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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苏0508刑初281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1-01-23  浏览:

审理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508刑初28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20-06-24

审理经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刑诉〔2020〕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作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3月,被告人曹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至苏州市高新区办理手机卡1张,工商银行卡(卡号62×××04)、农业银行卡(卡号62×××77)各1张及U盾,以每套300元共计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新平(另案处理)。后他人实施网络诈骗,利用上述工商银行卡结算金额共计155700元、农业银行卡结算金额共计334679.3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对指控事实予以确认。

审理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已缴纳罚金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曹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暂扣款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并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曹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姚翊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许雅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