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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浙09刑初32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1-01-23  浏览:

审理法院: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浙09刑初3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舟检公诉刑诉〔2018〕33号起诉书、舟检公诉刑追诉〔2019〕4号变更、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郑某1、周某某2、苏某某3、吴某某4、郑某5、林某某6、杨某某7、何某某8、余某某9、林某某10、翁某某11、吴某某12、黄某某13、翁某14、郑某某15、陈某某16、张某某17、郑某18、徐某19、郑某20、吴某21、陆某某22、周某某23、郑某某24、吴某25、杨某某26、万某某27、胡某某28、魏某某29、吕某某30、潘某某31、李某某32、曹某某33、陈某34、**、陈某35、刘某36犯诈骗罪,先后于2018年9月28日、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追加、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8日至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童薇霞、姚秉正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起,郑某1、周某某2、吴某某4等,先后利用“中辉国际”、“鑫利国际”、“拉菲国际”、“海蒂国际”、“亚太跨境电商”、“德金国际”、“拓思跨境电商”等虚假期货交易平台,采用招收代理商,代理商再发展下级代理商、业务员,诱骗客户注册、充值、交易,收取高额手续费,平台后台控制期货指数涨跌等方式,骗取客户资金。并在福建熊猫生活支付公司以茗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玖玖创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炎创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名义开设账户,用于虚假期货交易平台资金进出。郑某1、周某某2、吴某某4和各级代理商以平台客户亏损额、招收代理商线路亏损额、各自客户亏损额,按不同比例分成。其中郑某1负责虚假期货交易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和部分代理商的招收、管理,共计骗取1.2亿余某2。周某某2负责联系、对接虚假期货交易平台支付通道和部分代理商的招收、管理,共计骗取1.1亿余某2。吴某某4负责部分代理商的招收、管理,共计骗取4300万余元。吴某25受被告人郑某1指使,负责“德金国际”、“拓思跨境电商”平台软件修改、维护,周某某23受被告人郑某1指使担任“德金国际”平台客服、“德金国际”后期和“拓思跨境电商”平台负责联系代理商,共计骗取5500万余元。被告人苏某某3作为代理商共计骗取1200万余元。被告人郑某5作为代理商共计骗取1200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13作为代理商,与下级代理商被告人杨某某7、吴某21及员工、合伙人被告人徐某19,员工被告人胡某某28、潘某某31等骗取客户资金,黄某某13共计骗取900万余元,杨某某7共计骗取300万余元,徐某19共计骗取70万余元。胡某某28、吴某21共计骗取20万余元,潘某某31共计骗取8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某6作为代理商,与下级代理商被告人何某某8等骗取客户资金,林某某6共计骗取260万余元,何某某8共计骗取210万余元。被告人翁某某11作为代理商,共计骗取210万余元。被告人余某某9、翁某14作为代理商,共计骗取160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某10作为代理商,共计骗取100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12作为黄某某13下级代理商和“德金国际”代理商,与合伙人被告人郑某18、张某某17及员工被告人陈某34骗取客户资金,吴某某12共计骗取70万余元,郑某18、张某某17共计骗取40万余元,陈某34共计骗取3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16作为代理商,与下级代理商被告人陆某某22、陈某35骗取客户资金,陈某某16共计骗取30万余元,陆某某22共计骗取19万余元,陈某35共计骗取1万余元。被告人郑某某15作为西安网源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等,与公司总监被告人万某某27、业务员被告人魏某某29等,被告人郑某20作为西安祥鹏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与公司总监被告人杨某某26、业务主管被告人吕某某30、曹某某33、刘某36、业务员被告人李某某32、**等骗取客户资金,郑某某15共计骗取30万余元,郑某20、杨某某26共计骗取19万余元、万某某27、魏某某29共计骗取20万余元,吕某某30共计骗取10万余元,李某某32共计骗取7万余元,曹某某33、**共计骗取5万余元,刘某36共计骗取1万余元。被告人郑某某24作为代理商共计骗取3万余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被害人邵某1、陈某1等的陈述,证人范某、黄某1、董某1等的证言,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现场搜查录像、交易明细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诉机关认为,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其中郑某1、周某某2、苏某某3、吴某某4、郑某5、林某某6、杨某某7、何某某8、余某某9、林某某10、翁某某11、吴某某12、黄某某13、翁某14、徐某19、周某某23、吴某25骗取数额特别巨大,郑某某15、陈某某16、张某某17、郑某18、郑某20、吴某21、陆某某22、郑某某24、杨某某26、万某某27、胡某某28、魏某某29、吕某某30、潘某某31、李某某32、曹某某33、陈某34、**骗取数额巨大,陈某35、刘某36骗取数额较大。被告人郑某1组织、领导诈骗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主犯且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周某某2、苏某某3、吴某某4、郑某5、林某某6、杨某某7、何某某8、余某某9、林某某10、翁某某11、吴某某12、黄某某13、翁某14、郑某某15、陈某某16、张某某17、郑某18、郑某20、吴某21、陆某某22、郑某某24、陈某35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徐某19、周某某23、吴某25、杨某某26、万某某27、胡某某28、魏某某29、吕某某30、潘某某31、李某某32、曹某某33、陈某34、**、刘某3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1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2、吴某某4、郑某5、林某某6、林某某10、翁某某11、吴某某12、黄某某13、翁某14、陈某某16、张某某17、郑某18、郑某20、吴某21、陆某某22、周某某23、郑某某24、吴某25、杨某某26、万某某27、胡某某28、魏某某29、吕某某30、潘某某31、李某某32、曹某某33、陈某34、**、陈某35、刘某36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郑某1辩称,只做了德金及拓思平台,诈骗金额并非1.2亿。其辩护人认为,认定郑某1诈骗金额1.2亿证据不足,郑某1等人将平台交给代理商后,相关诈骗行为是代理商及其所属人员独立实施,并非郑某1与代理商之间的共同犯罪,亦不应认定郑某1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郑某1的行为定罪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2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周某某2的地位和作用明显低于郑某1,且认罪认罚,积极悔罪,请求从宽处理。

被告人吴某某4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吴某某4作用相对较小,且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苏某某3辩称,其不是吴某某4的下线代理商,而是苏根本等人的客服,应认定为从犯,涉案金额也没有这么多。其辩护人认为,证明苏某某3是吴某某4下线代理商的证据不足,应当认定苏某某3系从犯,且吴某某4打款给苏根本等人的款项不应计入苏某某3的诈骗金额。

被告人郑某5辩称,其并非代理商,仅是客服,应当认定为从犯。其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郑某5系主犯,无法排除一级代理是张某8宗而非郑某5的可能,且指控郑某5参与诈骗1200万缺乏依据,请求对郑某5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某6辩称,其仅是郑某1和何某某8的中间人。其辩护人认为,林某某6诈骗金额应为49.5万元,另外210万元是何某某8犯罪所得,请求对林某某6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7辩称,其涉案金额并不多,且只是赚取了点佣金,被扣押的华为手机是其捡的。其辩护人认为,杨某某7无非法占有目的和修改后台数据的权限,仅为赚取交易手续费,应认定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未认定杨某某7具体涉案时间,按照2017年5月认定杨某某7参与诈骗犯罪没有依据。认定杨某某7诈骗金额和认定黄某某13的诈骗金额存在矛盾。杨某某7和黄某某13的经济往来存在正常私人经济往来,杨某某7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主观恶性相比其他同案犯轻,请求对杨某某7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8辩称,其并非林某某6的下级代理商而是林某某6的员工,应认定为从犯。其辩护人认为,指控何某某8系林某某6下级代理商的证据不足,林某某6打款给何某某8存在走账的情况,不应认定何某某8系主犯,且诈骗金额并非210万元。

被告人余某某9辩称,其曾系周某2的客服,后来才承接了周某2在亚太的线路,此前的诈骗金额不应计算在其犯罪金额中。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并非诈骗犯罪集团,余某某9并未发展二级代理商,且曾为周某2打工,不应认定为主犯,本案指控犯罪金额缺少审计,指控余某某9参与代理亚太跨境电商平台线路的证据不足,余某某9诈骗金额并非160万元。余某某9有坦白、初犯、偶犯等情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对余某某9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某10辩称涉案金额应该没这么多。其辩护人认为,林某某10在共同犯罪中情节相对轻微,应认定从犯,且认罪态度好,请求对林某某10减轻处罚。

被告人翁某某11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翁某某11并非主犯,获利金额不大,且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有退赃行为,请求对翁某某11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12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吴某某12在诈骗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无前科劣迹,从量刑均衡的角度希望对吴某某12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13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黄某某13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还部分被害人钱款,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翁某14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翁某14对比同线路的余某某9具有坦白等从轻情节,且认罪认罚,从未出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中所列明的撤回认罪认罚的行为,公诉机关当庭提出新的量刑建议不应采信。

被告人郑某某15辩称,不知道2017年8月25日转给其的10万元是什么钱,且平台只是赚取手续费。其辩护人认为,郑某某15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平台交易中的手续费而非投资人的投资款,并未修改后台数据,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2017年8月25日熊猫生活公司转给郑某某15的10万元用途不明,不能认定为犯罪金额。郑某某15犯罪金额的计算应以实际分得资金计算。郑某某15的作用明显区别于其他线路主犯,请求对其按照非法经营罪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16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陈某某16在共同犯罪中不应认定为主犯,且有立功情节,公诉机关建议量刑过重,但在陈某某16仍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不应撤回认罪认罚量刑建议。

被告人张某某17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张某某17在共同犯罪中层级较低、作用较小、情节较轻,其本人认罪认罚,应认定为从犯,或考虑张某某17犯罪情节尽量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18辩称,其并非主犯。其辩护人认为,郑某18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徐某19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徐某19系从犯,作用较小,如实供述,且系初犯,请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20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郑某20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案件侦办,且系初犯,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吴某21辩称,其并非下级代理商,只是代理商的员工,应当认定为从犯。其辩护人认为,认定吴某21系代理商并认定其为主犯的证据不足,且认定吴某21诈骗金额有误,吴某21主观恶性小,系主犯、偶犯,请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陆某某22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陆某某22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23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周某某23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24辩称,其诈骗金额认定有误。其辩护人认为,指控郑某某24骗取3万元证据不足,且郑某某24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吴某25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吴某25主观恶性不深,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悔罪,请求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某26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杨某某26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有退赃,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万某某27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万某某27入职时间短,主观恶性小,且系从犯、初犯、偶犯,请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魏某某29辩称,其对所实施的行为是诈骗行为缺乏认识。其辩护人认为,魏某某29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仅承担底层员工本职工作,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即使魏某某29构成犯罪,也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35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陈某35仅参与一个分账户,诈骗金额和获利极小,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某某31、胡某某28、陈某34、吕某某30、曹某某33、李某某32、**、刘某36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7年起,被告人郑某1、周某某2、吴某某4等人先后利用“中辉国际”、“亚太跨境电商”、“德金国际”、“拓思跨境电商”等多个不同名称的虚假期货交易平台,采用招收下级代理商、诱骗客户在虚假交易平台投资、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诱骗客户进行买卖操作收取高额手续费、后台控制指数涨跌制造客户亏损等方式实施诈骗。为进行虚假交易平台的资金结算,郑某1等人在福建熊猫生活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生活公司”)以福州市台江区茗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茗扬公司”)、福建玖玖创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玖公司”)等名义开设账户,郑某1、周某某2、吴某某4和各级代理商以不同的比例分配客户以投资亏损或高额手续费等名义被骗取的款项。具体如下:

(一)2017年5月至12月,郑某1负责虚假期货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以及部分线路代理商的招收,周某某2负责联系对接平台支付通道和部分线路代理商的招收管理,吴某某4负责部分线路代理商的招收和管理,被告人吴某25受郑某1指使,负责德金某2、拓思平台的软件修改、维护等,被告人周某某23受郑某1指使担任德金某2客服,在德金某2、拓思平台负责联系下级代理商。通过发展及管理下级代理商的方式,郑某1共计骗取人民币1.2亿余某2(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周某某2共计骗取1.1亿余某2,吴某某4共计骗取4300万余元,吴某25、周某某23共计参与诈骗5400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邵某1、宋某1、高某1、王某1、陈某2、阮某1、杨某1、王某2、刘某1、饶某、张某1、余某1、杨某2、张某2、王某3、姚某、陈某1、阮某2、史某、刘某2、李某1、袁某1、陈某3、谢某、代某、季某、廖某、李某2、李某3、郑某1、冶文奇、彭某、周某1、熊某1、褚某、郭某1、王某4、王某5、赵某3飞、徐某1、何某1、王某6、杨某3、曲某、杨某4、孟某1、叶某1、曹某、江某1、郭某2、夏某、杨某5、金某1、朱某、赵某1、袁某2、王某7、王某8、许某1、屈某、陈某4、徐某2、赵某2、梁某1、李某4、徐某3、谷某、李某5、关某、李某6、魏某1、陈某5、王某9、苏某1、邵某2等的陈述及部分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截图证实,上述被害人通过被人添加社交软件的方式,在聊天获取信任后被推荐投资德金某2、拉菲平台、亚太平台、拓思平台等不同名称的交易平台,部分被害人先后参投多个交易平台。各被害人投资后出现不同金额的损失,部分被害人在平台资金无法提现。

2.证人于海亮、张某3、孙某、于某、霍某、黄某2、白亚莉等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部分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上述7人经人加社交软件或经熟人推荐等方式在德金某2投资,出现无法提现等问题,后经过向第三方平台投诉等方式追回损失。

3.证人李某7证言证实,其系茗扬公司技术人员,曾根据吴某25安排和参与对德金某2系统的页面优化。周某某23反应的充值不成功等问题是找吴某25解决。周某某2负责联系支付公司,吴某25拉其加入上游支付公司的名为“嗖了@名扬科技”微信群。

4.证人范某、杜某、黄某1、刘某3、董某1证言证实,该5名证人分别系熊猫生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某负责人及客服。熊猫生活公司给其他公司提供支付通道,客户有茗扬公司、玖玖公司等。2017年8月,玖玖公司、茗扬公司接进该公司“嗖了支付”通道,双方建了微信群沟通相关业务。链接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是九派公司,上游支付通道有九派公司和易某公司,用的是熊猫生活公司合作过的博聪公司等名义。2017年10月九派公司曾将茗扬客户的164万元左右打入了博聪公司的对公账户,经九派公司和熊猫生活公司人员联系,钱还没退回来。范某有1张厦门银行卡由公司财务使用。交易的钱把熊猫生活公司的手续费打到范某或黄某1的卡上,剩余的钱出现在九派账户上。刘某3另证实,2017年11月,因茗扬公司的客户投诉,九派公司把熊猫生活公司账户里247万元左右余额冻结,其中100多万都退赔给客户,目前还剩100多万元。

5.证人陈某7证言证实,其系福建易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公司”)副总经理助理,广州市千翘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翘公司”)曾借用其公司的支付通道,警方来调查后才知道千翘公司后面是熊猫生活公司。2017年11月因为警方调查,和千翘公司的支付渠道没再使用,相关电子交易明细均已提供给公安机关。

6.证人张某4、何某2证言证实,吴某25是茗扬公司技术部主管。2017年9月初,二人按照郑某1吩咐分别对郑某1提供的IOS的APP和安某APP的皮肤、图标等进行修改,把名称改为“德金国际”后交给郑某1,一个多月后又修改过一次皮肤和图标。

7.证人李某8、王某10、李某9证言证实,李某8与王某10曾合伙开设公司制作购买期货的微盘软件,并在“猪八戒”网站上的“兵骑软件”网店售卖,该微盘没有接入真实的平台不能真实交易。2016年1月一个福建客户支付7500元购买了微盘,并表示他有技术团队后续可以自己开发。当时的微盘以微信公众号形式运行。

8.证人赵某3证言证实,其公司2017年9月经吴某25介绍给郑某1做安全防护。

9.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证实,从茗扬公司搜查并扣押移动硬盘1个、U盘1个、硬盘4个,名为《11月总利润统计表》、《1203-1210系统佣金统计表》的统计表各1份,李某7魅族手机1只、郑某1OPPO及联想手机共3个,周某某23iPhone、联想及小米手机共4只。

10.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1)扣押吴某某4三星手机1只、牌照为闽A×××××的保时捷帕拉梅汽车1辆及车钥匙1把、民生银行卡1张、手表1只、戒指1枚。(2)扣押周某某2iPhone手机2只,广发银行卡1张,现金4405元。(3)扣押郑某1随身携带的iPhone手机1只、吴某25小米及iPhone手机各1只。

11.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证实,郑某1使用昵称“钱@□@钱”的微信与部分代理商聊天记录涉及诈骗线路运营内容,且曾加入“亚太跨境电商”、“(拉菲国际)技术部”、“嗖了@名扬科技”、“熊猫便捷支付-北京天炎”等微信群聊。

12.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及周某某2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1)周某某23使用昵称“凌晨两点”的微信,与郑某1谈及德金某2转换拓思平台、开通新线路、拓思平台测试、结算、客户投诉名单金额表格、对账单等相关内容;与周某某2谈及拓思跨境电商平台后台网址、代理商网址、账号密码等内容,周某某2让周某某23把新的19、20、21、22、23线路网址发给原来德金7号、1/2号、5号、6号、3号,并有发送平台二维码、注册验证、客户出金名单、投诉处理等内容。(2)周某某23使用昵称“凌晨五点”的微信,与添加备注的各线路代理商谈及表明平台线路、发送拓思平台二维码后台网址密码、分配新线路、平台转移、发送银行卡号、解决客户充值出金问题、资金到账、与代理商对账、投诉处理、要求安抚客户等内容。

13.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证实,吴某某4与“苏某3”、“翁某14”、“华”等多人聊天涉及有关于做“拉菲国际”、“德金国际”等多个微盘、此类行为被打击、风声很紧等内容。

1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及周某某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1)周某某2与郑某1聊天记录涉及2017年8月3日让周某某2联系开通支付通道、支付接口由吴某25负责,8月7日发给周某某2“旧版数据.xls”文件,涉及鼎泰国际、鑫利国际、中辉国际、中泰汇达等共15个平台的网址、接口等信息,要求做好新旧盘对接结算等内容。后期涉及拉菲、亚太、海蒂、鑫利等多个平台的对账、技术支持、支付通道等内容,郑某1亦曾发送林某某6、黄某某13、翁某某11、余某某9等多个线路代理的银行卡及结欠信息给周某某2。(2)周某某2与“上善若水”、“鱼”、“郑某5”、“小颖”等多人聊天内容涉及亚太、德金等多个平台运行、返佣、提现充值以及客户投诉等内容。(3)周某某2与“小七”、“type-c”等人及“嗖了@名扬科技”群聊的聊天记录涉及支付通道开设等相关内容。(4)与周某某23“凌晨两点”聊天记录,涉及指导周某某23回应客户投诉等内容。(5)群聊“亚太跨境电商”涉及亚太平台支付通道、客户提现等相关内容。

15.玖玖公司、茗扬公司、千翘公司等账户交易数据,德金某2、拓思平台等远程勘验笔录及光盘证实,(1)茗扬公司账户2017年8月至11月出金到郑某1、各代理商以及代理商使用的银行账户共计7979万余元,玖玖公司账户同期出金到周某某2、各代理商以及代理商使用的银行账户共计3149.8万余元,合计为1.1128亿余某2。(2)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派公司”)曾于2017年10月16日将约165万元汇至浙江博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博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聪公司”)尾号0553的工商银行账户。(3)德金支付数据、千翘公司账户数据、拓思平台后台数据等内容可交互匹配,印证平台部分被骗客户姓名、所属诈骗线路、资金进出以及投诉等内容。(4)郑某1曾于2016年1月30日支付7500元在“猪八戒”网的“兵骑软件”店铺购买微盘。

16.电子数据制作说明及光盘、九派公司出具的取证事宜回复证实,九派公司提供的博聪公司开户材料及部分交易数据。

17.郑某1尾号为3711的民生银行交易明细证实,(1)郑某1于2017年5月至8月诈骗平台开通第三方支付通道前,使用该账户向黄某某13、余某某9、林某某6、翁某某11、吴某某4、周某某2等诈骗平台和各级代理商银行账户打款共计625万余元。(2)同年11月30日至12月12日九派公司汇入郑某1该账户资金共计183万余元。(3)同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郑某1退还范某57.1万元。

18.吴某某4尾号为4716、黄某某13尾号为0115、甘连政尾号为9931的建设银行,林某某6尾号3775的农业银行,徐青青尾号为8516的工商银行账户明细证实,上述诈骗平台代理商及代理商关联账户在2017年12月7日至12日先后收到九派公司汇入款项,共计44万余元。

19.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及回执证实,公安机关冻结范某尾号为1554的厦门银行账户资金161130.63元,冻结吴某某4尾号9467的招商银行账户资金1146311元,冻结熊猫生活公司在九派公司相关账户资金共计1418933.4元。本院冻结博聪公司尾号0553的工商银行账户内余额1104327.04元。

20.吴某某4尾号为4176、尾号为3138的建设银行账户明细证实,(1)吴某某4在2017年5月至7月向曾某、苏某某3等多个代理频繁打款,并添加有“中辉”、“返佣”、“微盘”等备注信息。(2)同年5月19日至12月7日该卡收到郑某1打款共计3600048元,8月14日至8月21日接收银行代付合计1532335元,与郑某1尾号为3711的民生银行交易明细、茗扬公司账户交易明细相印证。(3)吴某某4账户与莫某、刘某5、叶某2、陈某10、庄某、王某15、肖某1、陆某、吴某、唐某、贺某、陈某11、陈某12、陈某13、陈某14、曾某等账户频有款项往来。(4)吴某某4尾号4716的账户同年12月1日退还郑某115万元,12月6日退还范某30万元。(5)吴某某4尾号3138的账户在同年10月1日至10日期间支付保时捷购车款49万元。

21.陈某10尾号8943、庄某尾号0760、王某15尾号2331、莫某尾号3584、陈某12尾号9070、贺某尾号8225、刘某5尾号1274、王某16尾号6518、陈某11尾号7899、张伟伟尾号4019、郑某3尾号4019、苏某某3尾号4649、苏根本尾号2730、吕某尾号4527、黄文凯尾号0781的建设银行账户及温某尾号4175的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证实,相关银行账户均与吴某某4银行账户、九派公司或吴某某4下线代理的银行账户存在密切资金往来,接收银行代付款记录能与茗扬公司账户交易记录相印证。

22.周某某23尾号2070的民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1)该账户接收九派公司及银行代付款金额,与玖玖公司账户交易明细相印证。(2)该账户与周某某2、郑某5、张某8宗、韦信雀、郑某2、罗某等账户有较为密切资金往来,多次向上述账户大额汇款。

23.罗某尾号3787、钟德亮尾号0922、黄建为尾号2791、韦信雀尾号4611、郑福枨尾号4128、肖文彪尾号7142、张长隆尾号0429、郑茶珠尾号5918的建设银行账户,黄起波尾号2216、黄某3尾号3230、张晓杰尾号0890的工商银行账户,鄢传勇尾号6710、余乃标尾号7572的农业银行账户,张石花尾号5756的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相关银行账户均与周某某2控制的银行账户、周某某2下线代理的银行账户存在密切资金往来,郑某2、韦信雀等银行账户向周某某2下级代理打款的记录能与周某某2微信聊天记录相印证,接收银行代付款记录能与玖玖公司账户交易记录相印证。

24.钟德亮尾号0399的工商银行账户、林捷尾号1852的民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该二账户在2017年11月底至12月初接收郑某1银行卡及周某某2相关银行卡汇款,后退还至相关支付通道或德金被害人,其中钟德亮账户共计1885599元,林捷账户计62.9万元。

25.被告人郑某1的供述、辩解及辨认吴某某4、黄某某13、林某某6、翁某某11、余某某9、郑某某24、苏根本笔录,其经人介绍认识吴某某4,吴让其仿造期货交易的微信公众号制作虚假期货交易软件,3月其在“猪八戒”网上买了软件,后又应吴某某4朋友要求,联系“猪八戒”网上的技术人员在2017年7、8月做出手机APP,其让公司的技术吴某25等人把手机APP前端页面修改成“德金国际”。该平台没有和国家正规的期货平台对接,在运行期间可以调整涨跌,下面一级代理商都有权限。后其通过周某某2找“嗖了”支付公司的“小七”开了支付通道。客户充值后钱先到第三方公司,然后到“嗖了”,“嗖了”直接打款给代理商或打到其民生银行卡里,支付公司会提走一定手续费。其抽吴某某4线路的2%,包括了其和支付公司分成的钱。其下面的线路抽12%,支付公司拿1%,87%给代理。部分客户发现被骗会向银联或代理商投诉,有从支付公司资金池退,资金池没钱的时候由代理商充值进去退。德金国际1-7号线、20-24号线都是吴某某4的。8-19号线、25-26号线是其的,代理商直接和其对接,骗来的钱根据对接的人来分配。8号线和9号线的代理商是林某,10号线的代理商是余某某9,11号线的代理商是王淑珍,12号线的代理商是叶宗本,13号线的代理商是黄某5,是余某某9的女朋友,14号线的代理商是林某某10,15号线的代理商是翁某某11,16号线的代理商是黄某某13,17号线的代理商是林某某6,18号线空着,19号线的代理商是甘连政。其印象中苏某某3、郑某3、黎某、肖某2、肖某3是吴某某4下面的一级代理商。代理有技术问题联系其或周某某23,其把周某某23微信号提供给吴某某4等人。吴某某4打给范某以及通过其打给范某的钱应该都是平台退款。后来德金某2因为投诉太多,其就停掉了,APP换了页面做了拓思平台。

26.被告人周某某2的供述,2017年8月其应郑某1要求联系了熊猫生活公司,用的茗扬公司和玖玖公司资料开设支付通道用于德金某2。平台客服是周某某23。其后来知道该平台是假的,涨跌可以调节,而且赚的是客户的亏损。其曾应陈某某16要求,将德金3号线交给陈某某16,约定陈某某16拿客户亏损的90%,其拿5%,剩下给郑某1。德金1-7号线是其的,其曾参与亚太平台,且为拓思平台介绍支付渠道。

27.被告人吴某某4的供述与辨认周某某2、翁某14、王某16笔录,2017年开始,郑某1知道其手里有很多代理商,让其做平台代理。2017年6月跟郑某1做中辉平台,后来做了拉菲平台。德金的支付通道是周某某2联系的。德金的后台技术等是吴某25。平台上面可人为控制涨跌,一级代理商都有这个权限。德金某2有24条线路,其是20至23号线,其中20号是苏某某3和苏根本,21号是郑某3、郑某4、黎某等,22号线是肖某2,23号线是刘文杰。其记不清楚还有没有其他线路。诈骗资金郑某1抽2.5%,其抽成后给苏某某3那条线92%,肖某2和刘文杰87%,郑某390%。其因为客户投诉退过钱。下级代理商通过伪装身份吸引客户在交易平台上充值投资,购买指数的涨跌,诱导客户频繁操作收取高额手续费,赚客户亏损。支付公司把钱打给王某15、庄某、陈某12、郑某3、王某16等,再转到其尾号3138的建设银行账户。陈某10、陈某12、贺某、莫某、唐某、庄某、王某15是其用的卡,陈某15、陈某11、陈某14、江某2、温某是代理商下面的卡,王某16是21号线代理。

28.被告人吴某25的供述,2017年9月其应郑某1要求组织程序员将郑某1提供的亚太平台A**先后改成“德金国际”和“拓思跨境电商平台”,郑某1租了服务器,其搭建了运行环境并解决运行中功能性问题,根据郑某1要求做了和九派公司对接的材料。平台的支付接口是“嗖了”支付公司,由其联系支付公司的技术人员解决支付的问题。周某某23遇到客户充值问题通过其和支付公司反馈。其没有看到平台代码对接贵金属交易所,不存在正常的交易,据其所知平台上面贵金属的涨跌幅度是可以人为操控。周某某2经常在茗扬公司,跟郑某1的关系很好,员工叫他“二老板”。其不知道“亚太”等平台是诈骗。

29.被告人周某某23的供述及辨认周某某2笔录,其于2017年10月初知道德金某2,11月初老板郑某1把给手机给其,让其直接和代理商联系担任德金某2客服,处理客户和代理商遇到的投诉和问题,充值故障问题其反应给技术吴某25等人,客户提现问题反应给老板郑某1。其开始做德金客服前经了解知道这个平台是假的,不具备贵金属投资功能。郑某1和其说过拓思跨境电商的线路1-18号线都是他的,18号线以后都是周某某2的,周某某2发过线路的后台链接到其微信,让其发给以前德金某2线路的对应代理商,相关代理商加其微信会表明是原德金几号线,其备注新几号线。其民生银行卡借给周某某2使用。

(二)2017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苏某某3与他人合伙作为“德金国际”等虚假交易平台代理商,通过发展下级代理商等方式引诱客户投资相关虚假交易平台实施诈骗,共计骗取1175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德金某220号线被害人郑某1、何某1、王某2、梁某1、王某5、徐某1、杨某5、熊某1的陈述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上述被害人因加微信或通过贴吧被引诱投资德金某2,入金后全部或部分无法提现。

2.熊猫生活公司、易某公司提供的交易数据及侦查机关调取的德金某2后台数据证实,(1)茗扬公司账户2017年9月至11月汇入苏根本账户341.9万余元,汇入苏某某3账户145万余元,汇入温某账户109.7万余元,汇入高某221万余元,同年10月至11月汇入宋某2账户124万余元,汇入江某2账户84万余元;(2)德金20号线有客户200余人,其中包括郑某1、何某1、王某2、梁某1、王某5、徐某1、杨某5、熊某1等在公安机关有陈述的被害人。

3.吴某某4尾号为4716和尾号为3138的建设银行账户、陈某10尾号为8943的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吴某某4名下银行账户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汇入苏某某3账户共计249.7万余元,吴某某4使用的陈某10银行账户汇入苏某某3账户79.7万余元,汇入苏根本账户22万元。

4.苏某某3尾号为4649的建设银行账户、苏根本尾号为2730的建设银行账户、温某尾号为4175的农业银行账户证实,三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与前述证据相印证。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