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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05刑终14号杜某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0-27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5刑终14号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冀0502刑初3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1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以借车用为由将被害人甄某停放在邢台市桥东区供电东院的牌照为冀E×××××丰田卡罗拉汽车借走,并将行车证从甄某包里偷走,把甄某身份证用手机拍了照片。当天下午,杜某某用微信联系收二手车的刘某,称手里有一辆凯美瑞汽车,问能卖多少钱。当天下午4、5时许,杜某某开此辆丰田卡罗拉汽车找到刘某,刘某叫来专业做二手车的朋友王某1,杜某某谎称车主甄某是其女朋友,提供了车辆登记证书原件(甄某放在车内副驾驶前的储物箱内)、行驶证原件、车主身份证复印件,王某1把杜某某的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拍摄了照片,杜某某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王某1。杜某某于2018年12月27日和刘某签订汽车转让协议书,王某1将此车过户到自己名下,过户后该车车牌号为冀E×××××。2019年1月18日王某1又将该车过户给赵志芳,过户后现车牌照号为冀E×××××。经邢台市桥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4566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未退赔。

上述事实,由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其2018年1、2月份认识甄某的,我们就是普通朋友关系。其在她开的麻将馆打扫卫生,她给其发工资。2018年12月25日下午,其在甄某租房处趁甄某不注意将她行车证从她包里拿走,把她身份证用手机拍了一下,然后给甄某说开她车拉其妈去内丘看其姨,她就把车给其了,当时说的是最晚第二天还她。之后其去内丘找刘某,把车押到他那,当时押了1万元钱,说好还10200元,就能把车开走。其拿了这1万元就去桥西区上的滨河小区麻将馆打麻将了,想着用这钱去赢个钱,没想到把钱输了。第二天其再联系刘某,从他那又拿了1万元,又在这个麻将馆打麻将输了。其就又和刘某联系,他说再拿钱就得把车过户了,其说行,当时想着过不了户,没想到车真过户了,后来才知道这车的绿本在车上,过户后刘某又给了其2万,但抛去违章和利息,到手里也就是一万七八千元,具体数其记不清了。这1万多有4000元其就还了以前的账了,剩下的钱都输在麻将馆了。

甄某不想干麻将馆了,其和她谈好了给她8000元,她把麻将馆给我,所以其想着把她车开走押两天,其拿着钱去赢8000元,这样其就能把这麻将馆接过来了。甄某的车是灰色的丰田汽车,车牌号冀E×××××。其不清楚把车过户给了谁,刘某找的人,过户的时候其也没有跟着去。

甄某的车其开走后,其去内丘找刘某买电话卡,因为贵没买,当天其腿上长的脓包破了,其就在内丘输液了,次日,其给刘某打电话让他处理一下甄某车我造成的违章,刘某就把车开走了,后来27号下午他给其说违章处理完了,违章的钱是其掏的,大约1000多元,这钱是28号给他的。这时候其接到朋友的电话说甄某已经到刑警队告其诈骗了,车已经过户给其他人了。我给刘某打电话问怎么回事,刘某说车辆的大本在车上所以过户了,其说车得开回来,得准备4万元钱,其联系了一个叫韩来印的叔叔,其找他借的钱,他给其微信转账了4万元钱,后来其分几天都给了刘某转过去,微信有转账记录证明。其当时大概转了3万多,所以车没要回来,现在钱还在刘某处,他没有给其退钱。他给我转了5000元,其他的钱没有转过我,这钱是我借给他的。之前公安机关讯问其时,其不敢说实话,其不相信公安机关,其怕甄某或刘某找公安机关的人了。刘某给其说处理违章开他的POLO车费油,所以其就让他把甄某的车开走了。其没让刘某去过户,是他自己过户的,其不知道他为什么过户。其和刘某没有什么经济来往,其和他的关系也一般,在这次之前没见过面。并没有想把甄某的车卖了,车其说给刘某开了,不知道为什么刘某给过户了。后来其听甄某说不要车了,让其给她6.8万元,其没有那么多钱,车在别人那里,其自己也没有那么多钱。刘某让其写过一张汽车转让协议书,写的时候是在2019年1月3日中午的时候,刘某应该还用手机录了。

第一笔2018年12月26日给小海(就是刘某)转了5000元,第二、三笔是在2018年12月27日小海给其转了两笔,一笔1000元,一笔4000元,这是其让他转给其的,4000其转给了其他人,1000元其用了。第四、五笔12月30日,其分两笔转给小海,一笔10000元,一笔5100元,这是其给他转钱用于要甄某的车。后边转了一笔1500元;12月31日转了10000元、1100元;2019年1月1日转了9000元,都是用于要甄某的车,一共是36700元。其不知道甄某的车是谁让过户给王某1的,车是2018年12月26日刘某从其这把车开走的,他开车是去处理违章,他能处理,其的驾驶证分已经不能扣了。是其自己要处理违章,违章是其造成的。刘某说要想把车要回来,就要其准备四万元钱,其没有给够他钱。甄某一直找其要车,其想着把车要回来再说,其怕其说不清楚,是其把甄某的车开走的,给刘某转的这36700元后来其找他要钱,联系不上他了,一直没要回来。

2、被害人甄某陈述,2018年12月25日下午3时,杜某某给我说用一下车把他妈拉到张果老山他姨那里,然后他就走了,到了晚上我问他为什么还不回来,他说拉着他妈和他姨去内丘了。到了晚上他说喝酒了,明天回来,第二天车限号,他还说要去石家庄,后来联系他一直联系不上,2018年12月29日我去车管所询问,工作人员说我的车已经过户给了一个叫王某1的人。我不欠杜某某钱,他欠我钱。我的车是丰田卡罗拉,车牌号冀E×××××,2012年的车,我2016年10月买的二手车,当时花了68000元,我买了车之后就把整车手续放在车副驾驶前的储物箱里,绿本也在里面,后来我发现我的行车证和驾驶证也找不到了,这两个证一直在我的包里放着,应该是杜某某偷走的。我很少在我租的房子里住,都是杜某某在这住,打扫卫生,照顾我的猫。

团结东大街供电东院租房处有两台麻将机,只有一台能用,我没有开麻将馆,我就说好打麻将,我没有说过把租房以8000元钱让给杜某某,我没有见过杜某某打麻将。2017年冬天到2018年春天我在桥西区滨河尚品小区物业楼打过麻将,据我所知杜某某没有在那里打过麻将,就是我曾经把杜某某介绍给了这个开麻将馆的老板小丽,杜某某在她那里负责打扫卫生,在那里住,但是不给他开工资,杜某某没有住的地方,后来听说小丽不再邢台开麻将馆了,去南方发展了。

3、证人王某1证言,2018年12月27日上午11点左右,我和刘某在邢台市手车交易市场门口收车的时候,一个男的在卖车,我们先和他谈价,说好了4万,当时这个男的说这是他媳妇的车,家里有人病了急需用钱。然后我们看了他给提供的手续,有车辆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原件、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有这3个车就能过户,我们还谈着车辆的违章我们处理,车号保留,我们和他签订了汽车转让协议,我还拍摄了他的身份证照片,姓名杜某某,身份证号1305021977××××××××,然后杜某某就拿了4万元钱走了。现在二手车市场过户不用原车主本人来,签一个委托书就行,是不是原车主本人签字都能过户。过户的手续主要是行驶证原件和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原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车管所的车辆过户信息中甄某的签名不是甄某签名的,是办理过户的人签的,具体是谁我不知道。

刘某是我的伙计,我们两个人一起收车,他现在回老家了,他们那里拆迁,到现在也没回来。2018年12月25日下午,刘某给我联系说有一辆丰台卡罗拉汽车多少钱能收是他做微商一个客户开客户女朋友的车,我是专业收二手车的,一听这个情况就告诉刘某收这个车的话必须过户,不超过四万元就能收。当天我是见到车后车的手续齐全能过户,我通过支付宝给刘某转的2万元钱(2018年12月25日下午,我有转账截图),2018年12月27日过户手续办完的,具体刘某怎么给的他的客户我就不清楚了。这辆车过户到我名下车牌号是冀E×××××,车在2019年1月16日把这辆车卖给了一个沙河的同行,买的时候我把这辆车的情况都给他说了,在第一次询问时说是在二手车市场门外见到的杜某某是因为想把事说的简单点。当时询问我时告诉我这辆车不能再往下卖了,主要是我怕车一直放在我手里贬值了,车当时已经过户到我名下了,所以就把车卖了。卖车的时候我没有通知公安机关,我要是通知了,就不让卖了,我自己的损失也没有人承担,所以自己就卖了。

4、证人张某1证言,我和甄某是朋友,平时关系挺好的。甄某在桥东区供电东院租了一个单元楼,平时她在这儿住的少,就是在阳台处养了几只猫,雇了杜某某在这儿照顾猫,平时杜某某也在这住,住了2、3个月了。2018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2、3点的时候,杜某某借甄某的车开,我问了一句借车干啥?他说开车把他妈拉到内丘他姨那里,然后他拿了钥匙就走了,再后来就是甄某让杜某某送车,杜某某说第二天送,后来说第三天送,再后来听说车被过户了。

5、证人丁某证言,我在卓威二手车交易市场工作,二手车交易的流程就是需要过户的车开来,先收费,查验,受理,选好,制证,出牌。过户时本人来最好,如果本人不来,需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代理人的委托书,过户车辆的登记证书,行驶证原件。市场的工作人员是不联系原车主的,不与原车主联系核实不来过户的情况,因为我们没有原车主的联系方式,出现情况后我们只是找委托人。

6、证人王某2证言,甄某的冀E×××××灰色丰田卡罗拉过户收续中的《个人机动车登记业务委托书》上面被委托人的签字是我签的。委托书上的甄某的签字不是王某1签的就是我签的,不是甄某签的。王某1是个二手车商,这辆车就是过户给他的,和她一起来的有两个人,另外一个人我不认识,只看了一眼是个男的,我没有和他说话。王某1给我提供了车辆证书原件、行驶证原件、车主身份证原件照片和复印件,符合我们二手车的正常交易了,所以我在不认识甄某的情况下就在委托书上签字了。王某1不能自己办理过户,因为买方和办理手续的被委托人不能是一个人。我不核实王某1提供的手续来源是否合法,我们市场上车行都是这样的。

7、证人刘某证言,2018年12月25日下午,杜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我,称手里有一辆凯美瑞汽车,问我能卖多少钱,我给他说具体得看车,后来杜某某来找我4、5点左右,他开来的是一辆丰田卡罗拉汽车,车号我记不清了,因为我刚做二手车时间不长,我就叫来专业做二手车的伙计王某1来看车,他当时看了车之后说这个车我们出4万元钱,杜某某也同意了这个价格,我就给杜某某分4笔转了2万元钱,每笔5000元。后来2018年12月27日把车过户了,之后把剩余的2万元钱陆续给他转过去了,车辆有违章销分花了1300元,也是从这剩余的2万元钱里出的。我把当时给杜某某的转账记录都打印了,交给你们。杜某某说这个车是他靠家的车,现在缺钱,想卖车。杜某某把这辆车开来之前,我就给他说了我们收车是要过户的,还给他说过户需要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复印件,他把车开来后我一看车的手续全能过户才给了4万的这个价。杜某某把车卖给我们签订协议了,协议是在2018年12月27日签的协议,后期没有补签过,我和杜某某微信联系的记录没有了,我换手机了。杜某某不让把钱转到支付宝或微信上,他说他支付宝不能用,他也没有银行卡,他就是叫我给他把钱充到他玩的游戏里了,他直接给的我二维码,然后我充的钱,这些转账记录我都在备注上写有杜某某或拼音duke123456的字样。其中在2018年12月26日下午一笔5000元转账是我朋友张某2给转的,当时我的银行卡在当天限额了。后来杜某某为了把车赎回去给我转过钱,转了1000元的订金,当时他不让我们把车卖了,交了1000元,说是给他留车一周时间,一周之内他把车赎回去,这1000元订金算到车款里,过了一周了,这1000元钱就不退给他了,车也就不留了。其他没有了,最初说收车的时候,我就给杜某某说我们手车是要过户的,而且把过户需要的手续都告诉他了,他才把车开来的。

关于车的事杜某某就是在2018年12年27日我给他转了5000元,分两笔,一笔4000元,一笔1000元,12月30日他给我转了1500元的钱是订金。其他的杜某某打给我钱后让我给他充到游戏里了,当时询问我的时候,我认为这个和车的事不是一个事,所以没说。最初杜某某是给我发二维码,让我转到贸易公司充值,第二天二维码就不能充值了,杜某某给我提供账号让我转账,上面备注要写上杜某某的游戏账号,也就是我写的duke123456,他说他的支付宝没有还钱,不能用,银行卡欠钱也不能用,只能通过我来给他充值。我和王某1是在2018年12月27日钱的汽车转让协议书,当时我和王某1都在场。2019年1月3日中午我没有见过杜某某,他没有让我给这辆车消违章,这辆车是过户的时候,才查出来有违章的,然后我和王某1一起处理违章和过户一共花了1300元。

给杜某某转账具体记不清了,其中我给杜某某微信转过2笔一共5000元,其他的都是他让我给他往他给我的二维码或者账号上打钱。他给我的二维码打钱后,显示是打到了“清流县智远贸易有限公司”,账号是11×××78,收款方:徐州香柏树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6日我通过杜某某给我的二维码扫码,用支付宝转到了“清流县智远贸易有限公司”3笔,分别在8:06转了5000元,16:04转了5000元,15:33转了5000元。转完这3笔后他给的二维码就失效了,不能转了,他给了我徐州香柏树商贸有限公司的账号,在2018年12月26日21:21转了5000元,12月27日17:52转了5000元;18:09转了7200元;2018年12月30日14:17转了1500元;8:35转了15000元:2018年12月31日8:52转了11000元;2019年1月1日9:27转了9000元。

杜某某在将卡罗拉汽车卖给我的时候有车辆登记证书,我们收车时必须要有的东西,这个登记证书是杜某某和我们第一次见面时就把登记证书拿过来了,如果没有登记证书我就不会收这辆车。

8、证人张某2证言,2018年12月26日刘某给我转了5000元钱,同时给我发了一个二维码,我直接通过扫码转了5000元钱,转给谁的我不知道。

9、鉴定意见,邢东认定(2019)012号关于丰田汽车认定结论书,经认定,价格认定标的丰田冀E×××××汽车一辆在价格基准日的认定价值为:人民币四万五千六百六十六元整(¥45666元)。

10、证人王某1提供的转账记录复印件,王某1通过支付宝给刘某转账2万元。

11、车牌号冀E×××××车辆登记信息、过户到详细信息,详见甄某车牌号冀E×××××车辆过户到王某1名下车牌号冀E×××××车辆的手续。

王某1提供的杜某某和刘某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书复印件,协议内容:甲方杜某某转让乙方刘某丰田汽车冀E×××××一辆,手续齐全,转让费为四万元整,签订日期为2018年12月27日11时50分。

12、车牌号冀E×××××车辆在2019年1月份后过户详细信息。

13、刑警三中队出示的办案证明,在邢台市桥西区西门内没有发现麻将馆。根据杜某某的供述,未能查找到开麻将馆的“小丽”的详细情况,无法对该“小丽”进行询问。

14、电话单,330×××5在2018年12月至今电话单157××××0590手机号话单查询:现该号码为空号。

15、杜某某提供的与刘某之间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刘某给杜某某转账的截图,刘某收到杜某某转账后代其充值游戏账号所对应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张某2转账截图。

16、刑警三中队出示的办案说明,抓获杜某某时,杜某某身上没有手机,无法调取杜某某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关记录。

17、刑警三中队出示的办案说明,甄某被骗汽车冀E×××××车辆登记证书原件现在冀E×××××机动车所有人赵志芳处,甄某被骗汽车冀E×××××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在2018年12月27日过户时被邢台市车管所没收,现该行驶证原件已被销毁。

18、刑警三中队出示的办案说明,侦查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到清流县智远贸易有限公司现已注销。调取徐州香柏树商贸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无法找到徐州沛县张庄镇徐沛路112号具体位置,未找到该公司、法人李令海本人,其电话已停机,无法联系上。

19、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徐州香柏树商贸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徐州香柏树商贸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局沛县税务局在金三系统查询,没有该户相关任何信息。

20、抓获经过,西门里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一起纠纷警情时,发现当事人之一是犯罪嫌疑人杜某某。

21、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邢东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杜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2、释放证明书,证实2016年8月5日被释放。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证明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能够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某辩称其没有诈骗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所得依法应予以退赔。根据本案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一、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杜某某退赔被害人甄某经济损失45666元。

原审被告人杜某某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判认定其涉案数额为4万元,其为向甄某要回车,已给刘某转款36700元;原判所使用证据不足,本案所有证据均为口供,没有确实的证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对证据人刘某、王庆民做伪证的行为受到法律严惩,还其清白。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同,不再赘述。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关于上诉人杜某某提出“原判认定其涉案数额为4万元,其为要回甄某要回车,已给刘某转款36700元”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在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甄某牌照为冀E×××××丰田卡罗拉汽车转让给王某1、刘某的事实,经邢台市桥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45666元,原判认定其涉案数额为4万余元并无不妥,对于上诉人杜某某转给刘某36700元,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杜某某提出“原判所适用证据不足,本案所有证据均为口供,没有确实的证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对证据人刘某、王庆民做伪证的行为受到法律严惩。还其清白”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中有被害人甄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刘某的证言及上诉人杜某某与王某1、刘某签订汽车转让协议书,均可证明上诉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甄某牌照为冀E×××××丰田卡罗拉汽车一辆的犯罪事实,本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上诉人杜某某提出该项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佳培

审 判 员 马瑞平

审 判 员 赵志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闫志清

书 记 员 李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