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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利用工作之便收取工程评标费和保证金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16-07-22  浏览:
       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甲在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公司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之机,以收取工程评标费、保证金为名,多次骗取他人款项共计人民币9.8万元。2012年7月,甲在乙承接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厂房工程过程中,以收取评标费为名,骗取乙人民币3万元。同年年11月,甲在丙承接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厂房工程过程中,以帮丙做预算为名,骗取丙人民币1万元;同年年10、11月,甲在丁承接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厂房工程过程中,以收取工程评标费为名,骗取丁人民币3万元;2014年3月,甲在戊承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工程过程中,以收取工程保证金为名,骗取戊人民币5万元。甲归案后,向公安机关退出了其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102181元。
在开庭审理时甲辩称自己没有收取戊的5万元钱。法院查明,根据戊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均证明甲向戊发放中标通知书,收取了5万元保证金的事实。同时,证人证言证明甲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不负责工程招投标工作,公司未发出过上述中标通知书,亦未收取过保证金,被告人甲也未上交过施工单位的保证金。所以法院对甲的辩解未采纳。
本案中,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法院判决认为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的,对发现之罪与前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