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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4)皖01刑更4143号之一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5-02-04  浏览:次

刘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1刑更4143号之一

2024年12月12日

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某某减刑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2024)皖01刑更4143号刑事裁定书。

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原(2024)皖01刑更4143号刑事裁定书中第三页第七、八行“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38年4月10日止)”;

现更正为“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38年4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姚本茹

审判员曹子健

人民陪审员杨忠良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