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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02刑终169号范某某等犯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0-25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2刑终169号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某某1、张某某2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冀0223刑初2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范某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姗姗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范某某1及其辩护人任乾宇、钱志坤,原审被告人张某某2及其辩护人梁福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认定,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范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将滦州市1号楼1单元1602号楼房出售、过户的名义,先后多次骗取受害人吴某、任某夫妇人民币233350元。其中被告人范某某1于2017年10月15日,伙同被告人张某某2以过户为名,让张某某2假装房主与受害人吴某、任某夫妇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协议,骗取吴某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范某某1将上述款项均非法占为己有。

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范某某1以能够承包柏店子小学水某暖工程为由,获取季某、陈某等人信任,季某、陈某等人为获取此工程承包权,在滦州市外环农村信用社内,按照被告人范某某1的要求将15万元保证金打入范某某1卡内。被告人范某某1获取此款后,并未能帮助季某等人承包到此工程,并将此款项用于自己还债。

2019年4月1日经滦州市公安局传唤,被告人范某某1依法到案。2019年4月8日张某某2主动到滦州市公安局询问范某某1相关情况并接受讯问。

被告人张某某2主动赔偿被害人吴某、任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9万元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2又赔偿受害人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吴某、季某陈述;证人任某、崔某、王某2、尚某、商某、杨某1、马某、李某1、闫某、董某2、张某1、朱某、陈某、胡某、李某2、张某2、王某3、袁某、杨某2、董某3、白某、李某3、万某、张某3证言;被告人范某某1、张某某2的供述;受害人吴某刑事案件报案材料;卖方范某某1、买方吴某二手房买卖合同;房主为张某某2、吴某夫妇购房协议;吴某给范某某1的微信转账截图;卡号为62×××15户名为任某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卡号为62×××11任某中国银行银行流水、卡号为62×××15任某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流水;卡号为62×××62吴某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流水;张某某2身份证复印件、签合同视频、音频;范某某1给白某打借条一张;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书;范某某1接受吴某的4350元微信接收提现记录;调取房屋登记簿(金源经典1-1-1602);马某、闫某、商某6235010180300012014收款银行流水;任某621785500027597111转款银行流水;张某某26227000181760398009、范某某16235010180300971508收款银行流水;范某某1信用社银行凭证;滦县2015年太阳能路灯建设验收表;招投标相关材料及打款记录;东安各庄镇范某某1非滦州市人大代表情况说明;董某3在逃人员登记表;张某某2、范某某1实有人口详细信息;张某某2、范某某1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张某某2现实表现证明;办案说明;调取滦州市油炸榨镇柏店子小学改造工程承建相关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张、招标文件复印件80张);关于柏店子小学教学楼工程安装人工费承包说明原件1张;范某某1为收款人收十五万收条一张;范某某1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复印件一张;调取范某某1卡号62×××68流水4张;滦州市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到案经过;滦州市公安局关于笔录中姓名的办案说明等证据足以认定,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范某某1、张某某2犯诈骗罪事实存在。

滦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2与范某某1共同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1与张某某2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某某1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2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2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张某某2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范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范某某1退赔受害人吴某、任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3350元、退赔受害人季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退赔受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范某某1以原判对其定性不准,量刑畸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其指定辩护人提出:1、季某被骗一案系季某与范某某1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案;2、吴某被骗案中,吴某用其妻子银行卡转账给范某某1的12万元无客观证据佐证,且滦州市公安局调取的中国银行开户信息、转账流水,证据持有人主体不合法,证据来源及真实性存疑,不应认定该笔12万元汇款转入范某某1账号。3、范某某1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2的指定辩护人对原审判决中关于张某某2的犯罪事实及定罪量刑均无异议。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当庭提出,根据现有证据,范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吴某房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以能够承包柏店子小学水某暖工程为由收取季某15万元,工程没到手后未将15万元退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份,上诉人范某某1通过李某2欲分包油榨镇柏店子小学改造工程中的水某暖工程,李某2答应在同等价位的情况下优先考虑范某某1,后范某某1欲转包此工程,经胡某介绍,季某、陈某等人找到范某某1欲分包此工程并答应先交纳15万元保证金。2018年7月27日,季某等人在滦州市外环农村信用社内将15万元保证金打入范某某1卡内,后范某某1因工程报价不合适未能分包到此工程,且未将保证金返还季某等人。

其他事实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范某某1供述:我和吴某是同学,并且关系还挺好。我那个时候也有钱。我在2013年的时候在滦州市边上承包了一个宾馆洗浴,吴某去我那洗澡的时候,他让我给他留点心,他想从滦县城里买套房子,吴某还说给他便宜的抵押房也行。因为那时候吴某知道我手里面有钱,总向外借钱有抵押东西的,所以吴某跟我说买抵押房也行。我当时就答应了。吴某跟我说这事的时候。也就是2015年6月份左右。那时候我已经是我们村的村支部书记了。我和我们镇的镇长江川接触的较多。那时候给江川开车的司机叫杨贵民。我听杨贵民说,他在金源经典有套房子,是毛坯房(门牌号我忘了),不想在这住了,想把房子卖了。当时我问杨贵民这房子多少钱?我说的是我买这房子。杨贵民跟我说的可能是32万块钱。我跟杨贵民说这房子还得过户也需要不少钱,要不就30万块钱。杨贵民当时就答应了。我知道这个消息后,就把这事跟吴某说了,说这房子是政府一个大哥的房子,当时我跟吴某说这房子30万块钱也就是抵押房的价钱,如果要是买这房子。可以去先看看房子。吴某当时就答应了。我让我的司机商某带着吴某他们夫妻伟去金源经典那看房。当时我没有去,我是跟杨贵民联系好了以后,让商某带着去的。他们看完房子后就回去了。过了几天我就给吴某打电话问他们要不要这房子,吴某说要这房子,我说要是要这房子得先交点定金,当时吴某他们就先交了3万块钱的定金,因为当时我没有带着卡,我让吴某把钱先转给我的司机商某了,后来商某把钱转给了我。过了些日子后,吴某就找我商量买房过户的事,当时我跟吴某说,人家房主要全款,30万块钱得一块给人家。吴某说,他当时没有那么多钱。给不了全款。因为那时候我跟吴某关系还是挺好的。我就跟吴某说我可以给他垫一部分钱,等我的工程款下来后就一块给房主。我说也不能让我垫太多,多了我也没有,我还说我只能给他垫一半,剩下的一半让他自己出,然后让他跟我签买卖房的协议,吴某当时就答应了。因为以前给我转过3万块钱,这一次吴某就给我转了12万块钱。吴某把钱给我转过来,过了些日子后,吴某就催着我让我给他跟房主过户去,我承包的亮化工程那时候因为工程没有完工,工程款也没有下来,手里面也没有什么钱,买路灯的灯杆之类的东西就把吴某给我转过来的房款给花了。我琢磨着这个工程完了后,工程款下来了,我就可以把这钱一块给人家房主,就能把这个房子给买了,可是这个工程完工后,政府一直拖着没有给这个工程款。房主因为始终没有拿到钱,房主就把这个房子卖给别人了,我知道这个消息后,因为我手里面也没有钱,也没法跟吴某说,只能先拖着吴某。吴某找我给他办房子过户手续的时候,我总说没空,找各种理由不去。也就在这时候,我听说我们村西要征地,我琢磨在我们村西建一个果园,如果征地能给占去的话。我还能得到一笔补偿。这样我也能把吴某这钱给还清了。但是那时候我手里面因为没有钱,我琢磨着咋着也欠着吴某钱呢,我早晚得还给他。我就先以房子过户的名义从吴某那骗点钱来,征地补偿下来后就一块给他。在2016年6月份左右,吴某再找我过户的时候。我就以给房子过户的名义,先从吴某那骗了点钱。第一次是我从吴某那是骗了8000元钱,第二次是我从吴某那是骗了1万元钱,这些钱我都用来建果园用了。还有一次是4350钱,我记不清是不是以给吴某办房子过户手续要的了,还是我当时跟他借的交我的车保险用了。2016年12月份左右时候,有一次我记不清是不是跟吴某借了1.5万元钱,还是我从他那骗了1.5万元钱。2016年12月份,我们村的董某3跟我说他花钱能从唐山给我贷几十万元钱款来,当时他说的是需要1.5万元钱,另外还得需要一千元钱的调费,一共是1.6万元。那时候我正需要钱,我就信了董某3。因为我手里面没有钱。吴某在找我给他办房子过户手续的时候,我就让吴某去滦县火车站那的意发宾馆那儿见面去,当时董某3也在那着,我们见面后,我就跟吴某说房主的孩子生病住院,已经转院到唐山了,现在正需要钱,让吴某先给房主拿1.6万元钱给孩子治病。到时候都会算房款上。吴某也就答应了。我就让董某3带着吴某他们去了唐山。到唐山吴某把钱给了董某3后就找不到董某3了,然后吴某就打电话跟我说了,我就跟吴某说我们上了董某3的当了,董某3准时拿着钱办别的事了,我们赶紧找他吧。找着后赶紧把钱要回来。当时我因为好面子没有说董某3拿着钱去办贷款,但是我给董某3打电话打不通后,我就觉得董某3肯定也没有去办贷款,他把我也给骗了。后来董某3把电话给我回过来了,跟我说这钱算他借的我的,等他有钱了再还给我,他始终也没有说这钱干什么用了。然后我就跟吴某说这钱没事,等征地后直接把他家的钱扣下来就行了,吴某也没说什么。到了2017年1、2月份的时候。吴某又催着我给他的房子办过户,我跟吴某说现在没有空,房主孩子死了正发丧呢,让他再等等。到了2017年9月份的时候。我正跟我朋友王某1在一起待着,吴某又催着我给他过户去,我就跟王某1说,让他帮我演出戏,拖拖吴某,我让王某1当房主,就让王某1跟吴某说剩下的房款全部交清就给我过去。这样我带着吴某在滦县光明商城北面跟王某1见的面,王某1就按我跟他说的跟吴某说了,吴某就回去找钱去了。到了2017年10月份,吴某又找我过去,我就说王某1母亲得病了急需要钱,我让他去新城的龙盛花园那跟房主见面再说。当时我正需要钱交我承包果园的地租钱。我就找到我对象张某某2,让她也演出戏,让他说是王某1的妻子,房子在他名下,现在因为王某1母亲生病住院需要钱。让吴某先再给3万元钱就给办过户去,我跟张某某2说好以后,我就带着吴某去龙盛花园那见张某某2去了,那时候我给张某某2在龙盛花园那租的房子住呢。吴某他们和张某某2见面后,张某某2就按照我跟她说的跟吴某说了,吴某然后就给张某某2的银行卡转了3万元钱,并且又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我当时作为中间人也签字了,吴某也找了个中间人在协议上签字了。过了几天,吴某就让我带着他找张某某2去,我琢磨也瞒不下去了,我就把这事跟吴某都说了。我跟吴某说张某某2是我对象,将来有可能结婚,让他也别再找张某某2了。然后我又说这房子房主已经卖了,事情已经这样了,问吴某怎么办?要钱还是要房子?如果吴某要房子,我就从新城给吴某买套房子,如果是要钱,我就给钱。吴某说给钱给23万肯定不行,最后我俩商量的是35万元。我说等赔偿款下来了,就把钱给他。因为赔偿款到现在也没有给,在2018年五六月份的时候,吴某找到他的舅张小国跟我说这事,让我拿到赔偿款后赶紧把钱给吴某,我也答应张小国了,后来在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份的时候,张小国的妈也跟我说这个事,还是让我拿到赔偿款后赶紧给吴某,当时我也答应了。但是一直到现在因为村里面还没有征地,我手里面也没有钱,吴某的钱我一直也没有给呢,情况就是这样。当时我没有跟吴某说这个房子是抵押房,我说的是房子的价钱是抵押房的价钱。

我前面说的吴某给我转的那8000元和1万元,应该是当时吴某给我催我给他过户去,我跟吴某说手里面没钱,你要是着急过户就先给我打钱,吴某当时就给我转了8000元,那1万元也是这个情况。再有就是最后那一笔3万元。我让张某某2从吴某那把钱弄来后,吴某因为总找张某某2,我就直接把这事跟吴某说了,让吴某不要再找张某某2了,那是我对象,如果他要是着急用这3万元钱,我就退给他。吴某跟我说要是用钱,就直接跟他明说,不用这么做。这些钱我用来建果园用了。

我们村的亮化工程是李某2妻子承包的,但不是她一个人的股,还有我和张某3的股份,我是负责修建路灯的灯基,占有二三十万的股,钱都是我出,除了我出的这部分钱之外,其他的都是由张某3出钱做的这个工程。李某2妻子就是负责联系厂家签订承包合同什么的。这个工程是2015年完工,2016年验收的,这个工程的工程款是两部分的,一部分是市政府的补助,每个路灯政府补助1500元钱,另一部分是村里支付,每个路灯支付2800元左右,村里因为没有钱,一直到现在这个工程款也没有给拨付下来。2018年政府补助了一部分。这部分我们已经还灯杆钱了。

吴某先转给我的15万元,我记得有购买混凝土和支付人工了,混凝土是从村西董文义的搅拌站购买的,大约5万元,现金给了我们村的白某。他是我的工长,我让他给董文义结的款。另外我还让白某用现金支付了4万元左右的人工钱。剩下的我想不起来做什么了。

吴某给我转的第一笔3万元是给商某的卡转给我的,商某把钱支出来就给我了;第二笔是十二万元的,是给我名下的卡转过来的。这两笔钱都让我用于我们村的亮化工程建设了。第三笔8000元是我在卢龙打游戏机时跟一个叫三哥借的钱,我还给他了,当时我让吴某直接打给他的;第四笔是1万元,这钱打在了我名下的卡上,干什么我记不清了;第五笔1.5万元转给谁,怎么花的我记不清了;第六笔3万元打在了张某某2的卡上,我建我们村西的果园时花了一两万,其他钱干什么了记不清了。

张某某2在2016年或者2017年在龙盛花园租房子经营日租房着。

我是在2018年6、7月份在滦州市外环农村信用社收的季某的好处费,那时候我们村的小学正在改建,当时我和一个叫李某2的朋友想承包这个工程,可是装标的时候没有装上,我俩就没有干这个工程。但是李某2把油榨镇柏店子小学的工程承包去了,李某2跟我说以后,我就跟他说,以后把柏店子小学水某工程和一些其他的活给我。但是他就答应我了,我俩没有把我村的小学工程承包来,但是我想分一下我们村小学的水某工程。当时我就找我表叔胡某,因为他是管工,经常干这样的活,我就让他给我做个预算,核算一下价格什么的。看看什么价格可以赚钱,我俩再说这件事,我就跟胡某说起李某2把柏店子小学的工程承包的事情,我说那离家挺远的话,就不干了,胡某就跟我说,他给我找个经常干这种活并且在那附近的人,把柏店子小学的水某工程承包给这个人,我表叔就把季某介绍给我了,当时我跟他说我帮着他跑这个工程去,工程帮他承包下来之后,我帮着他结算工程款,别的事情我不管,但是季某得压给我点钱,当时我记得我说的是15万元,如果工程承包下来了钱就作为好处费给我,没有承包下来我就把钱退回去,当时我跟季某说完之后他就答应我了,过了几天后,季某就把钱给我找来了,当时季某和胡某还有个我不认识的老头一块来的,我是和我们村里的洋洋一块去的,洋洋给我开车着,我们定的是去新城南外环的信用社那里见面,让他们把钱打到我卡上。我们见面后季某就把15万给我打卡上了,然后我们就去吃饭,在吃饭的时候我给季某打了一张关于收季某钱的条,之后我们吃完饭就都回去了,过来几天后,我就跟李某2联系什么时候可以把柏店子小学的水某工程给我。李某2说还没有出价格,等着出价了就给我让我先等着,等了有十几天,季某就着急了问我什么时候能承包下来,说柏店子小学那里好像开工了,我就跟季某说不能开工,要是开工的话我就知道了,我和季某约定好之后,季某和一个老头就和我一块去了柏店子小学那里了,我们到了那里之后,看见柏店子小学确实没有开工,季某就嘱附我让我紧盯着点,当时我也答应了,之后我们就回来了,过了几天季某跟我说柏店子小学那里好像又开工了,我说那就去那里看看,这样我们还是三个人一块去的柏店子小学那里,我们到那里之后看到还没有开工,我们看到了李某2外甥,跟我说现在还没有开工还没有出价,等着开工出价了就通知我们干,之后我们就又回来了,过了有十一二天季某就跟我说柏店子小学的工程已承包给别人了,还没干上泥,然后我就找李某2核实这个事情,李某2说确实承包给别人了,是把整个工程承包给一个公司了,我得到确认这个事情之后,我就跟季某说让他容我一段时间,当时他就答应我了,可是过了一段时间后,他就追着我要钱,他跟我要了几次之后,我就说钱还没有下来呢,不信的话去镇里查查,我就带着季某去镇里财政所那看看我的工程款,他们看完之后镇里确实欠着我们的工程款呢,季某就跟我说等我的工程款下来后尽快把钱退给他们。当时我就答应了。可是没有过多长时间我就被抓了。钱没有能退给他。钱让我还账了,具体还给谁忘记了,欠了不少人的账。

当时我跟季某说的是承揽滦州市油榨镇柏店子小学水暖的工程。我收了季某15万元,钱打在了我名下的信用社银行卡上,卡号我忘记是多少了。当时我跟季某说过钱是给我的好处费。如果把工程给承揽下来了,季某他们做上这个工程了,钱就不给他们了。如果工程没有承揽下来钱再退给他们。没有说过钱是押金或者保证金之类的。我给季某打了一个收条。具体怎么写的不清楚了。大概的意思就是收到了季某15万元。这个柏店子小学整个改造工程都被李某2给承包了,我和李某2以前因为在一起做过路灯,土方工程,并且我们认识了挺长时间了,关系不错。我知道李某2承包了柏店子小学的改造工程后,所以我琢磨着能把这个小学的水某暖能给要来。因为李某2把这个工程包下来之后,本打算把这个改造的工程中一些小工程做好预算价格后分包出去,可是后来李某2直接把整个工程承包给了一个公司了,所以我就没能帮季某他们把这个工程承揽下来。我没有帮季某承包他们把这个工程承揽下来。因为我手里没有钱,所以没有退,钱我都给花了,具体怎么花的忘记了。我没有跟季某他们说过这个工程的价格。没有跟季某说过什么时候能签这个合同。

柏店子小学的水某工程一共是4层楼的,多少平米不清楚,估计着工程不包括料钱只算工钱的话也得七八十万的工钱。我是听季某说的这个工程能嫌3、4十万元,但是具体多少不清楚。我收了季某15万元的好处费,这钱都让我当天支出来给还账花了,具体都是给谁了不清楚。我收了季某的钱之后应该干的就是盯着这个活计把这个活计承包下来。我就是找的李某2联系这个活计。我就是找了李某22次,都是在2018年8月左右找的,但是两次都没有找到李某2。给李某2打了3次电话,问问有没有报价,有没有竞争的对手,李某2回复我都是说没有报价,如果出了报价之后,同等价格肯定是优先让我干,第三次我再打电话的时候。李某2给我的答复就是说这个工程全部承包给了一个大公司了,我们干不了,之后因为我把季某给我的钱都还账了,手里没有钱了,我就跟季某协调退给他钱的事情,别的事情就没有了。我没有报价过,只是跟季某说我这个工程款低于75或者80元每平米的价格的话就干不了,干的话就赔钱。没跟季某说过工程的价格。

当时是李某2妻子和张某3承建的,我也占有一定的股份,只是当时我们在聊天的时候口头上说的,并没有签订协议合同之类的东西,只是说到时候将钱了大家一块分,也没有说我占多少股份。我前面说的杨责民就是卖楼房的那个人,是镇长江川的司机,但是我任细想了一下,这个人不叫杨贵民应该叫杨某1,我前面说错了,在这更正一下。问:在2016年11月29日,吴某给你转的那4350元钱,当时你干什么花了?答:当时吴某是用微信给我转过来的,他给我转过来之后当时我就用微信提现了,我印象里可能是用这钱交了我那辆斯巴鲁森林人车的保险了。当时这三万块钱钱是我指使张某某2骗来的,张某某2当时我让她做什么她就做什么,是我指使的,因为那时候我建果园正急需要用钱,我和张某某2合伙把钱骗来之后,我就用这钱建果园用了。我名下有一张尾号1508和一张尾号0828的信用社的银行卡,这两张应该是同一账号下的银行卡,只不过是我把其中一张银行卡给换卡了,银行卡号变了,具体是那张换卡了我就记不清了。我骗取的吴某那1.6万元钱,当时我跟我吴某说的是房主孩子生病住院了,让先给房主拿1.6万元去,将来这钱顶房款,之后我让董某3跟着一块去送的这钱,只不过当时我跟董某3说让董某3去市里一个地方找一个人去,并且当时我还给了董某3一个电话,这个号码是我当时随便给董某3写的一个号码董某3到市里以后给这个号码打的时候没有打通,董某3再联系我的时候我就让董某3拿着钱打车先回来了。之后我们见面后董某3就把拿钱给我了,并不是我以前说的让董某3给我去办贷款着,我在这更正一下另外还有就是我从董某3那借了一张银行卡,当时董某3借给我的事闫某名下的银行卡,我跟董某3只是说用这张卡接收一下别人的转款,其他并没有说什么。董某3参与的也就这些,其他的就没有董某3的事了。我没有出过报价,我只是在跟我们村里人聊天的时候说过柏店子小学的这个水某暖工程低于不是85就是95元钱每平方米的价格就干不了,也就是说低于这个价格就推不了钱了,我只是在跟别人聊天的时候说过这个价钱的时候,但我并没有真正跟承建这个工程的公司出过报价。我不知道柏店子小学水某暖的工程的总造价是多少钱,我估计工程款能挣二三十万元钱。我有我们村小学水某暖工程的图纸,我和季香式我们是以我们村小学水某暖工程的图纸作比较计算的这个工程盈利情况,李某2帮我找的人我没有联系过。我认识王某3(小名王三)。我们见过面,因为我总找李某2待着去,我在跟李某2说这个工程的时候。我不知道王三有没有帮我找过这个工程的事。李某2没有跟我说过什么时候可以签订工程的承包合同。我在跟李某2他们聊天的时候说过这个工程的价格,低于不是85元就是95元钱每平方米的价格这个工程就挣不了钱,有可能是因为我说了这话后,李某2以及跟他找的人嫌这个价格高,所以我就没能承揽到这个工程。

2.被告人张某某2供述:几年前的一天下午1、2点钟,我对象范某某1就给我打电话说他一会儿过来找我。他来后范某某1就跟我说他有个朋友的房子惦着卖见,但是他朋友在外地回不来,让我给他朋友帮忙签个字。说完范某某1就当着我的面给他那个房主朋友打了一个电话。因为范某某1的手机外音比较大,我能听见里面说的是什么。我听着里面大概说的是他在外地。现在回不来,等过一二天就回来,现在想让我帮忙给他签个字。范某某1打完电话后。我就跟范某某1说我签字可以。范某某1说没事、买房的和卖房的都是他的朋友,而且两边都已经说好了,让我帮忙签个字就行了。我当时琢磨着范某某1是我对象,我也很信任他。也不想倔他面子,并且还当着我的面给房主打电话了,我就答应了。之后范某某1跟我要我的身份证,说去办这个卖房的事去。我就把身份证给范某某1了,他就走了。到了天黑的时候,范某某1说来接我。过了一会儿,范某某1就开着车接我来了,接到我后,把我拉到一个十字路口,把车停马路边上后,我俩就下车了,我跟着范某某1跟买房的那面的人见面后,买房的那面就拿出来几份购买协议,当时都说的什么我现在想不起来了,我就感觉说话气氛好,然后就让我在协议上签字,我就把名字签上了,签完我的名字后买房的那面的人说还让我在协议上写什么东西,具体写什么我记不清了,有没有写手机号我也记不清了,并当时还有人按着手机拍照或录像着,我签完协议后我就退后了,然后范某某1和那些买房的人就在协议上签字,大家都签完协议后,我和范某某1就上车了,到车上后范某某1就跟我要了一张银行卡,可能是建行卡,卡号记不清了,是我名下的,我把银行卡给了范某某1,之后范某某1就把我送到了我在冀东人家租住的地方范某某1就走了。过了几个小时,范某某1就给打电话说这张卡里的钱他给取出来了,就是里面还剩一万取不出来,现在等着用呢,让我赶紧给他转过去。当时我用微信或支付宝给范某某1转的这钱,因为这张卡绑定着我的微信或支付宝呢。之后就没什么情况了。我肯定没见到过那些买房的人,我只是在理发店那见的范某某1。我没去过打印部或复印部之类的地方,在范某某1接我去之前,我始终在理发店着。我没写过购房协议之类的东西,也没手写过。忘了当时穿的什么衣服态了带没带口罩。不认识王某1,我忘记有没有写过王某1这个名字。签完协议后买房的人没有找过我,也没打过打电话或发过信息。我在签协议之前我都已经有狂躁抑郁症。我在离婚之前就有这个病了,也就是2016年左右,只是那时候没去医院检查,后来在2017年底左右的时候。我去滦州市安定医院检查的时候给我诊断的是狂躁抑郁症,有自杀倾向。症状是健忘、失眠、悲观、不与人接触。对任何人和事没有兴趣。我以前的时候是药物治疗,吃的是艾斯措仑片等好几种,从2019年2月份我上班后这个病有好转就不吃药了。应该往我卡上打钱着,要不范某某1找我要卡也没用,因为那张卡上也没有钱。所以我琢磨着应该是打钱了,后来我确定买房的人肯定打钱了,因为范某某1让我把这张卡上剩的一万块钱给他转过钱着,所以我就确认这钱是买房的人打的钱。应该是打了三万元。我听范某某1说他用我这张卡的时候从柜员机只能取二万元,他又让我给他转过去一万,所以我琢磨着三万元。范某某1没给我好处或者分钱给我。我当时向的就是个帮忙的角色。我的微信号是×××(ZLS)249622,密码是×××6612866,微信名叫九月,这是我现在用的;另一个是hyf249622,密码是×××661286,微信名九月;我的手机号最初用的是152××××7298.之后就用的是17717774040,在后用的17703151918.现在是180××××1918.范我名下没楼,就是我对象范某某1跟我说让我给帮忙去。我就去了。我就是代替范某某1的朋友这个房主签的这个协议。

当时我签的是一个买卖房屋的协议。我不知道范某某1的朋友是谁。协议内容我没看。我忘了当时有没有写过买卖房屋的协议。签字的内容里都是我自己写的。我是作为卖房的一方签的字。我不知道楼房房主是谁,我听范某某1说是他一个朋友叫啥我不知道。卖的哪栋楼房我不知道,我不是房主,我名下没有楼房。我是以范某某1的对象的身份签的这个字,我没有权利签字,我就是为了帮范某某1的忙,就签字了。不认识王某1,也没听说过。我印象里记得就是当时我旁边有一个女的和范某某1跟我说的让我得么写我就怎么写了,我就写的我的名字和王某1,另外有没有写别的忘了,当时那女的和范某某1怎么说的我也忘了。我与王某1没有关系,我当时签的就是这份协议。张某某2、王某1夫妇是我写的,范某某1跟我说他跟买房的和卖房的都说好了,他们让我怎么写我就怎么写了。其他的不知道。我以前在2014年或2015年的时候。从龙盛花园小区租了一栋房子,门牌号我忘了,在金客隆西口附近,是一栋房子的二楼或三楼的西面的那栋楼房,当时我把房子租来后经营日租房着,经营了六七天后被房主发现了就被赶出来了。

我跟范某某1处对象着,他是我男朋友。

范某某1找我的时候,万某在那里着。我认识万某。我听滦州市东安庄镇松树营村的小明(大名叫什么我不知道,男。30岁左右)说是范某某1当时给董某3打的电话。当时我害他把我扣下,把我牵连住,所以我就没有说。

就是在2017年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在滦州市门口那做头发的时候,范某某1来找我,他跟我说他现在着急用钱,他让我以王某1妻子的名义帮着他们签一个买卖房屋的合同去。当时范某某1怕我不相信,还当着我的面给一个男的打了个电话,我琢磨着这个男的应该就是王某1,当时范某某1手机的外音声音特别大,我听着对方应该就是对我和范某某1我们两个人说的话,那个男的在电话里说他妻子家里出点事,他和他妻子外地都回不去,然后那个男的接着说让我媛子(他管我叫嫂子)以他媳妇的名义帮着他们签字去,他跟买房的那面都说好了,说过几天回去后就给他们过户去,这钱就给范某某1就行了,就相当于从他那借的钱,啥时候有了就啥时候还。范某某1打完电话后,我印象里能记起来的就是范某某1和我就在龙盛花园那与买房的那面人(现在我知道叫吴某了)见面了,我就以王某1妻子的名义跟吴某他们谈的,吴某见到我之后就问我为什么总拖着不给他们过户,我说王某1在外地,家里有事来不了,等过几天王某1回来后就给过户。当时我能记起来的就这么多,有些细节我记不太清了,之后我可能就又回到了理发店。过了一会儿后,范某某1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一个复印部给他把我的身份证送过去(这个身份证是范某某1当时拿走的,还是我送去的我记不太清了,我记得好像是我送去的),当时我就去了复印部了,后来范某某1就又找我来了,说让我去签个字就行了,不用我手写了,范某某1就求我。我也就同意了,之后我就又回到复印部跟前的一个银行门口那,我就去了复印部。我到复印部后,我把身份证给了范某某1,然后复印部的就给复印了当时我记不清了是谁说的让我写一个买卖房屋的协议了,当时我就准备写这个协议,我刚写了几个字,我感觉不对劲,我就不想写了,我到那后就把这个字给签了,当时我签的是张某某2王某1夫妻,以后的情况就和前面说的一样了。

两张辩解口供都是我编的。

3.被害人吴某陈述:在2015年我从范某某1、张某某2、王某1和董某1他们手中购房,房子的位置在滦州市金源经典1-1-1602,截止到2017年10月15日已经支付给他们了233350元。约定在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21日之间过户给我。但是到现在也没过户,我找他们,但他们以各种理由拖着我。近期我到滦州市行政审批局查询房子根本不在张某某2名下,张某某2在滦州市都没有房产。我跟范某某1是同学,其他人跟我没什么关系。这些人跟我说他们共同抵押房产,后来在2017年9月底10月初的时候,范某某1跟我说他们要卖给我的房,房主叫张某某2,因为开始他们没有跟我说房主是谁。房子是95平米的,是毛坯房。范某某1跟我要32万,还说他能当起另3个人的家,我跟他讲讲价格最后定在了30万,定好后我们就去看房。范某某1安排他洗浴一名叫商某的带我们到金源经典1-1-1602看的房子,范某某1跟我说有一个跟他一起抵押房子的大哥给开门去,我们到后,有一个40多岁男子,不知道叫啥,商某跟我们介绍这个就是范某某1说的那个人,这人拿着钥匙带着我们去了1602房间,还跟我说房子5年了,我要是贷款或全款都行,看完商某带着我们回了洗浴中心,到那后我们就回家了。不认识开门的男子。过几天,范某某1问我房子要不要,我答应他要。之后他就跟我说要是要的话就得先给他3万定金,要是我不要有的是人要,在2015年4月29日在他洗浴那里订的先交3万定金,当时范某某1说他没有带卡,让我给商某转过去,商某也在场,我就把卡号给我媳妇,她用工商行卡给商某卡上转了3万,转完我就回北京了,我找他给我过户,范某某1说过户得给他们一半的房钱也就是15万,2015年8月13日我用我媳妇中国银行的卡给范某某1转了12万,转完钱后我提出签二手房买卖合同,我们定的是在范某某1浴池那签合同,当时范某某1和我签的字,我们两口子和范某某1、商某都在场。签完后范某某1说他是村书记,从行政服务大厅找人了,我跟我媳妇不到场也能过户,后来我们催他过户。他说不用我们管了,他有人能够过户,但是迟迟不过,我们还找他,他一会说有事没空去,一会说他们一起抵押的人没空等找各种理由一直拖到2016年6月份,当时范某某1跟我说过户需要钱,让我给他转8000元,他给了我一个姓马的卡号,在2016年6月28日任某用工商卡给姓马的把8000元打过去了。后来我们催他过户,他说没办好,他有人不用我们管。后来他还跟我要钱,过户需要1万,我让我媳妇用工商卡给范某某1转了1万,给完钱后还是没有过户,还是找各种理由拖着,后来他给我发视频。说在服务大厅见,需要4350元,让我给他赶紧转过去,我就用微信给他的微信转了4350元。我就给他打电话问怎么样,他说差不多了,正办着呢。在2016年12月5日我跟范某某1在火车站一个宾馆见的面,当时还有董某1,范某某1跟我说房主的孩子有病了,急需用钱,还说我欠着房主15万呢,让我给房主转钱。董某1也催着房主说要钥匙去,范某某1、董某1跟我说先给他们15000元,先给房主,后来我在当天给一个叫闫某卡上转了15000元,卡号是范某某1和董某1给我的。我们打电话问他还不回来,他说他跟房主开车往滦县走呢。范某某1和董某1说房主着急回天津了,还说房主要是不把这3万多顶房款,我们哥俩给出了。在2017年过小年前后,范某某1说房主孩子死了,办丧事呢,在2017年大概3三月份,范某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服务大厅去办手续,我们去了,范某某1、董某1他们以房主有事办不了,每次去都以房主有事办不了过户。到2017年9月份,我急了,必须见到房主,在9月25日左右范某某1就找到了王某1,说户主就是王某1媳妇叫张某某2,我们在建行对面一个网吧见的面,见面后王某1说我们还差他15万,把剩余的房款给他就给我们过户。我当时就跟他说马上准备钱,让他到服务大厅等着办手续。过了几天,王某1也没去,范某某1带着我们两口子在光明商城北边与王某1见面,王某1说范某某1给了他4万,还差11万,让我们给他11万。在2017年10月15日下午,范某某1给我打电话说王某1他因有急病急需用钱,让我到龙盛花园跟张某某2见面,我、我媳妇、王某2我们3人就跟范某某1和张某某2见面了,范某某1说房子在张某某2名下,张某某2也承认写在她名下了,20多万也收到了,跟我们说她婆婆住院用钱,最少得给3万,我说得看房本,她说房本没在她这,我说那就不给钱,范某某1就说有他呢,差不了事,后来我用我建行卡给张某某2转了3万,后来从打印室又以张某某2的名义签了一份购房协议,当时范某某1和尚某是中间人,签完合同之后就走了。后来我还是找他们过户,在2018年初,张某某2电话打不通,王某1说他没有在合同上签字,钱也没拿到,跟张某某2离婚了,范某某1说等着吧,有他呢,董某1也不接电话了,后来我们发现被骗了,在2018年11月份,我们拿着购房协议到行政服务中心查询,张某某2名下没有房产。我手里有银行转账,购房合同。

2017年10月15日晚上6点多钟,在滦州市新城中国银行北侧我的车前机盖上与张某某2签订的第二次购买协议。2017年10月15日下午1、2点的时候王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母亲住院需要钱,房子的事解决一下,正好他妻子张某某2回滦县了,让我联系范某某1跟他妻子解决房子的事。之后联系好了,我开车拉着任某和王某2去了龙盛花园小区。到了之后范某某1从小区里走出来,见面后我就问王某1妻子在哪呢,范某某1说楼上呢,我说上楼去谈,范某某1说不方便,他就给王某1妻子打电话,说了什么不知道。范某某1打完电话后跟我说她婆婆生病住院呢,需要钱治疗,让我先给三万元,就顶房款。我说那今天得先看房,我让范某某1把张某某2先叫下来,张某某2下楼,从楼道走出来了,我们见面后,我跟张某某2说这房子的事怎么解决,张某某2说他们家有人住院了,急需钱治疗,现在房子差11万,让我先给她3万用于给家人治病。我说今天给3万可以,但是今天必须得先看房,并且还得看到房本和钥匙。张某某2说房钥匙和房本在滦南她妈家呢,来回好几个小时,我说没事,开车拉着她去,今天多晚也得看这个房本和钥匙。张某某2说中,她去取。她就上了范某某1的车,然后他们开车往外走了一段,没走多远范某某1就开车回来了。他们说现在太晚了,现在想先用钱给家里人治病,然后我说那先签个合同再把钱给他们。张某某2说中,等她把家里的事忙完就把这房子的户过了。然后我们就去了打印室写个协议去。王某2说再找个外人当中间人,他就找了一个叫尚某的女的。她来后,我们跟尚某说我们买房需要她做个中间人,她答应了。张某某2说她手写一个协议。她就拿纸刚写了一点,我说写的太简单,把以前和今天给房款什么的都得写上,张某某2说让我们写,写好后给她看看,她同意后就签字,说完就把她身份证给我们复印了,之后她就出去了。写好后就去找范某某1他们签字了,在签字的时候我就用手机开始录像,张某某2刚要签字的时候。我说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得把王某1他们夫妻俩的名字都写上,然后张某某2就开始签字。她签了三份协议,范某某1和我们找的中间人也都签了字,我和我妻子也签了字,签好后张某某2就让我把3万元转给她。我们当时说给她现金,她说让给她转账。张某某2说她把卡号发给范某某1,让范某某1把卡号发给我。我收到后就用手机银行给张某某2转了三万元。转过去后就告诉了范某某1,他说让我们等着,一两天就过户。过了几天。我给他们打电话问过户的事,他俩分别都跟我说张某某2的婆婆去世了,现在正忙这事呢。又过了十几天,我给范某某1和张某某2问过户的事,去滦县一中南面我们见面后,张某某2就跟我说她开车回家取房本去,张某某2就开着一辆白色轿车走了,这一下午也没等到张某某2的消息。我就给她打电话问她什么时候回来,张某某2说有事回不来,第二天回来后找我。之后她也没找我。我给范某某1打电话问,他说让我等等,她家里有事。这样张某某2一直拖了我有一个多月,到最后张某某2电话不接,信息不回,这期间我也找过王某1。王某1始终让我找范某某1和张某某2,让我跟他们解决这事。到2018年1月份的时候,我再找王某1,王某1说他在协议上没签字,也没得到钱,并且他和张某某2离婚了,这事跟他没关系了,让我爱告哪儿告哪儿去。之后我就找范某某1,范某某1跟我说她离婚那没事,我跟张某某2好,将来他跟张某某2结婚,也能把这个房子的户给过了。刚开始张某某2从楼上下来的时候她没有戴口罩,就是我们商量好去签协议的时候她才戴上的口罩。

我们找过张小国,他是我妻子的舅,我虽然找过张小国说过这事,但是张小国也没给我们解决这事。范某某1也没主动向我坦白过这些骗我的事,他也没说过给我补偿或者赔偿的事。范某某1肯定说的这房子是抵押房。范某某1说过房款他给我们垫付一半,让我们以后有钱了再还他。当时范某某1说这房子抵押房,他是大股东,让我们先拿出一半来,剩下的先还其他的股东,他是大股东等我们有钱了再还他,就相当于范某某1占得股份的钱借给我们先用了。我没印象有没有是借给范某某1钱,他也没有主动坦白房子的真实情况。

4.被害人季某陈述:我是经常承包水某工程的,在2017年7月24日晚上,油榨镇范庄村的朱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村里的胡某跟他说油榨镇柏店子小学教学楼有个水某工程,价位是95元一平米,朱某问我做不做这个工程,我说做,朱某就说要是做这个工程就得叫押金,我说交押金也行朱某就跟我说他没在家,让我去找胡某去,当时我就答应了,第二天的时候我就去范庄找胡某去了,他说这个工程是他外甥范某某1整的,得找他.然后我就去找范某某1了,范某某1说现在一个是松树营小学的水某工程,一个是柏店子小学的水某工程,松树营小学的工程是他和胡某一起做的,但是要交15万元的押金,另一个是他一个铁哥们李某2做的,如果我要是做这个,让我交10万元的押金就肯定让我做,当时我就答应了,我就说回去凑钱去,我和胡某回来之后,就在我们快到家的时候。范某某1给胡某打了一个电话,说我要是干这个工程也得交15万元的押金,得和他们一样,以后为我知道朱某和我一个朋友陈某都是做这个的,我就想拉他们一起入股干这个,就是在7月26日的时候,我就招呼朱某和陈某和胡某一起在饭店吃饭,我在吃饭的时候和朱某说想干这个咋着也得掏点钱,胡某就说朱某也没什么钱,别让他出钱了,让他出干活的工具,钱由我和陈某出,当时我们就答应了,吃完饭之后我们就开始找钱,当时我找了5万,陈某找了10万,我们就联系胡某说去交押金的事。胡某跟范某某1联系完了之后跟我们说把钱给范某某1转到信用社银行卡上去,因为我们支取的都是现金,然后我们就去了新城南外环边上的信用社去了,之后范某某1就和一个人来了,范某某1就给了我一张银行卡,我们就把15万元转到这张卡上了,之后范某某1就给我打了一张收条,胡某作为经手人在纸条上签字了,并且我还让范某某1在打款凭证上签字了,我们办完了之后,范某某1就跟我说让我们等着吧,到8月10号的时候肯定和我们签合同,到了29日的时候我就给范某某1打了电话问事情有准没有,他说有准,肯定让我们做上这个工程,又过了几天,我就骑摩托车找范某某1去了,我问他到底啥时候可以签合同,范某某1说李某2出去旅游了,现在回不来,回来了就签合同,过了半个月左右,我从侧面了解到有人已经在干柏店子小学这个工程了,范某某1说他们干的都是临时的,没事这个工程肯定让我来干,然后范某某1说他刚选上大队书记,招呼李某2一块吃饭,让我也跟着去,说着就给李某2打了电话,但是到底是不是给李某2打的不清楚,之后他就说李某2还没有回来呢,就没有吃饭,过了些日子,我联系范某某1说去柏店子看看现场去,我们到了小学之后,我跟他说去小学里面看看去,范某某1说李某2外甥在那里看着呢,咋着也得跟李某2才能把这个事情定下来,他就没有让我进小学里面,我就走了,之后我给范某某1打过很多次电话说工程合同的事情,但是他总是拖着我,就在最后的时候我给范某某1打了电话约了在柏店子小学见面,第二天我到的时候他没有来,我就给他打电话说肯定是干不了了,要不就让他把钱退给我,我就总给他打电话要钱,他也没有退给我钱,直到前几天我知道范某某1被抓了,我才报案来了。我给范某某1存钱的银行卡号是62×××51.卡是范某某1名下的,是农村信用社卡。

我没有向承包柏店子小学的公司出过报价,范某某1有没有和公司出过我不清楚。

我不知道柏店子小学水某暖工程的总造价是多少。以前承包的水某暖一般情况下报价是50元每平方米左右,按照范某某1说的95元每平方米,这个价格超出了平时我们干的工程的利润很多。

5.证人任某证言:2015年4月份开始一直到2017年10月份,范某某1骗走我们23万多元。这些钱不是一次给骗走的,是范某某1以卖房的名字分多次骗我或吴某给他打款或给现金。2015年3月份左右,范某某1安排一个叫商某带着我和丈夫吴某来到滦州市看房子,还有一个人给我们开房门,我们看这房子是毛坯房,我们当时也没定下来买不买就回来了。之后范某某1以各种理由让我们给钱。2015年4月份,给范某某1交三万元定金,户头是商某。那时候范某某1跟我们说房子总价是30万,我们可以贷款然后再给他钱,后来范某某1又跟我们说不能贷款。范某某1说让我们可以先给他一半的房款。剩下的房款在慢慢给他。2015年8月份,我在老家用网银给范某某1转过去了12万。2016年6月份左右,让范某某1给我们办理过户。第一次是吴某给我打电话说范某某1给我们办过户的事需要8000元的费用,让我把钱给范某某1的一个叫马某的亲戚打过去。吴某就把卡号给我发过来了,我是用网银转的。2016年9月份。给范某某1转过1万元说这钱顶房款,我用网银转的。2016年11月份,吴某给我打电话说过户急需4350元,让我给范某某1转过去,因不方便没转,应该是我丈夫给转过去的。2016年12月份,吴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一个叫闫某的卡号转15000元。说这钱将来顶房款我就给他转过去了。后来签协议的时候给张某某2转了30000元。我们跟范某某1催了好多次办理过户的手续。在光明商城见过两三次面,范某某1每次见面都说他有事,说几句话就走了,后来我们强烈要求和房主见面,范某某1把我们约到光明商城北面与一个叫王某1的见面,说王某1是房主。见面后过了段时间,我们找范某某1过户的时候,范某某1给我们约到龙盛花园小区那去了,说房主在这住,让我们跟房主谈谈怎么解决这房子的事,但是每次和范某某1见面的时候,就见到范某某1一个人,没看见过房主。2016年12月份的时候说过户的事,范某某1跟我们说房主儿子有病了,正给他儿子治病,但没治好死了,跑保险的事,没时间给我们过户。2017年10月份,王某1给吴某打电话说他母亲生病住院了,现在急需钱,我们要不给钱的话,他们就有可能把这个房子卖了,让我们找他妻子谈这事去。然后我和吴某以及王某2一块去的这个小区,到了之后见了范某某1,一会儿看见从楼下下来一个女的叫张某某2,他们谈好后,我们要求看房本,张某某2他们说去取,没走不大一会儿,范某某1他俩开着车就回来了,说现在忒晚了,让我们把钱先给他们,用不几天就给我们过户,我们没看见房本,说给钱的话得写个字据,刚开始是张某某2写的,但是写的简单,我姐夫说写的详细点,然后张某某2就生气了,说让我们写,写好了她签字就行了。我们在复印部把协议打好后,吴某就联系范某某1他们来签字上面的字迹都是张某某2一个人写的,她签字的时候我们还都给录像了,签完字后他们要求转账不要现金,我丈夫就用他的卡给张某某2名下的卡转过去了。一直到现在房子也没给我们过户,房子也没有卖给我们。没有人给我们和范某某1调解过这事。范某某1也没坦白过这些事都是虚假的。我用来转账的卡号是两张,一张工行的,卡号是62×××15、一张是中行的、卡号是62×××11。

6.证人崔某证言:滦州市金源经典小区1-1-1602是我自己的房子,登记的是我和我丈夫高小文的名字。我是从开发商那买的房子,2008年开发商刚开盘的时候我就买了。我在2009年拿到钥匙后开始装修,2010年装修好后我们只是隔三差五住一宿,从2014年7月份开始我们经常住这栋房子,长期不断人。我买来以后没有做过抵押,也没租给别人居住,也没向外出售过。钥匙没借给过别人,也没带别人去看我家房子,我家房子是毛坯房的时候也没带人看过,别人也没带人看过我的房子,我和我丈夫没有在私下与别人签订过什么过户、买卖、抵押之类的手续。

7.证人王某2证言:吴某买房的事有一次签协议的时候我在场着,2017年10月份一天下午天黑后,当时是在滦州市与胜利路交又口的中国银行北门口签的协议。是张某某2跟吴某他们两口子签的这个协议,还有一个叫范某某1的也签字着,当时我还找了一个见证人尚某做的见证人。当时吴某跟我说让我跟他去一趟新城,卖房的说她婆婆住院了,需要30000元,让我先给她30000元。之后我和吴某夫妇就到了龙盛花园,见到了范某某1和张某某2。张某某2说她婆婆住院。需要30000元,然后吴某买的房子下周就可以过户。当时我就插了一句先看看房本,张某某2说中。然后张某某2和范某某1就开车走了,大约10分钟后,他俩回来了,张某某2就跟吴某说房本在滦南县,能不能先给我钱,下周过户就能看到房本了,吴某答应了,我又说是不是写个收据,后来就商量的写个协议,开始的时候张某某2手写了一份收据,吴某说这么写不中,就到个打印店,在那里打印了一份协议,当时张某某2他们说有事就先出去了,后来在中国银行北门汽车盖子上签的这份协议。范某某1和尚某都作为见证人签字了。不知道范某某1和张某某2是什么关系。30000元钱最后是吴某通过手机转账给张某某2的。协议我记得大致内容是卖的哪里的几号楼,已经给了多少钱,还差多少钱尾款什么时候付清之类的,当时因为从2015年就是说买这个房,一直没过户,当时签协议的时候我们就用手机录像着,尚某用手机录像着,后来传给我了一份,在微信上对尚某备注是“小商”。

8.证人尚某证言:当时我认识一个叫“老五”的人找我,我就下楼了,楼下有四五个人,老五就说因为是买房的事,让我给做个见证人,我就答应了,后来我就跟老五去了胜利路与的中国银行,有人跟老五一起的人进银行了,出来后,在银行门口他们交易好了以后,让我在一张纸上签字着,当时我看那张纸的内容着,现在忘了是什么了。只记得是为了见证一方给另一方钱着,我印象里当时给了三万元的现金。老五,男,48岁,滦州市响嘡镇燕山新村人私家营铁矿上班,大名不知道。

9.证人商某证言:2015年的时候,范某某1让我带着吴某夫妻俩人看房去着,房子是金源经典小区的,最北面那栋东面的单元。我只知道房子是给东安各庄镇人民政府江川的司机,姓杨,具体不知道叫啥。记不清当时范某某1有没有跟着一块去看房。江川司机给开门后,我们进到里面看房子是毛坯房,当时没定买不买,看完房我们就回来了,之后我就想不起来了。我没有给范某某1用过银行卡,但是范某某1却知道我的银行卡号,范某某1经常把我的卡号给别人让别人把钱打到我的卡上,然后我在按照范某某1的纷附来处理别人打过来的钱。吴某买房这事上范某某1没给我钱或好处。

10.证人杨某1证言:好像是2015年或2016年时,我印象里是有一次,范某某1找我打听买房的事。我给镇长江川开车着,那时候我在金源经典有处房子,因为房子面积小想把这个房子卖了,我把这个事在镇里跟别人也说过。范某某1给我打电话问我房子是不是想卖,多少钱。我说先看看房子再说。之后我在买房期间就有一份来我这看房的,不确定是范某某1介绍的,是一男一女,范某某1当时肯定没来,他们看完房就走了,也没说买不买,后来我就把房子卖给我外甥了。直到我把房子卖了。范某某1也没给我任何信息到底买不买这个房子,也没打所过这个房子。范某某1打听过这个房子在哪,在滦州市子卖30万的事。

2019年4月11日金源经典的房子我卖给了我小姨子,我是3850元钱一平米买的这栋房子,房子面积为93平米左右,房子总价为38万多元钱,我还是这个价钱卖给我小姨子的,因为我买这栋房子时办的是分期贷款,前后一共花了29万多元钱,我小姨子也是分好几次给的我这29万元钱。第一笔就是2016年4月11日给了7万元,第二笔是2016年5月1日给了3万元,第三笔是2016年9月1日给的10万元,剩下的那9万元是陆陆续续给的,直到2018年年底才给清的。我们之间有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为我小姨子一次性付不清房款,直到现在也没有付清房款,所以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为都是亲戚也没有写协议之类的东西。因为这栋房子当时办着分期贷款就没有办法再贷款了。我没有跟范某某1或者看房的人谈论过定金之类的事情,只是看房子的人在看看房子后就拉到了,根本没有到谈论交定金的时候。我这房子卖了之后没有跟范某某1说过,我说不好范某某1是否知道我的房子已经出售了,我在镇里上班的时候跟同事们聊天的时候说过把房子卖了的事情,说把房子卖给我小姨子了,我认识杨贵民,我们都是东安各庄镇政府的职工,我们是同事,我是我们镇长江川的司机。

11.证人马某证言:我名下有一张农行卡,卡号没记住。我没用过这张卡,现在这张卡在我们村的李某1手里呢,当时我办这张卡就是李某1让我给他办的。因为李某1和我家住对门着,关系挺好,他说让我给他办张银行卡留着转账用,所以我就给他办了这张卡。

12.证人李某1证言:我与范某某1有经济往来,2015年11月份左右,我先后几次借过范某某1钱,一共借给了他8000元。是在秦皇岛昌黎朱各庄村一个游戏厅里借给范某某1的钱,他说玩游戏机没钱,就从我这借钱,后来他把钱还我了。我以前用过我们村马某名下的一张农行卡,现在也不用了,卡也找不到了。我是从2015年开始用这张卡的,一直用到2016年12月份,这张卡没给别人用过,一直我自己用。2016年6月28日有人给我转的8000元应该是范某某1还给我的钱。不知道是谁打的钱。当时范某某1也没跟我说,就说是还给我的钱。

13.证人闫某证言:认识范某某1,和我是一个村的,并且他是我舅的干儿子。我和范某某1没有经济往来,范某某1没给我转过钱,我名下现在就用着一张农行卡,卡号是62×××70,有尾号6974的农行卡,时间太长,现在已经不用了。这张卡我印象里是2011年办的,是用来开工资的,到2012年左右就不用了,在2013年或2014年左右的时候,我在农行办理这张卡的销卡手续时碰见董某1了,他说跟他媳妇打架呢,让我把这张卡给他用一下,要是有啥钱的话就存这张卡上,好不让他媳妇知道,当时我也没琢磨什么,我就给他用了。一直到现在董某1也没还我这张卡,我也没办销户手续。我也没找董某1要过这张卡。我不知道别人往我卡上转钱。刚开始有短信提醒。后来我把手机卡换了就没有了。别的不知道。

14.证人董某2证言:我认识范某某1,我们一个村的,他是我们村的村支部书记。2014年9月份范某某1从我厂子购买过混凝土。我的厂子在滦州市。范某某1一共从我厂子购买了104方混凝土,这些混凝土每方220元,一共价值21300元。范某某1从我这购买的混凝土用来建我们村路灯的灯座用了。混凝土款范某某1已经结清了,不过不是当时结清的,是过了一段时间后在2015年5月12日,是我们村的白某给我的现金。

15.证人张某1证言:以前叫张小国,户籍叫张某1,认识范某某1,我们是朋友,我给范某某1调解过他欠吴某钱的事情,时间是2018年4、5月份。范某某1找的我,让我帮忙给他说和一下,因为范某某1知道我是吴某的舅,所以他才找的我。当时范某某1也没跟我说到底是怎么欠的吴某钱,我也没问就答应给他调解了。之后我就开始联系吴某,联系后我跟吴某问范某某1是不是欠他的钱,吴某说是,我跟吴某说让他先别追着范某某1要钱,有我在这呢,等范某某1有钱了就肯定先还给他,当时吴某也答应了。之后我就跟范某某1把这情况跟他说了,告诉他让他有钱了赶紧还给吴某,范某某1也答应了。我就是这样给他们调解的。

16.证人朱某证言:我以前跟季某陈某搞工程着,他们俩对我的印象不错,2018年6、7月的时候,胡某给我打电话说松树营小学建教学楼,想找我合伙,胡某说利润高,说是要先交一笔钱,具体是工程的保证金还是农民工资保证金不清楚,我就跟胡某问了一个细节,他说跟松树营的书记合伙干价钱高,我说我没钱就不干了,过了一段时间,胡某给我打电话说柏店子也建教学楼,他说他自己垫钱垫不起了,说给我干,我说我也没钱,当天晚上我给季某打了电话,把情况跟他说了,季某说可以干,我说建教学楼的事情我不清楚。让季某直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