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1刑更4143号之一
2024年12月12日
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某某减刑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2024)皖01刑更4143号刑事裁定书。
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原(2024)皖01刑更4143号刑事裁定书中第三页第七、八行“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38年4月10日止)”;
现更正为“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38年4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姚本茹
审判员曹子健
人民陪审员杨忠良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小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