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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甘2926刑初108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20  浏览: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甘2926刑初108号   

​东乡县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2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了。东乡县检察院检察员陈丽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马某制作虚假《钢结构承包合同》展示给包咱黑代、尚海明取得信任。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马某以合作建设钢结构工程为名与其二人在本县河滩镇一餐厅签订一份《钢结构工程合同保证书》,被害人通过微信向马某转账共计7万元,后马某找各种理由推辞,不履行合同。至2021年5月份,马某将诈骗的事告诉二被害人,并退还8000元,后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签订虚假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酌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临夏市人民法院(2018)甘290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马某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马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5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马某退赔赃款人民币62000元,发还受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唐占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江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