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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安徽省关于非法狩猎罪量刑指导意见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19-03-15  浏览: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六十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六十六条 [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购、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第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布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捕猎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法依照处罚教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付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第十二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苏义飞律师提供判例:

       戴其华、顾海全等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苏0684刑初40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狩猎罪
裁判日期: 2017-08-15
法  官:  陆卫东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戴其华 顾海全 丁庆山 许保艮 蔡如有 顾军 冒德泉 徐建兵 陈如山 张兵 花金军 朱灿 花祥 秦桂华 孙松山 姜凤山 徐志涛 孙亚红 肖根山 倪建华
文书性质:判决

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其华,曾用名戴华,男,1959年8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如东县。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海全,曾用名顾海泉、顾家海,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小学六年级文化,农民,住如东县。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庆山,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如东县。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保艮,绰号“老五”、“许五”,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住如东县。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如有,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如东县。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军,绰号“顾忠侯”,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住如东县。2017年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冒德泉,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如东县。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建兵,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如东县。2010年1月7日因犯非法私藏枪支罪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如山,男,1949年7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住如东县。2017年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兵,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如东县。2017年1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花金军,曾用名花军,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如东县。2015年8月18日因赌博被如东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灿,男,1944年9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小学五年级文化,农民,住如东县。2017年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花祥,曾用名花来,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如东县。2017年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桂华,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小学五年级文化,农民,住如东县。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松山,男,1946年11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如东县。2017年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凤山,男,1952年8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如东县。2017年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志涛,男,1955年3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如东县。2017年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亚红,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如东县。2017年4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根山,男,1975年6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如东县。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建华,男,1964年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如东县。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其华、顾海全、丁庆山、许保艮、蔡如有、顾军、冒德泉、徐建兵、陈如山、张兵、花金军、朱灿、花祥、秦桂华、孙松山、姜凤山、徐志涛、孙亚红、肖根山、倪建华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超、代理检察员方晖出庭支持公诉。本案二十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穆杰(另案处理)至如东县岔河镇、马塘镇等地,先后向被告人戴其华、顾海全、丁庆山、许保艮、蔡如有、顾军、冒德泉、徐建兵、陈如山、张兵、花金军、朱灿、花祥、秦桂华、孙松山、姜凤山、徐志涛、孙亚红、肖根山、倪建华出售国家禁止使用的狩猎装置,并分别同上述二十名被告人约定,由上述被告人猎捕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黄鼬,后穆杰上门收购。分述如下:

1、被告人戴其华于2015年至2016年间,多次使用铁夹子非法猎捕黄鼬80余只,均出售给穆杰。

2、被告人顾海全于2012年至2016年间,多次使用铁夹子非法猎捕黄鼬50余只,均出售给穆杰。

3、被告人丁庆山于2015年至2016年间,多次使用铁夹子非法猎捕黄鼬25只,均出售给穆杰。

4、被告人许保艮于2013年至2014年间,多次使用铁夹子非法猎捕黄鼬30余只,均出售给穆杰。

5、被告人蔡如有于2012年至2016年间,多次使用铁夹子非法猎捕黄鼬190余只,均出售给穆杰。

6、被告人顾军于2014年至2016年间,多次使用铁夹子非法猎捕黄鼬50余只,均出售给穆杰。

7、被告人冒德泉于2014年至2016年间,多次使用铁夹子非法猎捕黄鼬60余只,均出售给穆杰。

8、被告人徐建兵于2012年至2016年间,多次使用铁夹子非法猎捕黄鼬26只,均出售给穆杰。

9、被告人陈如山于2013年至2016年间,多次使用铁夹子非法猎捕黄鼬33只,均出售给穆杰。

10、被告人张兵于2012年至2016年间,多次使用铁夹子非法猎捕黄鼬38只,均出售给穆杰。

11、被告人花金军于2012年至2016年间,多次使用铁夹子非法猎捕黄鼬80余只,均出售给穆杰。

12、被告人朱灿于2014年至2016年间,多次使用铁夹子非法猎捕黄鼬29只,均出售给穆杰。

13、被告人花祥于2013年至2016年间,多次使用铁夹子非法猎捕黄鼬32只,均出售给穆杰。

14、被告人秦桂华于2013年至2016年间,多次使用铁夹子非法猎捕黄鼬40余只,均出售给穆杰。

15、被告人孙松山于2016年间,多次使用铁夹子非法猎捕黄鼬20余只,均出售给穆杰。

16、被告人姜凤山于2014年至2016年间,多次使用铁夹子非法猎捕黄鼬20余只,均出售给穆杰。

17、被告人徐志涛于2015年至2016年间,多次使用铁夹子非法猎捕黄鼬50余只,均出售给穆杰。

18、被告人孙亚红于2015年至2016年间,多次使用铁夹子非法猎捕黄鼬30余只,均出售给穆杰。

19、被告人肖根山于2016年间,多次使用铁夹子非法猎捕黄鼬20余只,均出售给穆杰。

20、被告人倪建华于2012年至2016年间,多次使用铁夹子非法猎捕黄鼬30余只,均出售给穆杰。

       另查明,被告人顾海全、孙松山、孙亚红在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其余被告人除许保艮外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罪行。如东县公安局扣押了从各被告人处查获的作案工具黄鼬夹子。

      上述事实,二十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的各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未到庭证人戴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如东县林果指导站出具的证明;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的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其华、顾海全、丁庆山、许保艮、蔡如有、顾军、冒德泉、徐建兵、陈如山、张兵、花金军、朱灿、花祥、秦桂华、孙松山、姜凤山、徐志涛、孙亚红、肖根山、倪建华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十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本案各被告人分别同另案处理的穆杰构成共同犯罪,本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海全、孙松山、孙亚红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均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其华、丁庆山、蔡如有、顾军、冒德泉、徐建兵、陈如山、张兵、花金军、朱灿、花祥、秦桂华、姜凤山、徐志涛、肖根山、倪建华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均是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保艮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其华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顾海全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丁庆山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许保艮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蔡如有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顾军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冒德泉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徐建兵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陈如山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张兵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花金军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朱灿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被告人花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四、被告人秦桂华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五、被告人孙松山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六、被告人姜凤山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七、被告人徐志涛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八、被告人孙亚红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九、被告人肖根山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被告人倪建华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一、各被告人被扣押的非法狩猎所使用的黄鼬夹子,均予以没收,由如东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陆卫东

人民陪审员项晓伟

人民陪审员张祖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