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法律案例

(2020)冀11刑终89号范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0-27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11刑终89号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审理枣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9)冀112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范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范某因刘某(另案处理)欠自己借款无法偿还,便与刘某、孟某等人相通谋,欲将刘志雨父亲刘世平名下枣强县汇景澜鑫小区3号楼1单元202室卖掉,以偿还刘某欠自己的借款。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范某在明知上述商品房已出售给他人的情况下,由范某通过江某1(江某2)联系到被害人李某1,利用孟某(另案处理)及刘某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与被害人李某1签订售房买卖协议,将该商品房以11.6万元价格卖予李某1。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范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刘某、孟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牛某、张某、李某2、江某1等人的证言,范某微信朋友圈截图,售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刘某微信支付交易收支明细证明,枣强县公安局刑侦一中队关于范某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枣强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枣强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范某政治面貌证明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相通谋,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范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举报他人犯罪的线索,对破获案件起到积极作用,虽不构成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一万六千元。

上诉人范某主要上诉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要求二审联系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所采用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的家属于2020年3月5日退赔了被害人李某1经济损失十一万六千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但定罪错误,应予纠正。关于上诉人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范某的供述、同案犯刘某、孟某的供述、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范某对于商品房已售出的事实属于明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王国江

审判员  王 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