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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青2224刑初20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18  浏览: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青2224刑初20号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检察院以刚检刑诉(20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小婷、检察官助理切吉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伐某某家中1757.5亩草场使用权系家庭成员九人共有,后家庭成员分家后,被告人伐某某分得草场使用权260亩。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伐某某与叶某签订草场租赁协议,将自己分得的260亩草场使用权租赁给叶某,租金为36000元,并约定租赁期限为2021年农历4月1日至2024年农历4月1日。协议签订后,叶某按协议将租金支付给被告人伐某某。    

被告人伐某某因所欠外债较多,无力偿还,遂产生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实施合同诈骗的犯意,其隐瞒已经将自己260亩草场租赁给叶某的事实,于2020年11月30日、12月9日、12月22日,与被害人马某先后签订三份草场租赁协议,将自己已经出租给叶某的260亩草场和证人尕某所有的700余亩草场,共计1100亩草场租赁给马某,并约定草场租赁期限为2021年农历4月1日至2031年农历4月1日,约定租金共计192000元,马某支付租金182000元。    

2021年1月16日,被告人伐某某再次以同样方式欺骗被害人叶某1,与被害人叶某1签订草场租赁协议,将自己的260亩草场和证人切某所有的一块草场,共计600亩草场出租给被害人叶某1,约定租赁期限为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租金为36000元,签订协议后被害人叶某1支付给被告人伐某某19000元租金,并将20只羊羔抵价给被告人伐某某。经刚察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20只羊羔价格为15000元。    

被告人伐某某实施犯罪后隐匿行踪,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将所获钱款用于偿还赌债、个人消费。后被害人马某发现被告人伐某某存在同一草场向多人出租的情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21年7月7日将被告人伐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伐某某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草原试用装复印件、草场租赁协议复印件、收条、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清单、草场承包合同、照片、刚察县发展和改革局刚发改(2021)2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爱人马某、叶某1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公某、才某1、尕某、才某2、三朋达日杰、周某、吉某、切某、宽某的证言;4.被告人伐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伐某某已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现金21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伐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5年9月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伐某某退赔被害人马某182000元、叶某3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尹发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燕

书记员    仁青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