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刑事辩护

2016年安徽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最新判刑标准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16-08-25  浏览:
《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