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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4刑终237号蒋某某等犯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0-27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4刑终237号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某1、周某2、董某3、王某某4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冀0408刑初4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蒋某某1、周某2、董某3、王某某4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以被告人蒋某某1为首,被告人周某2、董某3、王某某4参与,搭建“马可国际”“西蒙投资”等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发展多个下线代理,由下线代理发展客户,诱导被害人注册平台并向该平台充值进行买涨或买跌的操作,以后台控制平台虚拟商品涨跌的方法骗取客户钱财,被害人所损失的款项即为平台盈利,平台根据盈利情况返还给下线一定比例的提成。经查,蒋某某1向其下线代理许某团伙转款违法所得148382.19元,蔡某团伙转款违法所得608669.82元,张鹏、温某团伙转款违法所得92009.61元,张腾飞团伙转款违法所得7137.9元,万滨团伙转款违法所得432.62元。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某1为犯罪起意者,其搭建诈骗平台,并使用王某某4的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用于诈骗活动,招募周某2、董某3、王某某4为其员工,由周某2负责财务和招收下线代理,董某3负责平台维护和与下线对接技术,王某某4负责招收下线代理,由蒋某某1为其他三人发放固定工资,其中王某某4共从事一个月左右,未成功招收下线。案发后,退赔了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福州禾联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支付宝转款记录、同案人许某及魏某手机截图、许某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金某及吴某手机截图、用户平台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周某2手机截图,证明该团伙扣除诈骗数额的一定比例后向下线转款共856632.14元。

2、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明各被告人的基本信息情况及除被告人蒋某某1外其他被告人无前科情况。

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蒋某某1于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4、被告人蒋某某1供述:我通过搭建APP平台,这些平台是我通过贴吧、QQ交流群里面关于技术搭建的一个人给我制作的平台,然后发展下线的代理商,由代理商发展客户进入平台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充值以后在平台里面购买商品,然后我们控制涨跌让客户赔钱,按比例分配客户的损失。除我之外,还有董某3、周某2和王盛伟参与诈骗活动,我弄好平台以后就把这个人给董某3推送过去,由他俩具体联系技术方面的问题。我一共弄了两个平台,分别是“马可国际”“西蒙投资”,通过控制商品的涨跌来挣客户的钱。我们登陆平台后就可以操控涨跌,以此让客户赔钱,我们和下线才能挣钱,下线代理他们也能登陆代理APP后台控制涨跌。下线发展的客户在系统里面都会有记录,知道是谁的客户,客户赔钱了,我会给下线代理反客户赔钱的88%,我们留12%,相反客户挣钱了我和下线代理就会付相应比例的钱,所以我和下线是不会让客户挣钱的。董某3、周某2和王盛伟是给我打工的,董某3负责平台的维护和技术的对接,周某2负责财物和招下线代理,王盛伟负责风控,给下线代理发平台的行情走势。之前是客户用支付宝转账到“禾联梦”支付宝账号以后就可以在投资平台上玩了,昨天平台的支付宝下架了,董某3联系了给我们维护平台的技术人员,在平台里接了各第三方支付的端口“佩奇”,客户可以通过微信之间充值到佩奇里面以后在平台上玩。我们通过“禾联梦”支付宝账号直接给下线代理的支付宝账号转按比例分红的钱。平台上的商品都是虚拟的。我是通过一个朋友介绍认识的王某某4,利用王某某4的身份注册了一个公司,名称是“福州禾联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王某某4,用该公司注册了一个支付宝账号,用王某某4的身份开了三张银行卡用于诈骗活动,我支付给他3000元的好处费,当面现金给的他。董某3和周某2的基本工资是月薪7000元,再有就是从我分客户损失钱里面的12%里面提成10%,王盛伟月薪7000元。截止到现在我获利大概10万元左右,我是这两个平台的最上端,再有就是给我提供技术和平台维护的那个人。

王某某4知道我用他的身份信息进行电信诈骗,之前我和他说过用他的身份信息进行收款,他是在2018年10月份开始在我这里参与电信诈骗,具体是让他在网上发帖招下线代理,干了有两三个月,当时用他的身份信息说的是按月付工资。客户如果想从平台里提现,就在他自己的账户里点击提现,然后财物周某2通过禾联梦支付宝手动操作给客户的银行卡转账。

5、被告人周某2供述:我们通过“马可国际”“西蒙投资”平台通过控制商品的涨跌来挣客户的钱,除我之外,还有董某3参与电信诈骗,我负责招代理,下面的代理再招客户往平台里充钱,客户在平台里面买虚拟的商品涨跌,控制涨跌的技术由董某3负责,平台里面的商品都是虚拟的,我至今发展成功的下线代理有10个左右,获利有一万元左右。

我是通过微信在电信诈骗中发展下线代理,我的微信号有两个,一个是:ZCDWQ666,昵称是:As,另一个是:huanqiu086,昵称是:寰球财务。我的寰球财务微信号在2019年1月份和×××的微信有过聊天记录,该微信昵称是:下雨天,备注的名字是:徐晓珊88,我通过看聊天记录,这应该是我们的一个下线代理。我和微信号为:×××的聊过天,这个微信号是董某3的工作微信号,昵称为:张。客户充值到平台的钱进入到了企业支付宝里面了,名字为:福州禾联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账号为:177×××@163.com,这个公司的注册法人是:王某某4。通过上面那个企业支付宝给代理人提供的银行卡转钱用于返利,我们会把客户亏损额的百分之八十八至九十给了代理人,剩下的钱就是我们公司的盈利,客户赢钱的话,我们就扣代理人相应的金额(客户赢取的金额)。客户如果不玩了,从平台提现的话,也是我们通过上面那个企业支付宝给客户的银行卡转账,客户先提交提现的申请,我们一般会在每天的17点以后给客户转账。蒋某某1参与了我们的电信诈骗,负责人员管理、发工资。我一个月的底薪是7000元,今年3月份的时候提成是我的业绩(我所发展的代理人介绍的客户亏损额的百分之十二)的千分之九,以前我只有底薪没有提成,其他人我不知道他们的薪酬。我们团伙还有一个叫“阿伟”的男子,他是控制平台虚拟物品的涨跌。我是2018年10月份参与电信诈骗,王某某4也是这个时间参与的,董某3和蒋某某1、“阿伟”是在我之前参与的。我们一般在梅龙小区我们租的1503室,这个房子是蒋某某1租的,我和董某3、方某在里面住,有时候也去蒋某某1的风锐传媒公司(也叫云长传媒公司)进行诈骗活动,2018年大概十月份的时候王某某4在我们这里干过电信诈骗,他的工作是招代理。他大概干了两个月就不干了。王某某4知道我们用他的身份信息进行电信诈骗活动,方某没有参与电信诈骗。

我们一般是在客户损失钱之后的第二天向代理返钱,代理发展客户的时候都会让客户扫二维码注册平台,每个二维码都是专属的(专属该代理的),这样就会在平台的系统内显示出来客户是哪个代理发展的。下线一般通过微信告诉我银行卡号,然后我往这个卡号转钱,至于银行卡是否是下线代理本人的,我就不清楚了,下线代理经常更换银行卡用于返现,有时候用户名都是不一样的。

6、被告人董某3供述:我参与用“马可国际”、“西蒙国际”平台进行诈骗,蒋某某1是老板,负责指导工作,诈骗收益的利润分配,人员管理;周某2负责平台的招商(发展平台的下线代理)和公司财务;我是平台的客服,平台的下线代理人员询问平台出现的问题的话,就会联系我,我就联系平台的技术人员给解决。还有一个叫“阿伟”的男子,主要负责平台的风险控制,通知平台的行情给下线代理。我们一般是在我们住的地方(梅龙小区5号楼一单元1503室),有时候也去云长传媒公司里面找蒋某某1汇报工作。

“西蒙国际”“马可国际”这两个平台的操作都是一样的,我们让代理发展客户,让客户用手机号注册账号,注册了以后,客户用支付宝往平台账号上充值,然后可以购买平台上的虚拟物品(比如比特币、莱特币等)在30秒、60秒、90秒以后的涨跌结果,如果客户买中了,就赢相应的购买数额钱,如果买错了,就赔相应的购买数额,客户赔了钱后,我们公司会把客户亏损额的百分之八十八(或者更多)做为佣金给平台的下线代理,剩下的钱就是我们公司的盈利。如果客户赢钱的话,就要扣除代理人员相应的佣金。平台上物品的涨跌我们公司可以控制涨跌,这个一般都是“阿伟”控制的,我们的下线代理也可以控制,我们发展下线代理的时候,如果给代理一个权限的话,代理就可以控制涨跌。我、周某2的底薪是每个月7000元,提成是公司盈利额(客户亏损额扣除给代理的佣金再扣除平台技术接口费率)的百分之零点八,“阿伟”的底薪也是每个月7000,提成是公司盈利的百分之零点二。一般是每个月月初发钱,我们核实完业绩之后,蒋某某1审核一下,然后蒋某某1就通过微信(私人的生活号)或现金的方式给我了。客户用支付宝往平台充值到我们公司注册的支付宝里面去了,是一个企业支付宝,企业名字叫:福州禾联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叫王某某4。去年年底的时候,我当时就认识蒋某某1,但是我还没有从事电信诈骗,他当时把王某某4的营业执照让我拍个了照片,让我通过QQ给平台的技术发过去,让平台技术人员给申请了王某某4的企业支付宝。我没有见过王某某4,也不知道他是否参与,我知道王某某4的营业执照是蒋某某1买来的,具体怎么买的我不知道。周某2主要负责发展下线代理,通过在互联网做平台的信息,如果有人有意向的话就联系周某2。代理负责向客户推广平台,让客户使用平台,以此诈骗客户的钱。我和微信号为:×××的聊过,这是我们平台的一个代理人员的微信,昵称是:下雨天,后面一个问号,我备注的名字叫:许晓珊。我用微信号:×××,昵称是:张,和×××聊天,我平常生活中使用的微信号是:×××,昵称:像谁;用来工作和代理聊天的微信号是:×××,昵称:1.,还有×××.我是今年2月份到的公司参与电信诈骗,我到的时候×××就已经是我们的代理了,有时候平台打不开,平台出现异常了,他会咨询我,我就会问一下平台的技术人员,然后告诉×××解决的方法。周某2负责给代理返钱。云长传媒公司还有还有方某和几个刚招进来负责从网上找女主播到火山小视频直播的,我不知道他们的名字,是几个二十来岁的男孩,但是他们没有参与电信诈骗,也不知情。我们从事电信诈骗的场所是蒋某某1租的房子,让我和周某2住,方某也在一起住,使用的电脑和手机都是蒋某某1提供给我们的,使用的微信、QQ都是老板给买的。方某没有从事电信诈骗,他主要负责云长传媒公司的管理招主播这一块业务,我一共分了一万多块钱。

7、被告人王某某4供述:2018年10月的时候去蒋某某1的公司工作,2018年12月底就不干了,,我经人介绍认识了蒋某某1,当时他说是做灰色产业的,要用我的身份信息注册一个公司来做,还需要用我的身份证办手机卡和银行卡,如果我同意的话就可以去他的公司上班,给我一个月七千元的底薪,因为当时我手头缺钱,就同意了,我用我的身份证开了一张手机卡和一张建行卡,开了一张民生银行的卡,我到蒋某某1的公司工作,我知道了他在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电信诈骗,当时周某2、董某3、阿伟也在参与,蒋某某1说要用我的身份信息注册一个公司,然后用注册的公司做马可国际诈骗平台,他说一个月给我七千元底薪,后来我就开始在他的公司工作,他让我在网上发广告推广“环球国际”平台,后来到了2018年11月份时,蒋某某1用我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个“福州禾联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我名字,2018年12月的时候开始做马可国际诈骗平台,偶尔我也招代理,12月底我就不在那里干了。平台都是手机APP,我们通过网上发平台信息,如果有人想代理平台就给我们联系,代理人再发展客户,让客户用手机注册账号,然后往平台账号里充钱,客户可以用网银或支付宝往平台账号上充钱,然后购买平台上的虚拟物品在五分钟或十分钟后的涨跌结果,如果客户买中了,就赢相应的购买数额钱,如果买错了,就赔相应的购买数额,客户赔钱后,我们公司会把客户亏损额的88%作为佣金给平台的下线代理,剩下的钱就是公司的盈利,如果客户赢钱的话,就要扣除代理人员相应数额的佣金。公司可以控制平台上物品的涨跌,一般是阿伟和董某3控制的。蒋某某1是老板,负责全面工作,负责找平台,人员管理和工资发放,周某2负责发展平台的下线代理和公司财物,我负责发放平台的广告,有时候也发展代理,董某3负责操盘,分析是否需要控制客户和代理人的金额,阿伟主要负责平台的风险控制,控制平台的涨跌。我每个月底薪7000元,当时说要给我发提成,但是我发展的代理都没有挣到钱,所以我没有拿到提成,周某2、阿伟底薪是8000元,董某3的我不清楚。2018年11月初我发了2200元,12月初发了6900元,是蒋某某1给我的现金,其他人的工资也都是蒋某某1给发,通过现金方式。我不在那上班后,没有给过我钱。

8、证人许某证言:我微信号是:×××,昵称:下雨天,我在沙河市个门市内,是我租的,一年租金三千元,我找了好几个业务员一起通过“马可国际”网上投资游戏平台从事电信诈骗。我们的团伙有我、史某、高某2、高某1、王某1、魏某,王某2没有从事诈骗,他主要在我那里玩游戏。分工是我负责和马可国际平台的上线沟通、返钱利润的分配、提供场所、教他们如何和客户聊天,他们几个业务员负责和客户聊天,让客服充钱到马可国际平台。事情的具体经过是2018年的时候,我当时在北京干投资理财,一个朋友(男,不知道姓名,只知道姓张)对我说:“你做正规的平台不挣钱,你干我这个马可国际的平台吧,客户如果挣钱的话,你亏钱,客户如果亏钱的话,你就可以挣客户亏损额的百分之六十”,我当时没有答应干。2018年底的时候,我和高某2、史某在沙河准备做游戏工作室,后来到了2019年1月底的时候,我就联系姓张的朋友想干马可国际平台,他把该平台的二维码给我发了过来,我就成为了他的下线,我通过该二维码下载了马可国际APP,然后我找了几个人就开始从事诈骗。我让业务员利用女性头像的微信加上他人的微信和对方聊天,聊的熟悉了以后,就给对方介绍马可国际的平台的玩法,让对方往平台上充值,客户充值后,业务员会告诉我他聊的客户已经充值了,然后客户的盈亏情况我的上线会告诉我。我们会给客户发一个二维码(同时也是推荐码,能证明是我们推荐的),让客户下载马可国际APP,客户把钱通过支付宝往平台上充钱,然后客户购买平台上比特币、英镑、美元等物品在30秒、60秒、90秒之后的涨跌结果,如果客户买的涨跌结果正确的话,客户会挣相应的购买额(比如买一百元就能挣一百元),如果结果的错误的话,钱就全赔了。如果客户挣钱的话,我们就赔相应钱(比如客户挣一百的话我们赔一百),客户赔钱的话,我的上线(姓张的朋友)就会给我返客户亏损额的百分之六十。最长不会超过一个月我的上线会给我结算。他给我结算之后,我会给业务员(推荐该客户的业务员)客户亏损额的百分之三十。结算是姓张的通过微信给我转账,他的微信号是:×××,微信名是:张。我当时使用的微信号是:×××,密码是:dongdong19930508,现在这个微信号已经被封了。我通过我的“下雨天”给我的业务员分钱,有时候也给业务员现金。姓张的一共给我返了两次钱,第一次是四千七百元左右,第二次是四千二三百元,第二次返钱是2019年3月初的时候,这半个月多月干的还没有给我返。这些钱都是魏某、王某1、史某推荐的客户亏的钱,我给他们三个人各返了大概一千多元,其他的人好像都没有推荐成功。我的上线给我发了一个虚拟的马可国际APP,上面的交易明细是一个盈利的界面,我们把这个界面截图发给客户,让客户看到我们盈利了,以此吸引客户充值操作。平台的涨与跌我感觉我的上线可以控制,我感觉这个和赌博一样,正规的投资理财平台是没有这样操作的。

9、证人蔡某、温某、史某、魏某、高某1、高某2、王某1、王某2、丁某、林某、黄某1、黄某2、方某等证言。

10、被害人吴某陈述:我使用过“马克国际”平台,账号想不起来了,被骗以后我就把平台给删了,我留有几张截图,我提供给你们。“马可国际”平台是一款手机APP,我是通过微信好友给我发的二维码下载的APP,我使用我的手机号注册账号,把我的支付宝绑定到该平台上,然后使用支付宝往平台充值,充值后就可以购买平台上虚拟物品(比如:美元、英镑、比特币等)的涨跌情况,可以选择购买物品在30秒、60秒、90秒后的涨跌结果,买中的话可以获得收益,买错的话就损失相应的购买金额。如果不玩的话,可以把余额提现回我的支付宝中。我在的时候,我使用我的支付宝往平台充值了3000元,当时我的微信好友推荐我买3000元平台上的莱特币,结果全赔了。这是我的微信好友(微信号:×××,昵称:A.樱桃,我备注的名字:王晓雅)推荐该平台让我下载并教我如何操作平台的,她给我发的二维码让我扫了一下,我就下载了该APP。2019年2月底的时候,微信号:×××的微信加上了我,她说她叫王晓雅,女,20多岁,在北京经营一家美容院。后来我和她聊得挺好,聊熟了以后,她说她在玩“马可国际”平台,可以挣钱,她经常给我发她的“马克国际”余额截图(都是挣钱的截图),她说她叔叔在上海是一个金融分析师,可以告诉她如何进行操作该平台挣钱。后来她说可以帮我推荐操作,让我也挣钱。随后她给我发了一个二维码,让我下载了“马可国际”平台,我按照她教给我的操作方法进行了注册,按照她的推荐进行购买,就全都赔了。她还让我充值,说充值个几万元和她一起操作就能挣钱,但是我没有相信她。我一共往平台充值了3000元,损失了3000元。我没有见过王晓雅,微信只是打字聊天。

11、被害人孙某2019年6月6日陈述:我使用过“马可国际”平台,该平台是一个网络平台,里面的形式跟赌博差不多,买一些商品根据它的上下浮动价格来赚取收益,通常买对的时候少,错的时候多,里面的客服和联系教给我怎么挣钱,我在该平台购买过物品,一共充值了一万二,不是一次性充的,损失了一万二。我是通过微信上的一个陌生好友下载的该平台,微信号是×××,昵称张珊,她和我联系问我想赚钱不,我问怎么赚,她说交给我,然后让我下载了马可国际平台,现在已不能登陆,我的一些转账记录也找不到了,我没有见过张珊。

12、被害人李某、梁某、金某、罗某、郭某等人的陈述。

13、谅解书,证明已退赔部分被害人,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设置骗局,通过发展下线代理,由下线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某2、董某3、王某某4明知是诈骗行为,仍在蒋某某1的安排下从事与诈骗相关的活动,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共同利用网络平台骗取不特定多数人钱财,属于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蒋某某1是犯罪起意者,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2负责招下线代理和财务事项、被告人董某3负责平台维护和与下线技术对接、被告人王某某4负责招下线代理,三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一般参加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4虽然只从事一个多月,但其在明知是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让被告人蒋某某1借用其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及支付宝账户,客观上提供了帮助作用,应对全部诈骗数额负责,辩护人所辩应对9100元负责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王某某4在整个诈骗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关于被告人蒋某某1辩护人所辩蒋某某1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蒋某某1、周某2、董某3、王某某4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退赔了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蒋某某1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综合考虑量刑情节,依法确定对其应当判处的刑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蒋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周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董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某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因未随案移送,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重,将传真在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2上诉提出,原判决量刑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3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决量刑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4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决量刑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认定一致。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某1要求将公安机关扣押其资金90万元归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设置骗局,通过发展下线代理,由下线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某2、董某3、王某某4明知是诈骗行为,仍在蒋某某1的安排下从事与诈骗相关的活动,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四名被告人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共同利用网络平台骗取不特定多数人钱财,属于共同犯罪。其中,蒋某某1是犯罪起意者,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2负责招下线代理和财务事项、被告人董某3负责平台维护和与下线技术对接、被告人王某某4负责招下线代理,三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一般参加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减轻处罚。二审期间,上诉人蒋某某1要求将公安机关扣押其资金90万元归还被害人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8刑初480号刑事判决关于被告人蒋某某1、周某2、董某3、王某某4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8刑初480号刑事判决关于被告人蒋某某1、周某2、董某3、王某某4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9年4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周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董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某某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晓鹏

审判员  闫 艳

审判员  张耀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索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