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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王某DDOS攻击门户网站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19-07-12  浏览:

王某、吴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晋0107刑初8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裁判日期: 2017-03-23
法  官:  季丽清
审理程序: 一审

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无业。2009年6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6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无业。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6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吴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志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吴某及辩护人张雪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通过QQ聊天工具联系被告人吴某通过互联网对太原政府网站进行攻击,被告人吴某租用互联网攻击平台对太原市政府网站进行流量攻击,致使太原市政务外网140余个政府部门网站长时间不能正常访问。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吴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吴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请法庭纵观全案,对其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通过QQ聊天工具联系被告人吴某通过互联网对太原政府网站进行攻击,被告人吴某租用互联网攻击平台对太原市政府网站进行流量攻击,致使太原市政务外网140余个政府部门网站长时间不能正常访问。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侦破报告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情况及公安民警于2016年7月1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玉廊园小区2号楼4门203室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在深圳市石岩街道石龙仔八区105号将被告人吴某抓获的事实。

2、(1)太原市政府办公自动化技术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2)太原市政府网站及办公系统正常情况汇总;(3)政务外网接入情况统计(2016年5月);(4)太原市联通公司关于太原市政府外网遭受异常流量攻击的事实说明。

以上书证证实太原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外网在2016年5月18日至5月30日遭受攻击,每日遭受攻击的具体时间、时长及造成的影响,及为应对攻击,投入大量人力资源、物力资源的事实。

3、甄志滨(太原市政府办公自动化技术中心工程师)的证言,证实太原市政府门户网站(www.taiyuan.gov.cn)在2016年5月18日下午14:10开始遭受到DDOS攻击,5月18日至5月27日,太原市政府政务外网无法正常运行,143个市级部门和15463台政务外网无法使用OA办公平台的事实。

4、(1)被告人王某使用的QQ号联系人列表截图,其予以确认:其本人的QQ昵称为“qqz”,列表中“e时代”是给其下单(即让其屏蔽太原市政府网站)的人。

(2)被告人王某使用的支付宝信息及交易记录,其予以确认:其使用的支付宝是用刘某的名字注册的;在2016年5月24日给吴某转账400元,5月27日给吴某转账500元。

(3)投诉百度快照记录:被告人王某在2016年5月19日19:26、5月23日15:35、5月25日16:39通过百度ID“qqz1888”将太原市政府网站的链接投诉百度快照,其予以确认。

5、(1)被告人吴某攻击网站使用的网页端DD工具截图,其予以确认。

(2)被告人吴某在网站购买比特币的记录、用比特币给网页攻击工具充值的记录,其予以确认。

(3)被告人吴某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其确认记录中显示的2016年5月24日21:03转入的400元,是“环球赛跑”(被告人王某)转给其的攻击太原市政府网站和其他几个网站的报酬。

6、(1)投诉百度快照记录:龙某在2016年5月18日16:06、5月20日16:04、5月23日16:04、5月27日15:54通过百度TD“儒雅的即刻出发”和“我爱小萝莉7u”将太原市政府网站的链接投诉百度快照,龙某予以确认。

(2)龙某与被告人王某的QQ聊天记录:龙某昵称“万里河山”、王某昵称“qqz”,内容有王某发送给龙某的太原市政府网站的链接,王某让龙某在接到其通知后向百度快照提交对太原市政府网站的投诉,龙某予以确认。

(3)龙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5年的时候,有一个QQ昵称为“qqz”的人加其为好友,让其帮忙投诉百度快照,说好投诉一次给20元,投诉成功才给。2016年5月份,“qqz”给其发了一个太原市政府网站的URL链接和百度快照链接,并告其弄好后通知其,让其向百度投诉。其通过百度TD为“儒雅的即刻出发”和“我爱小萝莉7u”在2016年5月将上诉链接向百度投诉好几次,投诉理由是“原文已删除,请删除百度快照”,但没有成功。

7、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对于百度快照的删除投诉,百度使用标准化的全自动处理流程,具体的业务处理流程如下:(1)任意用户可通过百度用户中心“快照删除与更新“对百度快照进行投诉。(2)百度收到用户投诉后,会爬取指定网页的内容,并产生三种处理结果:更新快照、删除快照、不进行任何操作。如果网页内容发生变化,就会执行更新快照操作;如果网页无法打开,就会执行删除快照操作;如果页面没有任何变化,则不进行任何操作。(3)执行删除快照操作后,百度搜索结果将不会再包含该网页。

8、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某黑色苹果6手机1部、U盘一个、银色DELL电脑1台;扣押被告人吴某白色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白色苹果6手机1部、手机卡1个、台式电脑硬盘一个;扣押龙某正面白色背面金色苹果手机1部、硬盘1个。

9、被告人王某、吴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0、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其在2016年5月中旬,QQ昵称为“e时代”的人联系其屏蔽一个链接(太原市政府网站的链接),其说试一试,谈好价钱是1000元,事成之后给钱。百度屏蔽的流程是,在百度更新的时间内将需要处理的链接处于关闭状态的同时,其让QQ昵称为“万里河山”(指龙某)的人处理掉百度快照。“e时代”安排单子后,其通知QQ昵称为“小虎牙”(指被告人吴某)的人在16时关闭该链接,同时通知“万里河山”在16时开始处理百度快照,但由于“小虎牙”关闭该链接半小时后就恢复正常访问,无法继续保持该链接的关闭状态,所以处理百度快照没有成功。其于2016年5月19日、5月23日、5月25日三次通过自己的百度账号(IDqqz1888)向百度提交太原市政府网站的链接投诉,以举报不良信息的方式投诉,投诉理由是隐私类,结果没有成功。2016年5月27日,其通过QQ向“万里河山”发送太原市政府的百度链接,让“万里河山”向百度提交快照投诉,也没有成功。这个过程持续了一个星期左右。“小虎牙”(指被告人吴某)对(太原市政府)网站链接进行关闭操作只有一次,就那天(5月24日)其给“小虎牙”打过钱。其支付宝注册名字是刘某,“小虎牙”的支付宝备注名字是吴某。

(2)被告人吴某的供述,(2016年7月1日)证实其为了挣钱,在网上购买DD攻击工具,并购买比特币给网页端攻击工具充值,还租用服务器、购买CC攻击软件,通过攻击网站挣钱。攻击成功一个网站一次挣100元。DD攻击会造成流量堵塞,使正常访问网站的人进不去;CC攻击是模仿多人同时进入网站,造成网络拥堵。2016年5月份一天下午,QQ昵称“环球赛跑”(指被告人王某)给其发来太原市政府网站的链接,要其进行攻击,其从15时到18时共攻击了三个小时,当天晚上“环球赛跑”使用支付宝给其转账400元。

(2016年7月18日供述)2016年5月那次,“环球赛跑”给其发了四个网站让其攻击,其中一个是太原市政府网站,其他三个是个人网站,以前约定关闭一个网站100元,所以当天“环球赛跑”给其转账400元。攻击完的第二天,其还浏览过这个网站,一看是政府网站,其还用QQ联系“环球赛跑”,问他为什么让其攻击政府网站,“环球赛跑”说是个人复制的网站,没事。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对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吴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日至2017年4月1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日至2017年4月1日止。)

三、扣押在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季丽清

人民陪审员马东丽

人民陪审员王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赵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