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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提前离职产生劳动纠纷公司索要违约金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13-12-17  浏览:
 案件回放

小程是九江学院的本科生。2013年4月,他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与某公司及九江学院共同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该公司同意录用小程;小程愿意到该公司就业;九江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小程列入就业建议计划并予派遣。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该三方协议,小程表明自己愿意大学毕业以后就到某公司就业并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并补充约定了“签约三年,试用期3个月,如果因一方违约,要支付对方6000元违约金”。小程7月份大学毕业后,到该公司报到。

后来,小程参加了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并顺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为此,他11月份向公司表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向,但公司却认为小程构成重大违约,要求小程依照《就业协议书》支付违约金。12月初,小程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而该公司则要求小程支付6000元违约金。

律师点评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业协议书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并非劳动合同,而是一份工作签订意向书,属于一般的民事协议。就业协议中可约定违约金,但应届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始于签订,终于报到。大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原就业协议就算履行完毕,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而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

另《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中也可约定违约金,但只限于依法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其他情况下设定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由此可见,虽然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违约责任,但是两者的适用范畴是不同的,此违约金亦非彼违约金。该公司与小程签订的“签约三年,试用期3个月,如果因一方违约,要支付对方6000元违约金”的协议,已经超出了就业协议违约金的范畴,实质上属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金的范畴。