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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吉0882刑初184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20  浏览:

​案由    诈骗合同诈骗   

案号    (2021)吉0882刑初184号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1日以大检刑检刑诉〔2021〕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5月26日建议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7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于2021年6月25日做出大检刑检刑变诉〔2021〕Z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本案相关事实进行了变更。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批,延长审限三个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大检刑检刑变诉〔2021〕Z8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本案罪名进行了变更。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第二次进行了开庭审理。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君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能为被害人康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与康某的妻子郭某签订门市房过户协议,并收取房屋过户费及中介费31,500元,为康某购买的房屋办理评估,评估费用500元。在康某提供的土地证过期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时,再次骗取康某土地出让金费、测量费等费用25,700元。被告人李某某在未能帮助康某办理过户后,经康某多次催要偿还5500元。被告人李某某将康某交纳的51,200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后逃跑。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康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赵君英认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意检察机关的变更起诉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及家属于2021年6月24日向康某退赔人民币51,700元,并得到康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2021年2月21日新春街派出所接到南关分局情报中心指令,在逃嫌疑人员(李某某220882198708251311,在逃编号T2208820000002021020015)预警。该逃犯身份信息在长春市南关区汉庭酒店进行身份登记入住8509房间。新春街派出所民警车某、钱某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在长春市南关区汉庭酒店8509房间将在逃人员李某某抓获。

(2)李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证明李某某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3)大安市公安局联合派出所出具的李某某现实表现证明。证实:李某某,男,出生日期:1987年8月25日,身份证号:22××11。户籍所在地址:吉林省大安市联合乡红权村姜油房屯。现住址:吉林省大安市联合乡红权村姜油房屯。经查,该人在我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

(4)吉林省立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立信【2018】估字771号土地估价报告。

(5)郭某与李某某签订的门市房过户协议。

(6)大安市某房产中介所于2018年8月6日出具的收据一枚。证实:李某某于2018年8月6日收到郭某人民币31,500元。备注:办理过户费用及中介费。加盖大安市某房产中介所章,经手人李某某。

(7)李某某出具的收据一枚。证实:李某某于2018年8月10日收取郭某土地出让金25,700元,多退少补。收款人李某某。

(8)大安市某房产中介所的个体户信息、经营者信息。

(9)大安市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0月17日出具的申请人郭某的业务受理单。

(10)康某提供的宗地图、房屋所有权人李某证明、李某土地使用证。

(11)康某转账给李某某的微信截图。

(12)吉林省立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立信【2018】估字771号评估报告的土地出让评估费为500元整。

(13)2011年5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大安市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我局办税服务厅查询系统,李某位于大安市长虹街1-8-392,不动产单元号220882001101GB28091宗地,未查询到缴税记录。

(14)被害人康某对李某某的谅解书及收据。

2.证人证言。

(1)证人姜某的证言。

我在自然资源局的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工作,主要负责协议上土地出让相关事宜。还有只有在我这办理完业务之后,才能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我只知道有李某某这个人,李某某是大安市一个房屋中介的,在我那办过业务,但是我和李某某不熟悉。李某某在我那办过土地出让手续,我都已经给李某某开了交费单子,但是李某某一直没有交费,他的土地出让手续放我这一年左右才拿走。我记得李某某是拿着李某的土地证和房产证,要把李某的名变更为郭某的名,我记得李某的房产地址是老副食品大厅那。是2018年10月17日,因为当天我给李某某出了业务受理单。李某某给我的手续就是业务受理单上的内容,还有评估公司给出的评估报告,这些手续都被郭某拿走了。因为李某某拿给我的李某的土地出让年限过期了,要交土地年租金和出让金,在我这得交两万七八千元钱。还有过户要交钱,但是要交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我给李某某开完交费票子后,李某某就一直没有交费,之后李某某放在我那的房产证等件也没有拿走,后来我在大安市内碰见过几次李某某,我每次都和李某某说:你的业务办不办了,要是办理的话就抓紧办,要是不办的话就把房产证等件拿走。每次李某某都说要办,过几天就去办,但是李某某一直都没有到我们办理业务。大约过了一年多,这些件被一个叫郭某的人拿走了。如果郭某不把件拿走的话,李某某要是继续办理的话还能继续办。李某某自从把李某和郭某的件放到我那离开之后,再也没有继续办理过李某和郭某的土地出让业务。当时我给李某某出缴费单时,李某某在我这需要交25,000元左右,剩下还要在地税交交易税,也得一两万元钱。

(2)证人郭某的证言。

我是康某的妻子。老食品大厅的门市房是2018年7月份买的。由我家使用呢,但是还没有办房屋过户。2018年8月份之前不认识李某某,我和我丈夫康某到他的某房产中介所找他代办门市房房屋过户后就认识他了。李某某先后两次收了我们57,200块钱,收完钱后至今也没有把房屋过户手续替我们办成,自从2019年6、7月份之后就找不着他了。第一次交给李某某31,500块钱,1500块钱是代办费,30,000块钱李某某说是房屋过户费。第二次给了李某某25,700块钱,当时李某某第一次带我们去政务大厅办理房屋过户,没办成,他说门市房的土地证过期了,得补交25,700块钱土地出让金,第二天我和我丈夫就去了李某某的中介公司交给他25,700块钱。这两次都是给的现金,交完钱后李某某给我出的收据。李某某带我们一共去了3、4次大安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房屋过户,具体记不清了。每次到那他都是让我们在政务大厅一楼等着,他自己上楼说给我们办手续,不大一会就下楼不是跟我们说人不在就是说办手续的人出门了。2018年11月份最后一次带我们去政务大厅,这次他跟我们说房屋过户办完了,让我15天后到政务大厅自己领房产证,过了15天我去政务大厅,政务大厅的工作人员说根本就没交钱,没办理过房屋过户手续,这时我才知道被李某某骗了。当知道被他骗了之后我们就一直找他,他那时手机换号,他开的房产中介也都黄了,根本找不着他。后来我丈夫找到他了,我们管他要我们交给他房屋过户的钱,他当时没有,说以后慢慢还我们,他当时给了我们2000块钱。给完这2000块钱之后李某某又不见了,后期我丈夫又找到了他大概两次,这两次每次都给我们点钱,具体给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有一次是微信给我丈夫转的账。后来到了2019年6、7月份左右李某某就失踪了。自始至终我没有单独跟李某某关于办理房屋过户的事交涉过,每次都是我和我丈夫去的。

3.被害人康某的陈述。

我来报案,我被人骗了。2018年7月份,我在大安市老食品大厅那买了一个门市房,位置在南门东数第二家。买完门市房后几天后我在大安市供电局对面的某房产中介办理房屋过户,当时这个房产中介公司的牌子上有代办房屋过户的项目。进店后就是这个李某某接待的我,李某某说他是老板。我问他能不能办房屋过户,李某某说能办,他问我手续全不全,我跟他说我手续都全,他当时就说能办理,他说他就是干这个的。最后我们谈的是我花1500块钱中介费,李某某替我代办房屋过户,过户费用由我出,当时李某某说过户费用需要30,000块钱。谈完后在2018年8月6日,我和我媳妇在某房产中介公司跟李某某签了门市房过户协议,当时是我媳妇郭某跟李某某签的合同。我们当时给了李某某31,500块钱现金,其中1500块钱是中介费,30,000块钱是房屋过户的费用,李某某给我们出了31,500块钱的收据。给完李某某31,500块钱后我和我媳妇就回家等着了,过了三天后李某某给我打了电话让我和卖我房子的人去他公司,他带我们去办房屋过户。挂了电话后我和我媳妇还有买我们门市房的老两口去了李某某的公司,李某某开车带着我们两口和卖我们门市房的老两口去了政务大厅,到政务大厅后李某某让我们在楼下等着,他去给我们跑手续。李某某上楼不久就下来和我们说门市房的土地证过期了得补交钱,我媳妇问李某某怎么还要交钱呢?李某某跟我们说他当时以为帮我们找找人就不用交滞纳金了,但是现在不行了,这笔钱必须得交,还差25,700块钱。当时我们没有交钱,李某某让我们自己考虑考虑,然后李某某就走了。到家后我和我媳妇又看了一下之前我们和李某某签的房屋过户协议,那里面有个第四条写的是如果因为我们的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的话费用不退,就这样第二天我们又给李某某拿了25,700块钱的现金,李某某给我们出了收据,当时定的是多退少补。交完钱后我和我媳妇就等着他给我们办过户,等了好几天也没有信,我就去李某某打电话他不接,我就去他的中介公司找他,到他的公司后我发现这个公司的牌子没了,门也锁上了。看到这些后我就给李某某打电话,后期我用我儿子的电话给他打电话他接了,我问他咋回事,李某某跟我说让我放心,他说他还干着呢,他还有一个店在三中后面,他媳妇照顾着呢,他说他把店挪到他媳妇那了。之后我就按李某某说的去大安三中后面的一个房屋中介公司打听,这个公司我忘记叫什么名字了,当时三中的那个店也关门呢,我在这个店的邻居那要了这家店的电话号码,我把电话打过去后对方说她认识李某某,但这个店根本就不是李某某的,她也不是李某某的媳妇,她把李某某媳妇的电话给我了。我就给李某某的媳妇打电话,李某某媳妇接电话后说不知道我和李某某的事,让我找李某某去。之后我再给李某某打电话他就不接了,我就一直找李某某,有一天我给他打电话他忽然接电话了,他接电话后跟我说他没在大安,在电话里他跟我说他明天回大安就给办,让我们和卖房子的第二天下午在大安政务大厅等他。第二天下午我和我媳妇还有卖房子的老大哥在政务大厅见着他了,跟第一次一样他让我们在一楼等着他,他去给我们办手续,过了一会李某某叫我媳妇和买房子的老大哥去办理房产的前台签字,签完字后李某某让我们回家等着,等办下一步时再叫我们。我们回家后就又没有消息了,我就一直联系他,他不接电话我也给他打,忽然有一次他又接我电话了,他让我和买房子的第二天下午两点去政务大厅等他。第二天我和我媳妇还有卖房子的老大哥在政务大厅等到他了,跟以前一样让我们在一楼等着他,他去办理。不一会李某某就回来跟我们说我们的钱还不够,当时我媳妇就有点生气了,问他咋还不够,他看到我媳妇生气了又跟我们说没缺多少钱,不用我们拿钱了,他自己拿。之后他就又去房产办业务那边去了,不一会他回来跟我们说办完了,让我们15天后去取房照,让我们别再找他了。过了15天我媳妇去政务大厅取房照,到那后房产的工作人员说我们什么费用都没交,根本就没办,就是把老房产证和土地证扔到政务大厅的工作人员那了。听工作人员说完后我们意识到被李某某骗了。我们就开始找李某某,他电话不是关机就是不接。过了得有一个多月左右,我在街里碰到李某某了,我就问他我的房产证的事,李某某跟我说他也被骗了,我跟他说你被骗不被骗跟我没关系,你办不了把钱给我退回来,当时李某某说他没有钱,他给我张罗去。他把身份证和户口本押给我,但第二天李某某的媳妇和李某某他妈就把户口本和身份证取走了,说和李某某办离婚用。之后我就一直给李某某打电话管他要钱,在我不停找他的情况下他给了我三次钱,具体期我记不清了,第一次给了我2000块钱现金,第二次给了我1000块钱现金,第三次微信转给我2000块钱。每次他给我钱时我问他剩下的钱啥时候给我,他都说现在没钱,等有钱了再说。第三次他微信转给我钱之后我就联系不上他了,微信也不回,电话也不接,一直到今天我也联系不上他,我就来公安局报案了。他给我现金时我当面给他出收据了,出了两次,第三次是微信转账有转账记录。李某某的房屋中介公司叫某房产中介公司,公司是谁的我不知道,但李某某说他就是老板。位置在大安市供电局对面。大约在2018年9月份左右就关门了,牌子早都摘了。第一次去李某某的房屋中介公司办理房屋过户,他说他能办,他说他就是干这玩意的,他帮我们办省时间、速度快、花钱少。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因为我骗人钱了,被大安市公安局上网通缉,所以被长春警察给我抓到后移交给大安市公安局的。2018年7月份的时候,具体日期我记不住了,我在大安市供电局对面开了个某中介,有个年龄大的老头,后来我知道他叫康某,来我这咨询房屋过户的事,当时他来了好几次,我也是为了让他能在我这做,当时我给他算的的过户价格就挺低的,后来康某领着他老伴又来了两次,咨询完以后想在我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时我让康某和卖他房子的人重新签了个合同,我是为了将来方便过户,我当时收了康某31,500元钱,其中30,000元钱是过户的上税钱,

1500元钱是我收取他们的中介费用钱,钱收完以后我让他们回家等着去了,大约过了二三天后,我领着他们买卖双方去政务大厅办理过户手续。我让他们等着我给他们办理业务,在我办理业务的时候,我发现他们办理的这个房屋转让土地使用过期了,要想正常办理过户还得需要交钱,我找人算了一下还需要25,700元钱,这些钱里面包括土地出让金和测量费、聘雇费用钱,开始的时候康某不想交这个钱,我又劝了康某一会,康某自己也咨询人问完了之后决定交这笔钱,就在政务大厅屋内康某又给我25,700元钱让我帮他继续办理,钱给我以后我在政务大厅又呆了一会我就回家了,我把从康某那里骗来的钱用做还饥荒了,这期间康某总找我问我啥时候给他办理,我总安抚他说快了,让他再等等马上就能给他办了,后来有一段时间我就不敢接他电话了,因为我把他给我的钱早都花了事也办不了了,我只能拖着他了,最后我开的这个某中介也关门了,康某看我这个店关门了着急了,总给我打电话,我开始不接,后来我接了,他问我能不能给他办了不行把钱还给他吧,我说你别害怕我能办,再说了我还有一个店在三中后院那,不相信你去那里问问。就这样拖了几天后康某又开始找我了,总给我打电话,我和他说:“明天下午你们买卖双方去政务大厅等我吧,我没在大安市,我明天回去给你们办理过户手续”,第二天的下午我去政务大厅说给他俩办理过户手续,然后让他们在前台签个字就让他们回去等着去了,我说等下一步的时候我再联系你们。又过了一天后,我又让他们去政务大厅一楼等着,过了一会后我让他们两口子在交点钱,康某他媳妇有点不高兴了,和我有点急眼了我说那行了这个钱我出吧,我又去前面办理业务了完事我回来和他们说办完了,以后别再找我了,过了15天后你们自己来取房照吧,然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十五天过去之后露馅了,我知道房照根本没办下来,康某又开始找我了,开始的时候我不接电话,他就一个劲打,大约过了一个月左右我在街里碰到康某了,康某朝我要钱我说我钱都给你办事了,对方把我骗了我也没办法,后来我把身份证押给他了,我和我媳妇离婚的时候我媳妇找康某取回来的。康某总找我要钱,有时候还说要报警要立案啥的,我为了安抚他我给他转过三次钱第一次转了2000元钱,第二次转了1000元钱,第三次转了2000元钱,直到我被抓住的时候我也是在躲着他,这就是我骗康某钱的整个事情经过。开始我真想挣点业务费用没想骗他,后期我饥荒多了才想骗他的。我都是按照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算完应该正常交的钱,我只是没交,骗完后自己用了。我认罪认罚。

5.视听资料。

车某电话录音。证实:大安市某房产中介所实际经营者是李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委托调查评估,大安市司法局建议对李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本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孙志峰

审 判 员  张桂晶

人民陪审员  史春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