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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湘3126刑初65号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18  浏览: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湘3126刑初65号   

2017年,湖南发展改革委、林业厅给古丈县下达了“古丈县2017防护林工程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项目”(以下简称古丈县2017年防护林项目)。2018年6月,古丈县政府确定该项目由古丈县高望界国有林场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湘西自治州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竞争性投标方式对外公开招标。被告人杨获悉后,为增加古丈县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丈县腾达公司)的中标概率,串通了古丈县柏皑工贸有限公司和古丈县兴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帮其围标。杨请人为三家公司统一制作了标书,对古丈县腾达公司设置了最低报价,统一较难了投标保证金。2018年6月29日,杨以公司的名义参加了古丈县2017年防护林项目竞标,并为另二家公司安排了2名委托代理人到招标投标现场实施围标。最终,古丈县腾达公司以187.022万元价格中标。中标后,杨将古丈县2017年防护林项目转包给黄某1,收取黄某1十二万元项目转包费。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杨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9月24日,杨退缴违法所得12万元。

量刑建议

被告人杨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串通投标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接到口头通知后,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古丈县收缴的违法所得十二万元依法处理。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唐湘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曾 方

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