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1刑更4143号
2024年11月28日
当事人信息
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虎、段宇楠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孙磊、朱超鹏出庭参加庭审,罪犯刘某某及证人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罪犯刘某某,男,1956年7月11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
案件概述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宿中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犯罪所得现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六十一万九千一百八十二元(含涉案宝马730轿车折款九十五万八千九百四十二元)、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三十五万股原始股、十二根共计价值一百七十六万七千三百九十九元的金条和一幅价值一百五十六万元的观音画像,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0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4年9月19日在本院第五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虎、段宇楠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孙磊、朱超鹏出庭参加庭审,罪犯刘某某及证人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刘某某报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4年01月获表扬奖励八次。
另查明,罪犯刘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安徽省蜀山监狱制作的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证实,该犯入监后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自2020年06月至2024年01月获表扬奖励八次。
2、罪犯刘某某陈述及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
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刑初字00037号刑事判决书、结案通知书及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罪犯刘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29296581元,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38年4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姚本茹
审判员曹子健
人民陪审员杨忠良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小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