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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关于Q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一审辩护意见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19-01-24  浏览:

       关于Q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Q某某家属委托,并征得Q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依法调查了解以及已经进行的法庭调查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Q某某无罪。
       一、Q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1、Q某某没有签收(2014)镜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Q某某供述没有签收(2014)镜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书,辩护人也没有看到Q某某签收(2014)镜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书的送达回执。刑事自诉状中描述2014年1月17日法院依法向Q某某送达了保全裁定书,没有任何证据佐证。辩护人提出合理怀疑认为保全裁定书是2014年1月17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需要60天才能生效,也就是说该民事裁定书在2014年3月17日对Q某某生效。Q某某名下三山区峨桥镇繁峨公路房产在2014年2月就已经拆迁完毕。最高法指导判例和解释,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另外,房屋是政府因维修道路需要拆迁,即使Q某某不同意拆迁,政府同样会强制拆迁。自诉人仅提供房产局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房产局和政府把已经查封的房屋拆迁但是没有通知镜湖区法院,这说明问题出在房产局和政府之间。辩护人再次提出合理怀疑认为房屋拆迁手续是在房产局签收送达回执(2013年12月26日)之前完成,否则政府不可能会把没有解封的房屋拆迁。
       2、(2014)镜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书没有明确查封对象。
      (2014)镜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项内容是:“对Q某某所有财产在价值4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这种表述对Q某某个人来说,没有明确执行对象,Q某某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哪一套房屋会被法院查封。
       二、Q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标准
       辩护人查找了所有2014年2月之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发现符合Q某某罪名的规定。Q某某所有拆迁补偿款全部用于还债(附还债清单),不存在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Q某某不服(2014)镜民一初字第000019号民事判决书,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同时尊重生效判决书的权威,在以后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愿意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内容
        Q某某唯一的财产是金鼎广场有一套200多平方米的房屋,同意法院拍卖,所得拍卖款在还清抵押债权后,优先偿还自诉人债务。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坚持的有罪证明标准,只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从现有证据看,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众多合理怀疑未能排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辩护人:苏义飞律师
日期:2018.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