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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安徽省关于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量刑指导意见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19-04-19  浏览: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3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

 

苏义飞律师提供判例: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皖1621刑初10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入侵住宅罪
裁判日期: 2016-03-23
合 议 庭 :  蒋召朗郝文祥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  告: 尹邱景 金亮 崔海军 王跃 张齐 郑健
文书性质:判决

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邱景,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9月30日到涡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金亮,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中专文化程度,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9月30日到涡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崔海军,男,199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安徽省怀远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0月21日到涡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王跃,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0月21日到涡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张齐,男,1990年12月6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怀远县魏庄镇。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0月21日到涡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郑健,男,1990年10月8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大专文化程度,职工,住安徽省怀远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0月21日到涡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审理经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邱景、金亮、崔海军、王跃、张齐、郑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邱景、金亮、崔海军、王跃、张齐、郑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8日,涡阳县高炉镇邵桥行政村村民邵杨路在安徽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合同融资租赁了一台挖掘机,因挖掘机故障和售后问题,邵杨路有一段时间未偿还挖掘机贷款。2014年10月30日1时许,在涡阳县高炉镇邵桥行政村邵桥庄,张传峰、杨桐、武亮(三人已判刑)伙同被告人尹邱景、金亮、崔海军、王跃、张齐、郑健等人为拉走邵杨路融资租赁的挖掘机,在未经过房主邵杨路的许可下,非法闯入邵杨路的家中强行将挖掘机开走,并将邵杨路和其家属杨柳柳打伤。经鉴定:邵杨路、杨柳柳伤情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尹邱景、金亮、崔海军、王跃、张齐、郑健与被害人已达成调节协议,其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六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邱景、金亮、崔海军、王跃、张齐、郑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谅解书,被害人邵杨路、杨柳柳,证人张传峰、杨桐、武亮、邵士平、邵士礼、邵士山、杨洪侠、姚群华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邱景、金亮、崔海军、王跃、张齐、郑健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六被告人具有自首、征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故对六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邱景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金亮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崔海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张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郑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郝文祥

审判员蒋召朗

人民陪审员韩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