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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下班途中受伤司一次性赔偿16万元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13-12-17  浏览:
 朱某,安徽人,38岁。今年2月来到溧阳市某塑胶纺织有限公司务工。10月11日21时30分左右,下班的朱某骑电瓶车途经平陵中路歌岐桥附近,被一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撞到,脾脏破裂,车辆损坏。摩托车驾驶员当场逃逸。经交巡警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中,没有证据证明朱某有过错行为。后朱某住院行脾脏切除术,治疗两周后出院休养。
到今年12月,事故赔偿问题一直没有结果,因肇事摩托车逃逸,交通事故赔偿不能到位,朱某要求塑胶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工伤事故赔偿。双方就交通事故中朱某有无过错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日前,双方就赔偿事宜到溧阳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进行协议调解。鉴于朱某是在下班途中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应以工伤事故予以赔偿。
最终,在公司法律顾问和调处中心工作人员的积极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塑胶纺织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朱某16万元。朱某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