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刑事辩护

《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1-01-22  浏览:

《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3年)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的行为。
  无辜居民,是指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平民。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故意造成无辜居民死亡、重伤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二)强奸无辜居民的;
  (三)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抢劫无辜居民财物的;
  (二)抢夺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