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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参考案例--[第1587号]徐某某重婚案-审理重婚犯罪时不应宣告婚姻无效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5-12-09  浏览:

刑事审判参考(2024.6 第13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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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7号]徐某某重婚案-审理重婚犯罪时不应宣告婚姻无效
二 、主要问题
审理重婚刑事案件时,认定被告人构成重婚罪,是否应一并判决宣告双方婚姻无效?
三、裁判理由
本案系重婚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同时请求一并宣告婚姻无效。审理过程中对在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重婚罪的同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根据自诉人的诉请一并判决宣告双方婚姻无效,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可以一并宣告双方婚姻关系无效。主要理由为:刑事 自诉案件不同于公诉案件,诉讼形式更加灵活,甚至可以调解,自诉人 一并请求宣告双方婚姻无效,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 度,可以一并处理。同时,重婚本身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认定被 告人构成重婚罪, 一并认定双方婚姻无效并无不当,该做法也符合最高 人民法院相关电话答复的精神,实践中亦有不少案件如此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宜在刑事判决书中作出此类宣告。主要理由为: 刑事自诉案件仍然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判决中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项缺少法律依据。重婚刑事判决只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重  婚罪及判处刑罚的问题,虽然根据民事法律规定,重婚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但宣告婚姻无效属于民事案件案由,不宜在刑事判决中作出此类判项。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并认为刑事判决作出民事判项均应当具有法 律依据,宣告婚姻无效不属于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 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审理重婚罪案件时,不能在刑事判决中一并宣告 婚姻无效。理由有以下五点。
(一)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外不应在刑事判决中作出民事判项
首先,从功能属性上看,刑事判决本质上是人民法院以法定的程序, 确定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并附随处理相关  犯罪物品及涉案财物、确定是否赔偿因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直接造成的  物质损失,以及特殊情况下基于特殊预防的考虑对被告人处以某些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一种法律后果宣告方式;民事判决则是人民法院针对各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与撤销、民事责任的承担与调整而依据法定程序作  出的民事法律后果宣告方式。由于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存在的场域和成  立的要件并不相同,故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调整和处理的法律关系亦不  相同,原则上两者之间不宜混同处理。例外的是,根据法律规范的授权,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 损失赔偿问题,人民法院可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一并作出判决。除此  外,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应当互不理涉、相互独立,刑事判决不宜作出 民事判项,以防刑事判决判项内容被不当扩大,偏离刑事判决的功能属性。
其次,从诉讼规则来看,刑事犯罪事实的处理和民事婚姻效力的认 定分属不同的诉讼程序,解决的是不同的法律问题,在法律没有明确授 权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在重婚罪刑事案件中判决婚姻关系无效。这正如 审理合同诈骗罪案件时,不应在刑事判决中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本案 中,重婚刑事案件的审理只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重婚罪以及判处何种 刑罚,虽然认定被告人构成重婚罪后,婚姻关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 十一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但婚姻效力问题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另行确认。
最后,从附随程序来看,对于需要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 往往需要在宣告婚姻无效的同时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  问题,并非单纯宣告婚姻无效。因此,此类具有复合型诉讼内容的案件, 更加不宜由审理重婚刑事案件的刑事诉讼一并解决。
(二)刑事判决判项的类型和内容应当具有源自刑法、刑事诉 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依据
刑事判决定罪之有无、判刑之轻重,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决定性 宣告意义。因此,刑事判决主文部分的类别、内容以及判项表述应当受 到来自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严格限定。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判决的判项类型概括起来主要包括触犯的 罪名以及宣告的刑罚、犯罪物品的处理、非刑罚处罚措施,对于附带民 事诉讼案件,还涉及是否支持被害人的赔偿请求。上述判项内容实际上 都源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对于如何在诉讼程序中贯彻刑法, 对于刑法所确定的定罪、量刑及刑事责任的具体实践,刑法与刑事诉讼 法在判项设置上是相互衔接的,相关法律规定均为在刑事判决判项中作 出定罪量刑、附带民事赔偿、涉案财物处置、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有关判 决做好了衔接。在重婚罪的刑事判决中作出宣告双方婚姻关系无效的判 项无论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都于法无据。
(三)宣告婚姻无效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有观点认为,本案中自诉人在诉请法院追究被告人构成重婚罪刑事 责任的同时, 一并诉请宣告婚姻无效,属于实质上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故理应在判决中一并作出处理。我们认为,该观点对附带民事诉 讼的范围理解有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收案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 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本案自诉人提出的宣告 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属于民法上对婚姻效力的确认之诉,并非犯罪导 致的被害人方物质损失的范畴。
(四)有关电话答复意见已失效
198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针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  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判处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谁判决的请示》 作出电话答复,“非法婚姻是构成重婚罪的前提,法院在判决重婚案件的同时,判决书中应一并写明解除非法婚姻,这不属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应当指出,该答复于1980年作出,彼时,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均刚刚施行,司法实践中对重婚罪的法律适用、审理程序、处理方式等尚缺乏统一的规则。与此同时,民事诉讼法尚未制定,而1980年婚  姻法尚未实施(1981年1月1日实施),1950年出台的婚姻法中虽然规  定了禁止重婚,但并未规定重婚导致的法律后果,亦未明确通过何种程  序解除基于重婚的婚姻关系,重婚的刑民程序之间并未有效衔接,无效婚姻纠纷亦尚未成为人民法院一种专门的民事案由,有关处理程序尚不完备,地方法院在民事判决中处理重婚等非法婚姻的做法不一,有判决  解除非法婚姻的,有判决废除非法婚姻的,还有在判决中不表述的。此  外,由于彼时的军事法院并无相关民事判决职能,对涉及军人重婚的, 亦难以有效处理。因此,该答复属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司法政策产物。 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  的决定》,该答复现已失效。
应当指出,尽管该答复已经被废止,但其精神应当被正确理解。其 中,关于如何处理非法婚姻,该答复也提出了解决路径,指出兰州军区 空军军事法院应将林某远重婚罪的判决书副本送达关系人鲁某荣,可补 充向鲁某荣宣告,她与林某远的非法婚姻关系已解除,宣告事项在送达 证上记明归档备查。关于补充宣告是通过书面还是口头方式,并未详细 规定,但至少可以明确,不应在重婚罪刑事判决书中一并宣告双方婚姻 关系无效。因此,即便该答复未被废止,从中也不能推导出,在现有法 律框架下可以在重婚刑事判决中一并宣告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五)符合相关规定的精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重婚是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  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  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  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无效婚姻的确认,我国采取的是宣  告主义,而非当然主义,即应当由法定程序宣告确认婚姻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当事人对涉及无效婚姻的纠纷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婚姻无效纠纷,人民法院对于经审查确属 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此外,重婚刑事案件所涉婚姻的情况较为复杂。由于婚姻登记程序 的发展及各地婚俗观念和习惯的变化,在我国长期存在法律婚与事实婚  两种婚姻状态。例如,对于两段婚姻均为事实婚或者重婚的婚姻属于事  实婚的,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 一般无须专门宣告婚姻无效;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两段婚姻均为法律婚的,或者重婚的婚姻系法律婚的,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  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第三款关于“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  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的规定, 也可以通过建议婚姻登记部门撤销的方式予以解决,且此种操作更具便利性 。
综上所述,本案二审撤销原判在刑事判决中一并宣告婚姻无效,是 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