、陈某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名,不断诱惑、发展他人购买虚拟“份额”,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实行“五级三晋制”激励传销人员积极发展下线,从中骗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伞下均已超过三十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叶秋生在传销组织中伞下人员众多,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属情节严重。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秋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叶想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叶明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四、被告人沈金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刑事拘留前被羁押的49天,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五、被告人石小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六、被告人叶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七、被告人石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6年元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八、被告人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九、被告人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刑事拘留前被羁押的21天,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十、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十一、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十二、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石某乙农行卡62×××17内人民币六万一千三百九十九元三角四分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十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扣押在案的财物未移送至本院,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处理;
十四、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德家
人民陪审员童霞
人民陪审员杨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