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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01刑终380号郭某等犯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0-26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1刑终380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1、唐某某2、李某某3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2019)冀0104刑初10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某1、唐某某2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并经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1系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辰公司)的股东及法人,该公司开发了丽景苑小区的住宅房。2016年7月20日,郭某1与刘海锋签订《债务重整协议》,约定将庄辰公司转让至刘海锋名下,并由刘海锋全权负责丽景苑小区项目运营,刘海峰在一定限度内承担前期庄辰公司的债务。次日双方就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债务、项目资料进行交接。同年10月20日,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法人为裴丑。

2017年4、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3谎称系河北庄辰公司股东,可以买到该公司开发的丽景苑小区房屋,将被害人尚某1介绍至郭某1处购买房屋。被告人郭某1在已经将河北庄辰公司转让,其无权再出售丽景苑小区的房屋的情况下,指使该公司经理被告人唐某某2办理此事,后在庄辰公司办公室内,唐某某2自称“唐军”,与李某某3使用该公司留存的盖有原公司印章和法人章的空白房屋买卖合同,将庄辰丽景苑2号楼1单元104室出售给被害人尚某1,并以“2015年房价低”为由将购房合同的日期回填至2015年10月4日。

2017年4月6日,唐某某2按照郭某1指示,要求尚某1将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转账至唐某某2前妻谷京敏的中信银行账户。同年5月5日,因郭某1欠刘某2丈夫货款,唐某某2按照郭某1指示,要求尚某1将购房款人民币10万元转账至刘某2建设银行账户。后尚某1又提取现金3万元给付唐某某2。

2017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3以帮助被害人尚某2购买该公司的房屋为由,先后以交买房定金为由收取被害人尚某2钱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后退给尚某2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1已退赔被害人尚某1钱款,尚某1对郭某1、唐某某2表示谅解。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郭某1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郭某1到案后,在其指引下,办案民警将唐某某2传唤到案。2018年11月6日,民警将李某某3由石家庄监狱解回重新审查起诉。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4、5月份,我和唐某某2以出售大谈村庄辰丽景苑小区的房子为由,诈骗了尚某133万元人民币。2017年初,尚某1通过李某某3到我们公司购买庄辰丽景苑的房子,他们通过我公司的唐某某2和我说,虽然于2016年9月份,我已将房地产公司及庄辰丽景苑小区全部转让给了刘海峰,但是我们之间还有一些问题没解决清,我认为庄辰丽景苑区小区超出7000平方米的房产我还有处置权,所以我就同意向尚某1出售一套房子。在我委托唐军和尚某1谈好价钱后,签订了购房协议,在2017年4月6日,我就让唐某某2带尚某1去银行交购房款,并告诉唐某某2让尚某1把钱打到谷京敏的中信银行账户上。当天尚某1往这张卡里打了20万元钱,回来后,唐某某2把卡给我后,我就把卡里的钱用了。在2017年5月5日,我又让唐某某2带尚某1往刘某2的建行账户上转了10万元钱,后来尚某1又取了3万元现金给了唐某某2,后又转给我了。

因为我们公司已经无权处置庄辰丽景苑小区的房子,我想先把这套房子卖给尚某1后,再找刘海峰协调解决这事,结果这事始终也办不成。后来尚某1姐弟两人找我和唐某某2要退购房款,因为我公司当时资金紧张,所以一直没还给她,现在我知道错了,我想办法还上尚某1的钱,争取能够从轻处理。

2、被告人唐某某2的供述和辩解:庄辰丽景苑小区大概是在2009年左右开发的,我到郭某1的河北庄辰房地产公司工作的时候,两栋高层住宅楼已主体完工,当时我对该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太清楚,只知道盖起来了,但是该小区无任何审批手续,而且我还听说房子已卖出去了一部分,后期的手续正在补办。尚某1从我们公司那里购买房子时,我们公司没有办齐所有的相关手续,而且在2016年9月份,我们公司因债务纠纷,郭某1将庄辰房地产公司及庄辰丽景苑小区项目已转让给了一个叫刘海峰的。

大概在2017年初,尚某1通过一个叫李某某3的藁城人,找到我们公司,问我们是否还有房子出售。当时是我接待的尚某1姐弟俩,我告诉尚某1他们,该小区的项目已转让给了一家新公司,而且法人也已变更,但是该小区有一套房子是我战友张贵志购买的,战友想转让出去。我们公司可以帮着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因为在郭某1的庄辰房地产公司转让时,郭某1和对方法人刘海峰口头约定,该小区只转给对方7000平方米的房子,剩余的房子由我们公司出售,然后由新公司办理后期的事项。郭某1和刘海峰的约定没有有书面协议材。郭某1和刘海峰在郭某1办公室谈公司转让协议时,我在场,我听见他们协商了,他们双方没有签订过这方面的协议。

在我们了解了尚某1的购房意向后,我向郭某1请示,郭某1答应让我负责处理这事,然后我就向尚某1推荐了庄辰丽景苑小区2号楼1单元104室的房子,因为中间有熟人李某某3介绍,然后我和郭某1商量着以68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把该房子卖给尚某1,而且我们还和尚某1约定,按2017年的价格,不可能按6800元的卖给她,这个价格在2015年还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要签在2015年的时候才行。尚某1感觉价格不高,就同意了,我们卖给尚某1的这套房子不是我战友要出售的那套,这套子房子在我们公司转让前没有出售给别人了,这套房子属未出售的房源。

在2017年的4月份,尚某1姐弟俩及一个叫刘某1的中年妇女,在李某某3的带领下,又找到我们公司,谈了谈购房情况,然后我带着他们去庄辰丽景苑项目处看了看现场的详细情况,后来我们又在我们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因为当时她还没交购房款,所以没给尚某1购房合同,等她把购房定金交上后,再给她合同,到了2017年4月6日,李某某3和刘某1陪着尚某1姐弟俩,到我们公司找到我办理交购房款的事,然后我请示郭某1,郭某1让我们把这笔款打到谷京敏的的银行账户上,该账户是我提供给尚某1的,当时是谷京敏的中信银行账户,在河北汇融银行裕西分理处,让尚某1往谷京敏的银行账户上转了20万元钱。尚某1她们到我们公司谈购房及签订购房合同时,郭某1并不是每次都在现场,但他知道此事,是他让我负责办理这事的。我带尚某1他们去银行转账后,把这些情况都向郭某1汇报过。郭某1没有给我出具过收到这些款项的证据材料,我们公司没有人知道我把谷京敏的那张银行卡和尚某1给的那3万元现金给郭某1的情况,是我们两人的事情。谷京敏不是庄辰房地产公司的人。我和郭某1让尚某1把钱打到谷京敏的银行账户上是因为谷京敏是我前妻,她的这张银行卡我拿很多年了,她向我要过,我一直没给她,我拿着也是为了让公司用,这事郭某1知道,而且也是他让我往这张银行卡打钱的。因为郭某1考虑用这张卡,可以避免麻烦事,用着也比较方便。

尚某1转完钱后,我把她的转账凭证给了她,并给她出具了一个收钱的收据。2016年5月5日,尚某1几个人,在我的带领下,到了中华北大街的一家汇融银行,按照郭某1的要求,让尚某1往一个叫刘某2的建行账户上转入10万元,因为尚某1和我们签订购房合同时,协议内容是先交33万元定金,因为已交20万元钱了,这次又交10万元,所以她后来于当天又在一家银行取了3万元现金交给我了,这次我还是把转账凭证给她了,并出具了收据,然后我们一起回到我们公司,我把3万元给郭某1,然后我将我与尚某1签订的购房合同给了她一份(共三份),我们公司留着两份。我们给尚某1合同后,我们双方协议,购房余款由尚某1分别于2017年10月底和12月底各交11万元,其余部分于2018年3月底交清,经双方协商,我们让尚某1把这些所欠的余款给郭某1打了一张借条,相当于她还欠庄辰公司的钱,并由李某某3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了字。事情都办完后,尚某1他们就走了。

郭某1让尚某1把钱打到刘某2的银行账户上是因为郭某1欠刘某2的丈夫贾某货款,所以他让把这笔钱转到刘某2账户上,算是还清她钱了。

我们让尚某1打到谷京敏银行卡上钱的这张卡先是由我拿着公司用,后来我就把这张卡给郭某1了。我不管公司的财务,不知道具体使用情况。

尚某1和庄辰房地产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尚某1购买庄辰丽景苑2号楼1单元104房产一套,面积97.21平方米,单价:6800元每平方米,总款价661028元。约定2018年5月1日交房。我们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给定的时间给尚某1交房。因为手续办不下来,所以所有的房子都交不了房。我们公司还留着部分盖有原庄辰房地产公司印章的购房合同空白件,和尚某1签订的合同就是用的其中一份。在尚某1他们和我谈购房时,我对他们说明该情况了,当时尚某1姐弟及李某某3都在现场。我忘记什么时间了,尚某1的弟弟尚某2有一次和她姐妹到我们公司后,尚某2对我说,他到新庄辰房地产公司在建设大街与槐安路交叉口的售楼部去问过情况,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庄辰丽景苑的房子当时卖到11000元每平方米,而我卖给他们6800元每平方米,相比较,我们卖的便宜,所以他们想从我们这买。这些话是在尚某1签订购房合同及交购房定金前说的这些话,具体记不清是哪一天了。

大概在2017年12月份,尚某2姐弟俩到我们公司找和郭某1,说不想买庄辰丽景苑的房子了,想让我们给她退购房款,郭某1当时表示可以退,但是后来一直没有退,后来尚某1的父母还来过一次我们公司,找我和郭某1,也是要退购房款的事,也没办成。我们公司不给尚某1退购房款,我问过郭某1,他说公司资金当时紧张,所以没退。我们公司本来已无权出售庄辰丽景苑的房子了,我听郭某1说后来找不到刘海峰了,别的情况不清楚。另外我听说郭某1和刘海峰之间有纠纷,俩人的关系不太好。李某某3不是我们公司的工作人员,他和郭某1我们认识,尚某2没有通过李某某3想从我们公司购买一套庄辰丽景苑小区的房子,李某某3没有给过我,用于购买庄辰丽景苑小区的4万元的购房定金。我和李某某3在向尚某1出售这套房子的过程中,没有收过好处费。

我没有通过李某某3向尚某1、尚某2索要过好处费,欠条内容是:尚某1借郭某1现金331028元钱,承诺于2017年11月、12月分别还11万元钱,余款在2018年3月底还清,并由李某某3作担保人签了字,落款时间是2015年10月10日。我们和尚某1签订购房合同时的落款时间是2015年10月4日。我在转款及签订购房合同时,是在2017年的4、5月份,因为在我和尚某1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我们对尚某1说,2015年就是这个价格,所以尚某1才同意在购房合同上按2015年签的。尚某1姐弟俩有向我们问起过郭某1将庄辰房地产公司及庄辰丽景苑项目转让的事,我记得是他们和我们签订购房合同前问的,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我告诉他们我叫唐军。我这个人名声不太好,所以我告诉他们一个假名字。我外债太多,不想告诉他们真名。

我们没有预售许可证。当时尚某1问我庄辰丽景苑小区有几个证,我告诉她我们所卖的房子一个证也没有。只有石家庄市市政府对庄辰丽景苑小区的罚款单。因为公司为了回笼资金,所以才售卖。我不知道公司具体卖出去多少套房子。我卖给尚某1的房子不是郭某1移交刘海峰7000平方米之内的房子,如果在这7000平之内郭某1就不让我卖了。

我和郭某1是对李某某3说过,如果有朋友想买房子,我们可以卖便宜一些的话,我和郭某1有向李某某3提起过庄辰房地产公司及庄辰丽景苑小区项目转让的事,我们告诉李某某3,庄辰房地产公司和庄辰丽景苑小区已经转让给别人了,但是我们公司对庄辰丽景苑小区的房子还有一部分产权,我们可以卖我们有产权的那部分房子。但是签订购房合同得按2015年的时候签订。在尚某1交完购房定金后,在庄辰丽房地产公司院内,我没有收到过尚某1的两万元的好处费,我没有让李某某3向尚某1要过购房的好处费,尚某2没有通过我交四万元的购房订金,尚某2没向我说过这事,这事是后来他找李某某3的时候,我才知道的。

大概在2017年7、8月份,有两周的时候,尚某2到我们公司找李某某3,我就问他找李某某3干什么,尚某2这才告诉我,李某某3从他那拿了四万元钱,说是帮尚某2在庄辰丽景苑小区再订一套房子,而且他说李某某3不让他对我说,我知道这事后,我就告诉尚某2,没有这回事,赶紧让他找李某某3要钱,过了一段时间,尚某2告诉我,他要了好长时间,李某某3来给了他一万元钱,而且李某某3还向他起誓,如果给不了他怎么怎么着。我让他赶紧找李某某3要钱,肯定是李某某3骗他了。后来李某某3有没有给他我就不知道了。我不知道尚某2是怎么给的李某某3钱的,李某某3没有把收尚某2的这四万元钱给我,我开始就不知道这回事,我更没有见到钱。

在尚某1交了购房定金后,我记得给过李某某3几千元钱现金,详细记不清多少了。反正就是给他弄壶酒钱,毕竟他介绍了尚某1从我们公司买房,算是感谢他。而且我还对他说,等尚某1拿到房子交齐购房款后,再给他些好处费。但没说具体给他多少。李某某3拿到好处费后,没有返还给我一部分钱,本身给他也不多,而且他这人特别扣门,他才不会给我。郭某1不知道李某某3收尚某2的购房订金,我和尚某2都没向他说过。

3、被告人李某某3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11月6日):2018年4月20日,我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我现在正在石家庄监狱服刑。

我是大概在三年前通过石家庄市车管一所一个姓刘的朋友认识的郭某1,唐军是郭某1的庄辰房地产公司的经理,一起认识的他们。我没有在郭某1的庄辰房地产公司任职。郭某1的房地产公司也没有我的股份。我知道郭某1他们公司在石家庄南边开发了两栋高层,名称是庄辰丽景苑小区。主体已完工。郭某1他们带我去过项目处。我帮尚某1,尚某2姐弟俩在庄辰丽景苑购买商品房。

我和郭某1刚认识的时候,我们一直在搞黄标车合作,时间长了就比较熟悉了。大概在2017年初的时候,有一天郭某1请我在西三环庄宸房地产公司吃饭的时候,他向我说起了他在大谈村开发了两栋高层房子,在他们公司院内也能看到。大谈村南边的两栋已经封顶的高层住宅楼,我问他盖起来了怎么不卖?郭某1说他所盖楼时没有手续,就盖起来了。他刚交了1700万罚金,还在办理相关手续,而且是卖了大部分。并说如果有朋友熟人想买房,他可以以优惠的价格卖几套。我问他价格,郭某1说大概6000多块钱。因为他急用钱,所以比较便宜。因为我感觉楼已经起来了,价格也不贵。觉得这事儿挺靠谱。我和郭某1也挺熟了,就开始留心朋友谁想买房子就介绍一下,也顺便帮郭某1了。

郭某1没有向我承诺好处费的事。我当时想如果帮郭某1介绍几个客户,我可以以更便宜的价格卖给我一套,而且唐军还说你帮郭某1联系几个客户,让郭某1弄壶酒钱,你不弄白不弄,我说你说得对,就开始帮郭某1联系购房客户。

大概在2017年三四月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一次我和刘某1在尚某2的理发店理发时,我和刘某1说起郭某1所开发的庄辰丽景苑商品房的事,尚某2说他也想买一套,我说可以,并向他介绍了庄辰丽景苑小区的详细情况,并答应尚某2,如果有购房的意向,他可以去看一下。我也可以带他去庄辰公司和项目处看一下。尚某2就同意了。后来尚某2在刘某1的陪同下由我带他们到庄辰房地产公司见了唐经理,然后唐经理带他俩到现场,去看了盖好的房子,当时我没去,又过了几天尚某2的姐姐尚某1从北京回来了,在我的陪同下又到庄辰公司见到唐经理,然后我们一块到现场看房了。在现场唐经理对尚某2姐弟俩说想要房的话,尽快交购房定金,签订购房合同。尚某2姐弟同意了,这一次,刘某1也一起去了。

大概在2017年4月初一天,尚某1姐弟和刘某1找我。让我带他们去庄辰房产公司。我们到那后在办公室见到了郭某1,郭某1让我们找唐经理,由唐经理全权负责办理购房事宜,后来郭某1出去后,我们几个人在唐经理办公室商量好购房的具体情况如何付款,如何签订购房合同等情况。说好后由唐军带着我们去了河北汇融银行裕西分理处办理转款一事,到那后唐军和尚某1在里边转款。我和刘某1、尚某2在大厅等着。具体尚某1转了多少钱转到了哪个账户,我当时不知道。完事后唐军带我能回到庄辰公司,给尚某1开了收据,后来我们就走了。又过了一个月后尚某1姐弟和刘某1又找到我,在庄辰房地产公司找唐军,唐军带我们去的中华大街的一家汇融银行。在那尚某1又给唐军转了一笔款。转了多少钱我不知道。转完钱后尚某2问我,怎么钱没转到庄辰公司账户上。后来我们问唐军是怎么回事,唐军说你们别管,钱转到哪,我们公司给你们开了收据,让你们转到哪儿你就转到哪。尚某2他们姐弟也没有说别的。然后我们就走了。

尚某1和庄辰房地产公司的郭某1、唐军他们签购房协议了。大概是在尚某1交钱之前,我们几个人在庄辰房地产内公司唐军的办公室签好了合同,等尚某1两次转完款后才把合同给尚某1了。我也没看过该合同。我不知道尚某1购买房子的基本情况。

在尚某1交完钱后,唐军我们几个人一起回到庄宸房地产公司。在给尚某1合同前,唐军说房子也盖好了,现在按6800元每平米的价格肯定买不了。6800元大概是2015年时的价格。签合同落款时间要写成2015年。尚某1他们当时也没说别的。后来唐军又说让尚某1分期交房款,等到2018年五一交房时把房款交清,这两次交款的余额让尚某1给郭某1打一张借条,内容大概就是尚某1需交的余款,算是欠郭某1的。尚某1他们同意后,他们当场写了借款单,后来唐军让我做担保,并在借款上签了字。但借款单的详细内容我记不清了。尚某1没有借郭某1的钱。尚某1和唐军签订购房合同时,有我、尚某2,刘某1在场。郭某1当时不在场。

尚某1在庄辰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了部分定金后,过了几天,我在新华区鑫城小区附近尚某2的理发店,尚某2说起他也想在庄宸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庄辰丽景苑的房子,我说,你找唐军商量一下,看行不行?于是当着尚某2的面,我就给唐军打电话,问他还能不能再卖给尚某2一套房子。唐军说让他按他姐尚某1的付款方式签购房合同就行。我说尚某2没那么多钱,少交点定金行不?唐军说那就先交10万元再签购房合同。我把这话给尚某2说了后,尚某2说行,然后他就开始准备钱,结果他凑了几次才凑了4万元钱。我看他凑不够10万元钱,就打电话问唐军能不能让他再少交点。唐军说那就先让尚某2交上5万元再签购房合同,我又给尚某2说,如果交上5万元,也能先签购房合同。但是尚某2始终也没凑齐5万元钱。

尚某2给过我钱,他分三次给了我4万元钱,我都给他打收条。但是这4万元钱我都给唐军了,唐军也给我打了收条。第一次第二次是在尚某2的理发店尚某2分别给了我1万元和2万元现金。第三次是我让他在新城小区附近的一家农业银行存入我的账户1万元。我的银行卡账户是农行的,账号我记不住,是我自己的。

每次尚某2给我钱后,然后我就一个人开车去庄宸房地产公司找唐军。把钱给他,然后由唐军给我打收条。收条内容是今证明由李某某3代交来尚某2某某万元预定购房款。落款唐军,时间没加盖庄辰公司的章。唐军说,收够5万元后再由公司出具收据,是购房合同。在尚某2交完4万元钱后,到8月份的时候尚某2说他的信用卡需要还款。而且他小孩上学需要用钱,让我先还他1万元钱。我对他说如果急用钱别买房子了,找唐军把钱要回来,他说房子挺便宜,他还是想要。不想从唐军那把钱要回来,所以我也没给唐军打电话往回要钱,唐军还打电话追问尚某2还要不要房子,交不交钱,我对唐军说交房肯定把钱交齐了。尚某2急用钱,又不想退订购房款,我觉得相互之间比较熟了,就给了尚某21万元钱,我忘记是转账还是给他现金了。因为比较相信他,也就没有让他打收条。我每次给唐军钱时,每次都是我们俩,没有别人。唐军给我打的收条。我都放在我那辆帕萨特车上了,在一个笔记本里放着。我那辆车于2017年9月16日,因为违章被桥西交警大队扣押了。

我不是庄宸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人员。我给郭某1他们介绍尚某2、尚某1从他们那里买房,从中没有收取任何好处。我退给尚某2的1万元钱,是我自己的钱。因为尚某2当时急用钱,而且我觉得他也有偿还能力,就借给了尚某21万元钱。相信他也就没有让他打借条。

我只是听郭某1和唐军说过欠别人钱想办法还欠款的事,不知道他们是否转让公司及项目。在这期间我和尚某2经常见面联系,他们从未向我说过找郭某1、唐军要退购房款的事情。我是2017年9月进看守所的,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我和唐军、郭某1、尚某1、尚某2之间没有任何的纠纷。

郭某1、唐某某2他们没有向我说起过庄辰丽景苑小区的房屋产权及庄辰房地产公司全部转让给别人的事情。唐经理对我说,郭总现在缺钱,如果有朋友想买房,可以优惠些,也算是帮郭某1的忙,而且郭某1也说过有人买房,就按2015年的价格签购房合同。如果我有关系不错的朋友,可以介绍到他的公司买房。

我想不起来我有没有向尚某1要2万元钱,说是给唐经理的好处费。我记不起来尚某1、尚某2有没有通过我给唐经理2万元好处费的事情。

2018年12月25日十时许,办案民警携带搜查证到桥西分局扣押违章车辆停车场,依法对我的汽车内物品进行搜查,而且现场有证人,我说唐军给我打的收条放在车内了,为什么没有搜查到任何关于唐经理打的收条,我印象中我把那几张收条放在驾驶座下边的。至于为什么没有搜到,我就不知道了。

我帮尚某1从郭某1的公司订购庄辰丽景苑的房子后,后来在唐经理的办公室,唐经理说,为了感谢我帮忙,就给了我几千元钱。我记得大概是8000元。而且唐经理还说等尚某1交齐房款后再给我一部分好处费。没说具体给我多少钱。唐经理给了我8000元现金后,我又给了唐经理5000元钱表示感谢,剩下的我花了。而且唐经理还让我打了条,说是向郭某1汇报一下,我给尚某2的1万元钱,是我的钱,我忘了是转账还是现金了,我没让他打条子。

(二)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尚某1的陈述:我和弟弟尚某2被人诈骗了39万元钱,来报案。是郭某1、李某某3、刘某1、唐军等人合伙诈骗我们的。

2017年3月份,我弟弟尚某2在和一个叫刘某1的朋友聊天的时候,刘某1向尚某2介绍认识的一个叫李刚辰的男子,并说起介绍卖房子的事。后来尚某2跟刘某1、李某某3到大××村庄××小区项目处××庄宸房地产公司去了解的情况,感觉比较靠谱。回来后就给我打电话问我买不买房子。我听了他说的情况还可以。价格也不贵,于是就同意了。4月6日我和尚某2就找到刘某1一起去了西三环的河北庄宸房地产公司。在公司办公室我们见到了公司的法人郭某1,当时李刚辰和唐军也在场。我们在唐军的办公室谈好了购房的事情后,我和尚某2、刘某1,李某某3,唐军一起去了河北汇融银行玉溪分理处进行转款。我在银行给唐军提供的一个叫谷京敏的中信银行的账户转入20万元钱,然后我们回到庄宸房地产公司,唐军和李刚辰给我们打收条。并让李某某3签了字,加盖的庄宸房地产公司的印章。到5月5日的时候李刚辰带着我和尚某2一起到中华北大街的汇融银行。在那给唐军提供的一个叫刘某2的建行账户转入10万元钱。因为当时说的是让我转13万元钱。我的汇融银行卡里的钱不够了,于是就从我的建行银行卡里当时只取了3万元钱。然后我们就回到庄辰房地产公司,把那3万元钱也给唐军,在那唐军和李刚辰给我们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了收到我33万元钱。合同约定2018年5月1日交房,另外李刚辰还私下对尚某2说,庄辰丽景苑项目还给他留着一套房子。尚某2交够10万元钱就可以和他签购房合同。大概4月下旬的时候尚某2先后通过存款和现金的方式给了李某某34万元钱。但是李刚辰也没有给尚某2签订购房合同。

到2017年12月份的时候,庄辰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打电话给我们,我们在中华北大街赵佗路口见的面。对方是两个男的,他们给了我们一个告知函,告诉我们庄宸房地产公司法人更换了,自2016年9月21起,河北庄辰房地产公司及该公司以前开发的苑西小区二期项目,郭某1再无任何关系,我们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被骗了,赶紧去报案。他们会配合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于是我们就来报案了。

我和庄宸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基本内容约定,由我购买庄辰丽景苑2号楼一单元104房产一套,面积97.21平方米。单价6800元每平方米,总价款661028元。,约定2018年5月1日交房。

唐军说郭某1让把钱转入谷京敏和刘某2的银行账户,而且还说只要把钱转存了,就给我们签订购房合同,别的不用管。我没有按照购房合同付全款。我只付了33万元。而且在签购房合同的时候,唐军和李某某3对我说,考虑到我有家庭收入情况,分两次收取房款,先收一半的钱,33万元,余款等交房时付清。这也是他们俩反复跟郭某1说,郭某1才同意这么做的。

后来唐军和李某某3又让先打一张借条,内容就是我借郭某1现金331028元钱,承诺于2017年11月12月分别还11万元,余款在2018年3月底还清。并由李刚辰做担保人签了字。落款时间是2015年10月10日。我的购房合同上的印章是唐军和李某某3拿着一张空白合同,加盖郭某1个人印章及公司印章后,在现场填写的合同内容。落款时间是2015年10月。我在转款及签订购房合同时,是在2017年的四五月份,之所以签订购房合同和打的借条的落款时间都是在2015年的10月份。是因为在我和庄辰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唐军和李某某3对我说,这是他们公司内部的房,内部的价格,2015年就是这个价格,按2015年签订购房合同,这样可以和公司的其他股东有个交代。所以我才同意在购房合同上按2015年签的。我去找过唐军、郭某1、李某某3、刘某1,只见到过唐军和郭某1。我们找他们商量退房款的事。郭某1和唐军对我们说可以退。但是一直没退给我们。找不到李某某3了,打他电话也打不通了。我问起过郭某1将庄辰房地产公司及庄辰丽景苑项目转让的事,唐军回答说那是公司的事,房子的事没问题,别的情况没对我说过。我没有到新的庄宸房地产公司去过,不知道在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新的庄辰房地产公司的法人。我看过庄辰丽景苑项目处,主体早就封顶了,就是交不了房,不知道具体什么情况。

在我们交房款钱在庄宸房地产公司院内,李某某3向我要了2万元好处费,说是给唐军用的。当时有尚某2,刘和平、李某某3在庄辰房地产公司院内李刚辰的汽车内给的。

2、被害人尚某2的陈述:在2017年4、5月份期间,分别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支行和裕西分理处、新华区的鑫城小区附近发生的事。郭某1、李某某3、刘某1、唐军等人合伙诈骗我们的。他们是以向我和我姐姐出售大谈村庄辰丽景苑小区的商品房为由诈骗我们的。

2017年3月份,我们在新华区鑫城小区附近我的理发店内和一个叫刘某1的朋友聊天的时候,说起介绍卖房子的事,说她认识一个朋友开房地产的,可以向我介绍买便宜点的房子,我就把这个情况对我姐尚某1说了,她说如果便宜而且靠谱的话,可以买。后来刘某1就带我去了西三环的河北庄辰房地产公司,找到她一个叫李某某3的朋友,当时还有一个叫唐军的男子也在现场,他们一起给我介绍了大谈村庄辰丽景苑小区项目处的开发情况,后来又领我到项目处看了看,我看房子都起来了,觉得没什么问题,当时感觉他们说10000元每平方米有点贵,后来刘某1又打电话给我,说李某某3是开发商,价格可以找他商量商量,便宜点,就把我约到了颐宏路一家饭店,在那又见到了刘某1的朋友李某某3,李对我说,他是该项目的房地产公司的大股东,郭某1是法人,他说了算,可以按6800元每平方米卖给我,吃完饭后,他们带我去了庄辰房地产公司找到了公司的唐军,在公司院内李某某3的汽车上,我给了李某某32万元现金,李某某3说是给唐军的好处费,如果不买房子,这钱还可以退回来。给李某某32万元钱大约在3月份,具体记不清是哪一天了。等到我姐姐回来后,我又把这个情况对她说了,4月6日,我和尚某1就找到刘某1、李某某3,一起去了西三环的河北庄辰房地产公司,在公司办公室,我们见到了公司的法人郭某1,当时唐军也在现场,我们在唐军的办公室谈好了购房的事情后,我和尚某1、刘某1、李某某3、唐军就一起去了河北汇融银行裕西分理处进行转款,尚某1在银行给唐军提供的一个叫谷京敏的中信银行的账户转入20万元钱,然后我们回到庄辰房地产公司,唐军和李某某3给我们打了收条,并让李某某3签了字,加盖了庄辰房地产公司的印章。到5月5日的时候,李某某3带着我和尚某1一起到中华北大街的汇融银行,在那给唐军提供的一个叫刘某2的建行账户转入10万元钱。因为当时说的是让尚某1转13万元钱,结果她的汇融银行卡里的钱不够了,于是就从她的建行卡里当时支取了3万元钱,然后我们就回到庄辰房地产公司,尚某1把那3万元钱也给唐军,在那儿唐军和李某某3给我们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了收到尚某133万元钱。合同约定2018年5月1日交房。另外李某某3还私下对我说庄辰两景苑项目还给我留着一套房子,如果我交够10万元钱,就可以和我签购房合同,大概在4月下旬的时候,我又先后通过存款和现金的方式给了李某某34万元钱。但是李某某3也没有给我签订购房合同。

到2017年12月份的时候,庄辰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打电话找到我们,我和妻子刘丽萍及一个朋友牛伟超在中华北大街赵佗路口同他们见的面,对方是两个男的,他们给了我们一个告知函,告诉我们庄辰房地产公司法人更换了,自2016年9月21日起,河北庄辰房地产公司及该公司以前开发的苑西小区二期(庄辰丽景苑)项目与郭某1再无任何关系了,我们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被骗了,赶紧去报案,他们会配合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于是我和尚某1说明这个情况后,我们就来报案来了。

因为尚某1没有交全款。后来唐军和李某某3又让尚某1先打一张借条,内容就是尚某1借郭某1现金331028元钱,承诺于2017年11月、12月分别还11万元钱,余款在2018年3月底还清,并由李某某3作担保人签了字,落款时间是2015年10月10日。尚某1的购房合同上的印章是庄辰公司的唐军和李某某3拿着一张空白合同加盖郭某1个人印章及公司印章后在现场填写的合同内容。尚某1和唐军、李某某3签订购房合同时的落款时间是2015年10月4日。尚某1在转款及签订购房合同时,是在2017年的4、5月份,签订购房合同和打的借条的落款时间是在2015年10月份是因为在尚某1和庄辰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唐军和李某某3对我们说,这是他们公司内部的房子,内部的价格,2015年就是这个价格,按2015年签订购房合同,这样可以和公司的其他股东有个交待。所以我们才同意在购房合同上按2015年签的。

李某某3说让我交10万元定金,他就会给我签订购房合同,因为我当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就先给了4万元钱,他给我打了收条。后来在7月份,因为我孩子上学急用钱,我问李某某3要退钱时,李某某3就退了我1万元钱,后来我就再也联系不到他了。3万元的现金,1万元的存款,其中两次是在金城小区给的现金,一次1万元,一次是2万元,存款是在鑫城小区附近的一个农业银行转入李某某3银行账户存入1万元。

李某某3没有向我提起过庄辰房地产公司及庄辰丽景苑小区项目转让的事,李某某3说他是庄辰房地产公司的大股东,郭某1他们小股东,郭某1只是公司的法人。庄辰房地产公司和庄辰丽景苑小区都是他的,还说卖给尚某1的房子是留给领导的,领导不要了,是他们公司内部的,可以便宜点卖给我们。李某某3说这些话的时候,我和尚某1、刘某1都在。我们几个人都知道。我们给了李某某3两万元的好处费,他说这钱是给唐经理(唐某某2)的,让他方便办事,当时我和刘某1在现场给的李某某3现金。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8年5月9日):我和尚某2是朋友,我以前不认识他姐姐尚某1,我们是2015年认识的。大概在2017年4月5、6月份,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分理处发生的事。我只知道两个人,是李某某3、老唐(一直都叫他唐经理,后来听尚某2说他叫唐军),因为以前认识李某某3,后来通过李某某3又认识了唐军,他们当时都在庄辰房地产公司工作,尚某1和尚某2从庄辰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子的事,是我把他们姐弟俩介绍给李某某3和唐军的,想通过他们帮尚某2姐弟俩买他们公司开发的房子。尚某1和尚某2和庄辰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了定金后,大概到了2017年底,我听尚某2说,原庄辰房地产公司和该公司开发的庄辰丽景苑小区被转让了,新的人说他们和原庄辰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他们姐弟俩可能被诈骗了。我跟李某某3是在石家庄市新华区附近的一个按摩店认识的;唐军是我通过李某某3介绍认识的。

李某某3、唐军他们是以向尚某2和尚某1出售大谈村庄辰丽景苑小区的商品房为由诈骗他们的。最开始是在2017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是在家里给尚某2打电话说我有一个朋友(李某某3)是大谈村庄辰丽景苑小区的开发商的股东,可以通过内部价向尚某2出售一套房子,内部价比较便宜,因为我知道尚某2想买一套房子,他的经济方面很紧张,所以我就跟他说了这个事。在我给他打电话之后,也是2017年3月份的一天,我在尚某2新华区鑫城小区附近的理发店跟他详细说的。后来我带尚某2去了西三环的河北庄辰房地产公司,找到李某某3,当时唐军也在场,他们一块向我们介绍大谈村庄辰丽景苑小区项目处的开发情况,后来又带我们一块儿去项目处看了一下,在现场该项目有两栋高层住宅楼已盖好封顶了,觉得没什么问题,后来就开始和李某某3他们商量购房价格及签订购房合同的事。庄辰丽景苑小区的新建项目在大谈村苑西小区的南侧。一开始说按照内部价卖给他们,后来说是按照6800元每平米卖给他们。吃完饭之后,过了几天之后的一天,上午李某某3打电话给尚某2索要好处费。当天下午,我跟尚某2、李某某3一块儿去了庄辰房地产公司去找唐军,等到了公司院内,我跟尚某2、李某某3在李某某3的汽车上,尚某2给了李某某32万元现金(李某某3索要的好处费,说是给他下属(包括唐军)一些好处,因为是通过内部价卖的房子),当时李某某3说如果尚某2他们不买房子了,这2万元还可以退给他们。李某某3收的这2万好处费没打收条,在和李某某3、唐军他们和尚某2姐弟商量好购房价格后,李某某3他们让尚某1他们先把钱转到指定账户后,再到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于是在2017年4月6日,我陪同尚某2、尚某1、李某某3、唐军一块去了石家庄市桥西区分理处,给李某某3指定的账户转了20万元。我不清楚李某某3为什么让他们把钱转到谷京敏的银行账户上,我也不清楚谷京敏的详细情况。收款人叫谷京敏的账号是什么不清楚,尚某1他们应该有转账的凭证。别的我不知道了。转账之后,大概到了5月份的一天,我跟唐军、尚某1、尚某2、李某某3一块去河北庄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因为尚某2和李某某3、唐军(音)已经认识了,之后都是他们自己联系,所以我也就不再管这个事了。2017年5月5日,我陪尚某1、尚某2姐弟俩去西三环河北庄辰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的。当时李某某3和唐军说郭总要求购房合同落款时间让签2015年10月4日。李某某3、唐军说是郭总转告他们说是2015年房价比较低,大概就是这个价格,又是内部房子,所以让签这个时间。尚某2给我打过电话,说起过这事,后来我就给李某某3打电话,想问问是怎么回事,但是李某某3的电话已打不通了,找不到他人了。我不知道庄辰房地产公司及开发项目转让给什么公司了,也不知道尚某2给李某某36万元钱的事,李某某3对我说他是河北庄辰房地产公司的大股东。

2、证人刘某2的证言:我有一张建设银行卡,是几年前办的,没怎么用过。我记不住卡号。这张银行卡肯定在我家里。但我很长时间没用过。我的银行卡没有办理短信提示业务,也没有丢失过。我没有查询过我的银行卡情况。我不知道这张银行卡为什么在2017年5月收到一个叫尚某1的转来的10万元钱。我不认识郭某1、李某某3和唐军这三个人。

3、证人贾某证言:刘秀阁是我爱人,有一张建行卡。这张卡几年以来一直由我拿着。在收发货的时候打款用。在2017年5月份这张银行卡收到过一笔10万元的货款,但是我没有仔细查询过是从谁的账户上转来的。我收到的这10万元,是和石家庄一个叫郭某1的人,是他购买过我厂里阀门的货款。在当时收到这笔钱之前,郭某1从我厂子买了阀门合计10万元,后来他给我打款后,告诉我给我转款了。后来我查收后我放心了。

我忘了具体什么时间认识的郭某1。经过朋友介绍,郭某1给我打电话,订购阀门。后来我在业务上打过几次交道,在电话里联系,从没见过面,包括发货、转款也没见过面。

4、证人于某的证言:我是2017年9月份到河北庄辰房地产公司工作并担任经理职务的。公司注册地址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法人是裴丑。庄辰公司有开发项目,开发项目是桥西区大谈村苑西小区二期,就在工农路与××交叉口西南角苑××期南侧。该项目早在2013年就已封顶,因手续不齐全,现在属于整改阶段。该项目以前是由前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法人是郭某1,我们公司是在2016年的10月份,从郭某1那里接手的,郭某1把庄辰公司及苑西小区二期项目一并转让给了裴丑,我们公司现在仍用的是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称,但是我们公司已在工商局进行转让登记了。郭某1把公司及该项目转让给我们公司时,都有协议和正规的手续,因为郭某1以前欠我们公司的钱,后来郭某1该项目无法正常运营了,就和我们公司的老总裴丑协商转让庄辰公司及苑西小区二期项目的事,他们双方约定,由裴丑接手庄辰房地产公司及苑西小区二期后期的运作。并承担以前郭某1在该项目上遗留下的债务。我们公司知道郭某1在转让公司及项目前出售该项目楼盘的事,在公司转让时,郭某1把2016年10月20日前的销售该楼盘的情况,都向我们公司进行了了交接,我们公司都保留着一部购房人的名单及相关的手续。在这部分购房人的名单里没有叫尚某1和尚某2的人,我在2017年的12月份,曾打电话找过尚某1和她弟弟,大概在2017年的10月份前后,尚某1和其弟弟尚某2曾找到过我们公司的销售部门,问起他们购买苑西小区二期房子的事,我们公司经查询郭某1转让给我们公司的那部分购房人的名单及手续,发现没有尚某1及尚某2名单,我们公司认为是郭某1在转让公司及项目后,私下和尚某1他们签订的购房合同。于是我们公司就委托我找到尚某1姐弟,向他们发了告知函,内容就是他们和郭某1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我们公司不承担他们之间遗留的问题。而且我们还向尚某2说明,郭某1他们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让他们到有关部门去报案,我们公司会积极配合调查。在我们向尚某1发告知函的时候,见过她弟弟尚某2,听尚某2说,尚某1他们曾于2017年的4、5月月份,向郭某1他们交的购房款,具体购房合同是什么时候签的我不清楚,但是尚某2告诉我们,在他们和郭某1签订购房合同时,郭某1让他们的在购房合同的落款时间填写成2015的年10月份。

我听我们销售部门的人说,看到他们的交房款的收据大概有30多万。郭某1没有说这回事,也没有把购房款交给我们公司。尚某1向我们反映的就是郭某1向他们卖的房子。郭某1在转让公司及项目时,把该公司的印章也一起转让了,我们公司在接手庄辰房地产公司后,到工商部门重新进行了注册。在2016年的10月20日,我们公司重新在石家庄市辰房地产公司,并进行了法人的整改,并发放了新的公司印章。

5、证人李某证言(2018年10月26日):我是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7月21,原公司法人郭某1交接给我们后,2016年9月变更法人,我就任该公司的总经理。因为郭某1借了我们的钱还不了。郭某1就将河北庄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给我们了。郭某1将公司抵给我们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债务重整协议、交接清单,郭某1还配合我们做了公司法人变更。我当时都在现场。2016年7月21日,郭某1将河北庄辰公司的工程专用章、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都移交给了我们。

郭某1后来没有向我们借用印章,这几枚章我们从2016年9月份做完法人变更后就没有再用过。这几枚章一直由我保管着,后来我们就用这工商发的新章了。我们接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不允许郭某1再卖苑西小区二期的房子了。郭某1应该清楚。公司移交完后,就与郭某1没有任何关系了。

2016年7月20日,原公司法人郭某1、刘海锋签订了一份债务重整协议,2016年9月份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法人为刘海峰。我被刘海峰聘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因为刘海峰承诺帮郭某1清偿债务,所以郭某1和刘海峰签订了一份债务重整协议,并将公司给了刘海峰。

郭某1与刘海峰是好朋友,他俩认识有8、9年了。2011年,郭某1开发了苑西小区二期,缺资金,郭某1向蔡英敏和龚慧英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杨某2与刘海峰做的担保人。郭某1的债务到期后还不了蔡英敏和龚慧英钱,蔡英敏和龚慧颖将刘海峰的资产冻结并拍卖了一千多万元。郭某1就与刘海峰签订了一份债务重整协议。并将公司给了刘海峰。

刘海峰与郭某1关系较好,刘海峰当时任何北京住建集团的董事长,名下有资产。我不知道刘海峰做担保人贷款协议在哪?石家庄桥西区法院有相关的贷款诉讼判决。郭某1与刘海峰签订债务重整协议时我在场。当时在郭某1的办公室签的。郭某1的律师杨某2作的见证人。郭某1将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刘海峰时,我在场。郭某1的律师杨某1合也在场。我们公司的律师刘小龙在场。2016年9月3日郭某1在他办公室与刘海峰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当时我在场,律师刘小龙也在场。2016年9月3日郭某1与刘海峰是双方自愿情况下签订的补充协议。

郭某1与刘海峰对庄辰丽景苑未售房有约定,郭某1口头约定移交给刘海峰不低于7000平米未售房。当时谈这事时,我、杨某2、刘海峰、郭某1、刘晓龙在场。郭某1移交给我们的已销售房有59套,有明细表。郭某1移交给我们的已销售房不含尚某1的(庄辰丽景苑2号楼1单元104室)。

我不知道郭某1写了《河北庄辰房地产公司股权、法人变更后公司遗留问题备忘录》找刘海峰签字的事。郭某1将公司移交给刘海峰后没有权利处置庄辰丽景苑的房子。我知道2016年9月份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法人为刘海峰,后来刘海峰将该公司变更到裴丑名下的事,裴丑是刘海峰找的代理法人,刘海峰是公司的实际控制。庄辰丽景苑项目由我负责运营管理,任何与庄辰丽景苑项目有关的事必须让我知道和同意。

我和刘海峰都不知道郭某1将庄辰丽景苑2号楼1单元104室卖给尚某1。郭某1将庄辰丽景苑2号楼1单元104室卖给尚某1之后,没有找我们移交过《住宅买卖合同》。

6、证人杨某2证言:我认识郭某1,我是郭某1的法律顾问。郭某1与刘海峰对庄辰丽景苑未售房有约定。2017年2月23日,郭某1口头约定移交给刘海峰不低于7000平米未售房。当时谈这事时,我、刘海峰、郭某1、李某、赵俊儒在场,我用手机录音了。

郭某1移交给刘海峰的已销售房有多少套我不清楚。郭某1写了一份《河北庄辰房地产公司股权、法人变更后公司遗留问题备忘录》找刘海峰签字,我知道这事,当时我和郭某1一起到刘海峰办公室找刘海峰签字,刘海峰拒绝签字。为什么拒绝签字我不知道。

郭某1当时将公司移交给刘海峰的过程我是知道的。2011年郭某1开发苑西小区二期(对外称:庄辰丽景苑,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时缺资金,经我介绍郭某1向蔡英敏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签借款协议的时候,蔡英敏将出借人写成了龚会英,我不认识龚会英,也没有见过这个人),当时我与刘海峰做的担保人。郭某1的债务到期后还不了蔡英敏钱,蔡英敏将刘海峰起诉到法院,法院调解时,刘海峰答应帮助郭某1还债务,但刘海峰一直不落实。蔡英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刘海峰公司的资产,法院经过执行程序后将刘海峰的资产拍卖了1000多万元。在诉讼过程,郭某1就与刘海峰在2016年9月3日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并将公司给了刘海峰。郭某1将公司移交给刘海峰后,郭某1就没有权利处理被移交的房子了。

我见过《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债务、项目资料交接清单》,我和郭某1一起去找刘海峰签字,刘海峰只对交接清单中部分内容签字。剩下的内容我和郭某1找过刘海峰几次,他拖着不签字。因此在2017年2月23日,郭某1将刘海峰约到郭某1的办公室谈移交的房屋面积。2017年2月23日,郭某1口头约定移交给刘海峰不低于7000平米未售房。当时谈这事时,我、刘海峰、郭某1、李某、赵俊儒在场,我用手机录音了。

(四)其他证据

1、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尚某2辨认出唐某某2、郭某1、李某某3;被害人尚某1辨认出郭某1、李某某3;证人刘某1辨认出唐某某2、李某某3;李某某3辨认出郭某1。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证实:(1)2018年12月25日10时30分至11时,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苑东刑警队民警张建良、齐书兵持石西公(苑)搜查字(2018)275号搜查证,在桥西交警大队民警赵海林的带领下到石家庄市桥西区交警大队仓丰路违章停车场,对被告人李某某3于2017年9月16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桥西交警大队查扣的车牌号为冀A×××××黑色帕萨特轿车予以搜查,在交警赵海栋和其他人员杜某的见证下,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下了搜查过程。经搜查,未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3所交代的由唐军给他的四万元的收条。(2)2019年3月5日17时10分至17时40分,该中队民警张建良、陈伟持西公(苑)搜查字[2019]0019号搜查证,到石家庄市桥西区城上城商贸有限公司传唤郭某1时,在证人杜某的见证下,对郭某1的办公室进行了搜查,在郭某1办公室的抽屉内搜查到一份盖有原庄辰房地产公司的空白售房合同,其余未见异常。

3、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辰丽景苑的空白售房合同一份。

4、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电汇凭证(回单)二份,证实尚某1于2017年4月6日向谷京敏中信银行账户汇款20万元整;尚某1于2017年5月5日向刘某2建设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整。

5、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提供的谷京敏开户信息及2017年4月6日的交易明细,证实谷京敏于2017年4月6日收到尚某1汇款20万元整。

6、中国建设银行提供的刘某2个人账户信息及其交易明细,证实刘某2于2017年5月5日收到尚某1汇款10万元整。

7、中国建设银行提供的尚某1个人账户信息及其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实尚某12017年5月5日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盛典苏州支行支取现金3万元。

8、尚某1、郭某1提供的借款单显示内容为:李某某3为担保人,尚某1为借款人,借到郭某1现金331028元整,尚某1承诺于2017年10月底还11万元整,12月底还11万元整,剩余款在2018年3月底还清,如到期未按约定还款郭某1有权处置尚某1位于庄辰丽景苑2号楼1单元104室的房产一套。两份借款单除尚某1提供的标注了落款日期2015年10月10日,郭某1提供的没有日期外,内容无异。

9、尚某1、郭某1提供的尚某1与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4日签订的庄辰丽景苑2号楼1单元104室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合同内容为尚某1向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庄辰丽景苑2号楼1单元104室建筑面积为97.21平方米、单价6800元/平米,总价款为661028元,2015年10月4日前一次性付清总房款661028元。两份合同内容一致。

10、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0日开具的收到尚某1购房款661028元的收据复印件一份,在收款单位公章处盖着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款人处填写着贾君。

11、2017年12月28日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告知尚某1以下项目的告知函:

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由原法人郭某1变更为刘海峰,法人变更后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及所有财务章已经交接完毕,自2016年9月21日以后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苑西校区二期(庄辰丽景苑)项目与原法人郭某1无任何法律关系。

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未与尚某1签署过任何购房合同,尚某1提供的2015年10月4日购房合同与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

尚某1提供购房款收据并非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购房票据,票据收款人贾君非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上述购房合同和票据与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尚某1提供的银行电汇凭证收款人谷京敏和刘某2非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无任何关系。

12、2018年4月2日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两份:(1)证明自2016年10月20日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郭某1、李某某3、唐军不是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和委托代理人,无隶属关系。(2)证明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与尚某1、尚某2签订过苑西小区二期(裕西锦园)项目购房合同,郭某1未给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尚某1、尚某2二人的购房合同及相关信息。

14、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2016年10月20日起,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裴丑,并非郭某1。

15、河北庄辰房地产公司向债权人出具的股权、法人变更后公司遗留问题备忘录、债务重整协议、交接清单、房屋销售明细表等交接材料,证实2016年7月20日,郭某1将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接给刘海峰的情况,郭某1将庄辰公司承建的苑西小区二期项目(庄辰丽景苑)规划的8.5亩范围内的两栋26层住宅楼现状及附属设施(包括总体房屋74套合计7011.52㎡未售的地上住宅面积,地下室约2300㎡,地下车位约55个)移交给刘海峰,刘海峰负责偿还之前庄辰公司所欠3000万元以内债务清单所列的债务。附资产清单附件、房屋销售明细表、债务清单。2016年7月21日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资产、债务、项目资料交接清单。清单上有当事人双方郭某1、刘海峰签字,及公证人杨某2签字。以及包含公司营业执照、财务账册、文件手续等材料。

16、2019年3月8日尚某1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尚某1本人对郭某1、唐某某2之前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郭某1、唐某某2的法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郭某1、唐某某2的刑事责任。

17、尚某2出具的情况说明,郭某1对李某某3对其实施诈骗的情况不知情,事后向其表达了歉意,并主动退赔了房款,请求司法机关对郭某1从轻处罚。

18、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2016年5月12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公(东)行罚决字[2016]0232号)证实,郭某1因吸食冰毒被行政处罚罚款伍佰元整。

19、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年1月27日作出的(2018)冀0108刑初20号刑事判决:李某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

20、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3月5日,被告人郭某1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苑东刑警队民警传唤到案。郭某1到案后,在其指引下,办案民警到位于石家庄市城上城商贸有限公司将唐某某2传唤到案。2018年11月6日,该刑警队民警将李某某3由石家庄监狱解回重新审查起诉。

21、户籍证明证实郭某1、唐某某2、李某某3三人的基本情况,案发时三人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真实、有效,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1、唐某某2、李某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郭某1的辩护人辩称郭某1构成立功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在郭某1的指引下,公安民警将唐某某2传唤到案。郭某1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于立功,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3称其收到尚某24万元给了唐某某2,对此唐某某2予以否认,李某某3自称有唐某某2打的收条,但其不能提供该收条,故对其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李某某3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自愿认罪,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郭某1、唐某某2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1退赔被害人尚某1损失共计33万元,尚某1对被告人郭某1、唐某某2表示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郭某1的辩护人基于上述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某3在本案诈骗尚某1犯罪事实中,其介绍尚某1购买房屋,具体买卖房屋过程由唐某某2、郭某1操作,故李某某3在此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3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某3尚未退还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万元,返还被害人尚某2。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后果、所起作用、认罪态度、退赔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唐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李某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刑期三年四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四)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某3尚未退还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万元,返还被害人尚某2。

原审被告人郭某1、康法生上诉主要提出,其认罪悔罪,积极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希望对其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支持其上诉理由。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所认定的下列事实是正确的:

被告人郭某1系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辰公司)的股东及法人,该公司开发了丽景苑小区的住宅房。2016年7月20日,郭某1与刘海锋签订《债务重整协议》,约定将庄辰公司转让至刘海锋名下,并由刘海锋全权负责丽景苑小区项目运营,刘海峰在一定限度内承担前期庄辰公司的债务。次日双方就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债务、项目资料进行交接。同年10月20日,河北庄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法人为裴丑。

2017年4、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3谎称系河北庄辰公司股东,可以买到该公司开发的丽景苑小区房屋,将被害人尚某1介绍至郭某1处购买房屋。被告人郭某1在已经将河北庄辰公司转让,其无权再出售丽景苑小区的房屋的情况下,指使该公司经理被告人唐某某2办理此事,后在庄辰公司办公室内,唐某某2自称“唐军”,与李某某3使用该公司留存的盖有原公司印章和法人章的空白房屋买卖合同,将庄辰丽景苑2号楼1单元104室出售给被害人尚某1,并以“2015年房价低”为由将购房合同的日期回填至2015年10月4日。

2017年4月6日,唐某某2按照郭某1指示,要求尚某1将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转账至唐某某2前妻谷京敏的中信银行账户。同年5月5日,因郭某1欠刘某2丈夫货款,唐某某2按照郭某1指示,要求尚某1将购房款人民币10万元转账至刘某2建设银行账户。后尚某1又提取现金3万元给付唐某某2。

2017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3以帮助被害人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