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刑事辩护

安徽省关于破坏军婚罪量刑指导意见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19-03-14  浏览: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

 一、不论自诉、代诉、公诉的破坏军婚案件,法院均应受理,非亲告不理的态度是不对的。凡是告到法院的就要一律认真处理,不要采取敷衍迁就,不了了之的态度,但是,代诉的案件,必须征得军人同意,才能处理。对破坏军婚案件的处理必须及时,不要拖延,结案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去函征求部队或军人意见的时间不算在内),到期不能结案的,要向中级法院报告,半年以上还结不了案的,要向高级法院报告。
  二、破坏军婚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处理上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该法办的法办,该用其他办法处理的用其他办法处理。务必做到既严肃认真、毫不姑息,又实事求是、讲究政策。
  (一)对于只是一般的挑拨军人婚姻家庭关系,没有发生通奸行为的;虽有过通奸行为,但已经悔改的;或者军人本人不愿意追究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采取批评教育、训诫等办法处理。如果犯错误的人是党员、团员和干部,建议党、团、行政组织酌予处分。
  (二)对于与军属通奸,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利用职权威胁、利诱成奸的;或者明知为军人未婚妻子而与之结婚、姘居的,都应给予刑事处分。
  (三)对于霸占军人妻子的;与军人妻子通奸而又唆使女方离婚、溺婴,以及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利用军属困难,迫使军人妻子外流与人重婚、姘居从中谋利的,都应当从重惩办。
  (四)对于强奸军人妻子的,因奸杀伤军人、军人亲属的,以强奸罪、杀人罪、伤害罪和破坏军婚罪合并论处。
  (五)地富反坏分子,流氓分子和蜕化变质的坏干部,犯破坏军婚罪的,应当严厉惩办。
  上述要法办的,一般不要判处缓刑,更不应判处罚金。
  三、关于军人婚姻的范围,需要加以明确。根据兵役法的精神,军人婚姻应当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其中包括人民公安部队干部、士兵的婚姻在内。退役和转业的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和军事机关没有军籍的雇员的婚姻不包括在这个范围之内。对于破坏这些人的婚姻家庭案件,应按一般的破坏婚姻家庭案件处理。但对破坏残废军人婚姻的案件应该比一般的破坏婚姻家庭案件,从重处理。
  军人婚姻的概念,系指军人同已经结婚的妻子和已经订婚的未婚妻的婚姻关系而言。已订婚的未婚妻,一般是指群众和亲属都已公认的同军人有婚约关系的人。
  四、对于造成杀害人命恶果,情节特别恶劣,军人和家属要求公开处理的破坏军婚案件,可以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宣判,以打击邪气,教育群众。除上述情况外,对这类案件一般不宜公开审判,不宜宣扬,也不宜让干部、群众在群众集会上公开进行检讨和揭发。
  以上意见,如果中央认为可行,请批转各地党委督促各级法院贯彻执行。
 

(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沪高法批字第82号报告,对“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第二条第(一)(二)两项提出的两个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该报告第二条第(一)项指出3种一般的破坏军人婚姻的情况,可以免予刑事处分,采取批评教育、训诫等办法处理。如果犯错误的人是党员、团员或干部,建议党、团、行政组织酌予处分。其中“军人本人不愿意追究的”这种情况,是指军人妻子虽有过通奸行为,但军人本人不愿意追究,可免予刑事处分。所谓不愿意追究,也包括军人在案件作其他适当处理后,并不坚持要求给予刑事处分这一情形在内。至于对这项规定是否可以反过来理解,即虽有过通奸行为,但军人要求追究的,可给予刑事处分。我们认为,不能作这样的理解,对军人要求追究的,是否给予刑事处分,仍应按照该报告第二条所规定的总的精神和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该报告第二条第(二)项中“利用职权威胁、利诱成奸的”,是指利用职权威胁成奸或利用职权利诱成奸,二者有其一,即可适用这项规定。这里所说的利用职权利诱成奸,则指利用职权以政治上物质上的利益相引诱,而达到成奸的目的。例如,许以入党入团,提职提级,给予某种荣誉,或者慷公家之慨,不应奖励而奖励,不应记工分而记工分,不应多发供应票证而多发,等等。所有这些,都是与利用职权相联系的。
  三、报告所附李××破坏军婚一案,经查阅原卷,看不出被告有利用职权威胁或利诱的情节。但被告事前不听军人警告,与军属通奸被发觉后,又企图串通军属隐瞒罪行,没有悔改表现,这些情节是严重的,如果影响恶劣,也可以考虑判一点刑。由于在报告和原卷中看不出该案造成的影响,因此,究竟需不需要判刑,请你们研究决定。
  此复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破坏军人婚姻案件涉及两个政策问题的请示
(沪高法机字第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在审核虹口区人民法院报批的李××破坏军人婚姻案件(另附案例)时,对“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中,有两条政策理解无把握,请示如下:
  第一,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提到:“军人本人不愿意追究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采取批评教育、训诫等办法处理”。可否理解为:如果军人要求追究,可以依法给予刑事处分;
  第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对于与军属通奸,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利用职权威胁、利诱成奸的;或者明知为军人未婚妻子而与之结婚、姘居的,都应给予刑事处分。”其中“利用职权威胁、利诱成奸的”是指利用职权威胁和利诱成奸的,才能给予刑事处分,还是指利用职权威胁成奸,或者利用职权利诱成奸,只要两种手段中有其一,即应给予刑事处分ⅶ基于对上述政策的理解无把握,我们在讨论李××破坏军人婚姻案件中,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认为,李××利用职权利诱军属王××成奸,而且成奸前不听军人警告,事发后,又企图串通王××隐瞒罪行,军人张××和部队组织上都提出要求严加惩处,可以判处李××短期徒刑(最多不超过一年);另一种意见认为,李××虽系利用职权引诱军属通奸,但属一般性质,可以不判徒刑,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
1964年3月30日

 

苏义飞律师提供判例:

赵海欧犯破坏军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川0129刑初25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破坏军婚罪
裁判日期: 2016-08-16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赵海欧明知杨某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现役军人彭某的妻子而与其同居。2015年1月2日晚上,彭某回到其与杨某居住的XX县XX镇小X街XXXX家属院。彭某2015年1月3日凌晨0时左右,彭某进到家中后,发现杨某与赵海欧在家里后,赵海欧逃离,彭某遂报警,后民警在该小区内将赵海欧挡获。2015年2月2日,赵海欧到大邑县公安局接受调查,辩解自己与杨某仅是朋友关系。

另查明,2015年5月25日,彭某向本院提起与杨某离婚的民事诉讼,同年7月21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彭某与杨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大邑县公安局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接警记录、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受、立案情况及被告人赵海欧的到案情况等。

2、旅馆入住记录及工作说明。证实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赵海欧与杨某在彭州、双流旅馆多次共同开房的记录;赵海欧在大邑县的开房记录。

3、借款合同两份、银行交易清单等。证实2014年7月和8月,赵海欧使用房屋证明,由杨某为其担保,分别借款5万元和15万元的情况。

4、房屋证明、房屋信息摘要。证实赵海欧无房产,其用于抵押借款的房屋证明是假的。

5、结婚证、士官证、部队同意彭某的离婚申请、民事起诉书、民事调解书。证实现役军人彭某与杨某于2010年结婚,2015年7月离婚的情况。

6、户籍信息、结婚证。证实被告人赵海欧的身份情况;2002年,赵海欧与梁某登记结婚,婚姻状况系已婚。

7、证人证言

(1)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开始,杨某与彭某夫妻闹矛盾,期间,她与几年前认识的在贵州做洁具生意的赵海欧成了知己,赵海欧知道彭某是现役军人及杨某与彭某没有离婚。赵海欧长期到杨某在大邑县王泗镇经营的孕婴店铺耍并帮其照看铺子,然后一起关铺子后晚上到其家里耍,杨某与彭某的女儿叫赵海欧爸爸;杨某还为赵海欧担保在王泗镇一家投资公司贷了5万元和15万元。2015年1月2日晚上,彭某回家,杨某怕彭某与赵海欧发生抓扯,就叫在其家中的赵海欧躲起来,但被彭某发现,杨某把彭某拉住并喊赵海欧跑了,后来彭某就报了警。杨某辨认了赵海欧。

(2)梁某的证言。证实梁某的丈夫赵海欧于2013年初到贵阳做生意,很少回家,他名下没有房产,只有一辆号牌有“川AXXX”等字样的黑色别克汽车,并没有听说他在外面贷过款等情况。

(3)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9月份期间,门卫杨某某看到杨某与一名胖男子一起或有时还带着杨某的女儿一起出入小区,该男的开一辆号牌尾数为“XXX”的黑色别克车停在小区内过夜,以为是杨某与彭某离婚了重新找的男的。2015年1月3日凌晨2点左右,彭某回家中抓住了这个男的,还报了警。杨某某辨认出赵海欧就是该胖男子。

(4)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年底开始,杨某的孕婴店雇员周某某看到杨某与赵海欧象夫妻一样生活、经营杨某的店铺,动作亲密,杨某与彭某的女儿还叫赵海欧爸爸,杨某对外称他离婚了,赵海欧是她现在的丈夫。听杨某说,他们办了一张假结婚证去两次贷了20万元。周围邻居都觉得他们在耍朋友。

(5)王某某、张某的证言。证实杨某店铺的邻居王某某、张某于2013年底,看到一个矮胖男子长期和杨某一起经营孕婴店,二人动作亲密。杨某称自己和彭某离婚了,和这个男的在耍朋友。周围邻居都认为他们在耍朋友。王某某、张某辨认出赵海欧就是该男子;辨认了杨某。

(6)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左右,杨某介绍艾某某认识了赵海欧;后来看到过赵海欧开一辆黑色别克汽车和杨某一起接杨某的女儿。

(7)万某某的证言。证实万某某经营一家投资公司,杨某和赵海欧一起来借过两次钱,杨某称自己离婚了,赵海欧是她的男朋友,杨某为赵海欧担保,分别借了5万元和15万元,杨某还用了赵海欧在彭州的一处房产做抵押。

(8)刘某、廖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旅馆都是按要求进行一人一证入住登记的,赵海欧在大邑县康辉旅馆入住登记共6次,且均未超过24小时,2014年8、9月份期间只入住过1次。

8、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实彭某与杨某于2010年结婚后育有一女。2014年12月,彭某听说其妻子杨某长期和一个叫赵海欧的男人生活在一起,女儿也叫该男的爸爸。2015年1月3日凌晨1点,彭某回家敲门,等了半小时杨某才开门,彭某在其家中发现客房窗台藏了一个男的,在抓扯中,该男的跑了,彭某遂报警,并在小区楼顶把该男的找到,然后警察就来了。

9、被告人赵海欧的供述。供称赵海欧经常在杨某铺子上耍,知道杨某与彭某是夫妻,彭某是军人。2014年7、8月份,赵海欧因做生意资金困难,用了假的房产证、赵海欧与杨某的假结婚证,并由杨某担保,向贷款公司分2次共借了20万元,期间经常在杨某的孕婴店帮忙,没有回彭州的家。2015年1月2日晚上11、12点钟,赵海欧在杨某家耍时,彭某回来了,杨某怕彭某打赵海欧,便叫赵海欧藏起来,但被彭某发现了,过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赵海欧提出自己没有与杨某同住过宾馆,也没有在杨某家与其同住,且其在公安机关调查之前不知杨某的丈夫彭某系现役军人的辩解,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欧明知杨某系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同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军婚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破坏军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海欧辩解自己没有破坏军婚的事实及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的意见,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赵海欧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海欧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晓南

人民陪审员严玉华

人民陪审员陶守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